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计划完成的公告
股东彭治霖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彭治霖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300万股(含本数)公司股票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玄元元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私募基金”),并与1号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私募基金由彭治霖先生100%持有。本次股份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021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了股东彭治霖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转让计划完成的告知函》,彭治霖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在2021年8月11日转让公司股票300万股给1号私募基金。本次转让完毕后,彭治霖先生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转让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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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彭治霖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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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彭治霖
乙方: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玄元元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1 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同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乙方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1.2 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2.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前需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具体行使股东权利。
2.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除非上市公司要求,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具体安排如下:
2.2.1甲方拟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的,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委派代表参会,如上市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的,乙方应当配合出具。甲方根据自身意愿代表乙方行使各项权利。
2.2.2甲方同意网络投票的,甲方应将其对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遵照甲方的具体指示行使股东权利。
2.2.3除上述约定之外,存在其他需乙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事项,乙方均需事先通知甲方,严格依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
2.3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3.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2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书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3 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4、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一致行动协议在乙方作为北鼎股份股东期间始终有效。若乙方客户提前赎回私募基金全部份额的或乙方全部减持完毕上市公司股份的,自全部赎回之日或全部减持完毕起本一致行动协议自动失效。此外,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彭治霖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向1号私募基金转让股份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2、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一致,本计划已实施完毕。
五、备查文件
1、彭治霖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计划完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