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5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范渊、楼晶: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1,903.13万元受让沈阳爱和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杭州弗兰科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10.57%的股权,并于2021年1月18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3月21日才披露此次交易信息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通知。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范渊、董事会秘书楼晶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