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合并
■
母公司
■
3、母公司净资本及有关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
■
4、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6、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7、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
■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2、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3、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4、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7、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8、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西玉龙街营业部房产纠纷案
1989年4月,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按造价包干形式集资修建玉龙大厦,建成后产权归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所有。1994年玉龙大厦建成后,由四川证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现该处房产由本公司成都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使用)。2009年,杨淑玉向成都中院起诉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拥有玉龙大厦的产权。2012年4月16日,成都中院通知公司、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31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各方诉讼请求。判决下发后,各方均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裁定,撤销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18年8月本案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一审重审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741号),判决驳回杨淑玉的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21年2月4日收到本案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及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7月28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该案涉及的玉龙大厦,截至2021年6月30日账面净值为13,623,058.07元。针对公司前述的房屋争议纠纷,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若该诉讼因法院判决对本公司造成损失,将由老窖集团承担,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数据造成不利影响。
(2)本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交易纠纷案
本公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于2019年7月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计向其融资10,000.00万元。东泰资管履约担保比例于2020年3月23日起持续低于平仓线,构成违约。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委托代理律师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2020年6月1日成都中院已完成对东泰资管质押给公司的3,233.00万股紫金银行限售流通股的诉前保全手续。2020年6月8日成都中院对本案正式立案(〔2020〕川01民初3155号)。2020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东泰资管向公司偿还本息,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担保方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对质押股票和第三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8日收到东泰资管上诉状,公司于8月10日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二审到庭参加诉讼时间为8月19日。
(3)本公司与叶某、陈某、景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本公司与叶某和陈某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0年10月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3,520,642.27元,陈某向本公司借入本金人民币79,184,223.40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因前述股票持续下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线,公司按约定实施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为4,137.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为4,598.92万元,公司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和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成都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到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法院判决书。
(4)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纠纷案
2017年,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公司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前述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的情形。2021年5月26日,本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邮寄的应诉材料,“19远高01”“19远高02”债券投资人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1”4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其投资的“19远高02”3000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与中银律所连带承担律师费100万元及保全费约10万元等。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到庭就程序事宜进行了审理。
9、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10、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老窖集团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不良诚信的状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泸州市国资委。
11、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是 √ 否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与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
(6)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注: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工作,贝多广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1.6条及贝多广在其任职单位的任职时间情况,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纳入公司关联人管理范围至2021年11月27日,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纳入公司关联人管理范围至2021年5月27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纳入公司关联人管理范围至2021年6月18日。
① 关联方在本公司的证券账户资金余额情况
■
② 关联方持有本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情况
■
③ 报告期内买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情况
■
注:本期购入、出售金额为结算金额;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16金地02”按面值回售,出售金额含上年度利息。
④ 与关联方同业拆借、存放于关联方银行存款期末余额情况
■
⑤ 与关联方现券、回购交易
■
注: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工作,贝多广、蒲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1.6条,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纳入公司关联人管理范围至2021年11月27日。
⑥ 与关联方债券借贷
■
⑦ 关联债券债务往来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付关联方债务
■
⑧ 与关联方联建办公楼
本公司与关联方四川康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建设位于成都高新区南区大源IV线核心商务区D6地块一期工程,该工程设计为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面积为58,427.06平方米,双方共同投资总额约3.90亿元,出资比例为本公司出资55.78%,四川康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4.22%。
该项目于2010年4月正式立项,2011年10月主体工程封顶;2013年验收并于当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截至2021年6月30日,联建大楼已完成投资额4.17亿元(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其中:本公司投入2.42亿元,康润集团投入1.75亿元。本公司已按分配的房产转固,转固总额2.20亿元(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其中房屋建筑物1.97亿元。合作双方于2021年4月完成最终清算。
12、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
① 托管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托管情况。
② 承包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承包情况。
③ 租赁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为公司带来的损益达到公司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租赁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租赁负债利息费用和租赁费用合计4276.26万元,主要系公司分支机构因正常经营需要,租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主要为房产)。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租赁收入139.55万元,主要系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
(2)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担保情况。
(3)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4)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5)其他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其他重大合同。
13、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1)2021年5月7日,公司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签署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协议。5月1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正式公告公司试开展银行间现券做市业务。
(2)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机构部函[2021]1689号)。根据该复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无异议。
14、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务性融资工具授权及实际发行事项
■
(2)分支机构新设及变更情况
① 新设分支机构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如下:
■
② 分支机构信息变更
■
(3)报告期内,已通过临时公告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
注:以上临时公告查询索引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5、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华西金智下属成都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拉萨金智百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进入清算期,清算小组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2)华西银峰关于四川信托中元广场项目委托贷款信托计划情况:
