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情况: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初373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股权转让款10,022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花王集团对判决存在较大异议,花王集团会根据案件沟通进展和法院判决情况,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背景概述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与陈柳瑛、孙博真(以下合称“受让方”)于2015年4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5,010万元,受让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2019年10月,陈柳瑛与花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11,022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3%。详见2021年4月19日《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情况的说明》;2021年5月17日《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判决情况
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6民初373号电子文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股权转让款10,022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 2020 年11月15日违约金640万元及以 10,022 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律师费用15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肖国强、肖姣君对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陈柳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两次)10,000元,合计679,460 元,由陈柳瑛负担88,235元,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负担591,22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进展说明
2020年12月17日-18日、2020年12月23日-24日,公司已就花王集团与陈柳瑛之间因上述纠纷引起的诉讼保全及公司股份冻结、解冻等事宜进行披露;2021年4月19日-20日对涉及该诉讼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1年5月17日-18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事项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目前花王集团对判决存在较大异议,花王集团会根据案件沟通进展和法院判决情况,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提示
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司将重点关注并持续追踪,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