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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副总经理娄声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8)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核心技术人员张忠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7)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监事吴绍夫、管少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监事林素芳、财务总监史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5)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3、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上海艾准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不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企业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4)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2020年9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洪军承诺
本人保证艾为电子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艾为电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承诺其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下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下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上市后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专项账户中;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管理,强化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3)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制定了《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4)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5)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洪军承诺
作为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现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确认,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洪军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仔细审阅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确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承诺
“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艾为电子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事实认定”),若事实认定之日艾为电子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8日为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4-01023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249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250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251号内控鉴证报告、及大信专审字[2020]第4-00248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资产评估机构申威评估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4]第0646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未能履行已做出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艾为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艾为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艾为电子股东公开道歉。
2)向艾为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艾为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艾为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艾为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艾为电子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艾为电子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艾为电子处领取薪酬,则同意艾为电子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艾为电子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艾为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艾为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艾为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上海艾准承诺
上海艾准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艾为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艾为电子股东公开道歉。
2)向艾为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艾为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艾为电子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艾为电子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艾为电子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艾为电子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艾为电子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艾为电子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艾为电子及其股东的权益。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洪军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或“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孙洪军作为艾为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兼总经理,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含艾为电子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且在本人作为艾为电子实际控制人和/或主要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本人不会利用从艾为电子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任何竞争业务。
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将赋予艾为电子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5、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赔偿艾为电子及艾为电子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艾为电子所有。
6、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艾为电子实际控制人和/或主要股东期间及该等期间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艾为电子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7、本人将督促并确保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遵守本承诺函之承诺。
8、以上承诺适用于中国境内,及境外所有其他国家及地区。”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洪军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艾为电子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保证本企业/本人以及因与本企业/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艾为电子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今后原则上不与艾为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艾为电子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艾为电子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艾为电子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艾为电子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身份,就艾为电子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艾为电子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艾为电子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艾为电子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企业/本人应赔偿艾为电子及艾为电子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艾为电子所有。
5、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与艾为电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艾为电子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
(上接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