2015年6月华西银峰新增投资四川信托中元广场项目委托贷款信托计划8,440万元,该信托计划延期至2018月6月29日,因融资人未按期偿还本息引发诉讼。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0792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对所得价款在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并于2017年1月6日受理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2017年2月,在法院协调下,中元项目各利益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时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担保物的处置分配比例。
中元项目所涉信托已到期,经与四川信托友好协商,2018年6月29日,华西银峰已与四川信托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及其全部附属权利转让给华西银峰。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8)川0792执恢1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5号“中元广场”7-111号(超市卖场)、(1-2)-200号(超市出入口)、(1-2)-201号(超市卸货区)商业房地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华西银峰抵偿其贷款8,440万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西银峰时起转移。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抵押物移交、处置手续仍在办理中。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3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2021年8月12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所有表决议案均获通过,决议如下:
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021年半年度报告》 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关于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特别会员资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1、同意授权公司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2、同意授权公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开办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3、同意授权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批复情况,办理《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开展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四、关于设立资产托管部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同意设立资产托管部作为公司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经理层组织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牌照申请工作。
五、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关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变动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2021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021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
七、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2021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十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通知,2021年8月12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所有表决议案均获通过,决议如下:
一、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监事会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半年度报告》 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2021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021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披露。
备查文件: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13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926 证券简称:华西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3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1-03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招商银行)于2021年8月6日发出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8月1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16名,实际参会董事1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议案》,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孟刚;委员:洪小源、王大雄、刘俏、李朝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田宏启;委员:周松、王仕雄、李孟刚、史永东。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朝鲜;委员:苏敏、王仕雄、田宏启。
上述成员中,李朝鲜和史永东两位成员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正式履职。在李朝鲜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暂由梁锦松独立董事履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赵军独立董事履行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在史永东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暂由赵军独立董事履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同意: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增加绿色金融相关职责的议案》,同意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增加绿色金融相关职责:负责确定本公司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监督、评估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以及审议监管要求的其他绿色金融事项。
同意: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德林先生为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李德林先生为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李德林先生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审核。
同意: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招商银行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第三版)》。
同意: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招商银行零售信贷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同意:1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银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2.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附件:1.招商银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李德林先生,1974年12月出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银行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任深圳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李德林先生2013年10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期,李德林先生持有本公司A股200,000股,李德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2.招商银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招商银行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选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李德林先生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锦松、赵军、王仕雄、李孟刚、刘俏、田宏启
2021年8月12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21-03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证券)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电国际)的授信额度分别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授信仅需及时披露,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与长城证券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总行授信执行部审批中心审批同意:
(1)给予长城证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授信期限1年。
(2)对长城证券同业授信额度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不涉及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二)与华电国际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总行授信执行部审批中心审批同意:
(1)给予华电国际授信额度人民币60亿元,授信期限3年。
(2)对华电国际授信额度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2.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9年6月25日,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意给予华电国际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14亿元,授信期限2年。截至2021年7月31日,该笔授信额度已使用人民币14.24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长城证券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董事苏敏女士兼任长城证券的董事,因此长城证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长城证券成立于1996年5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巍,注册资本人民币31.03亿元,注册地为深圳市,其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0年末,长城证券总资产人民币722.13亿元,总负债人民币536.8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85.27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8.69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5.31亿元。
(二)华电国际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孟刚先生兼任华电国际的独立董事,因此华电国际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2.关联人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成立于1994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丁焕德,注册资本人民币98.63亿元,注册地为济南市,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经营管理发电厂和其他与发电相关的产业,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电力和热力产品购销及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配电网经营。
截至2020年末,华电国际总资产人民币2,346.11亿元,总负债人民币1,416.46亿元,净资产人民币929.65亿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07.44亿元,净利润人民币57.77亿元。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本公司给予长城证券、华电国际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李孟刚先生回避对华电国际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对本公司与长城证券和华电国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给予长城证券同业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给予华电国际授信额度人民币60亿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