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风险提示
1.定金损失风险
2017年12月28日,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收购股权〈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将《框架协议》约定的定金金额由10亿元人民币增加至70亿元人民币,同时,北京千禧世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胜世纪”)将其合计持有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33.4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委托期限至中国保监会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且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或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终止之日。根据《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因北京千禧世豪或北京中胜世纪的原因导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北京千禧世豪以及北京中胜世纪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给公司;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定金将不予退还;如因不可归咎于各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定金将退还给公司。因此,在公司与北京千禧世豪、北京中胜世纪达成有关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前,除公司、北京千禧世豪、北京中胜世纪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外,如公司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导致本次交易未能达成,则公司将面临损失定金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已依据协议及双方协商的时间及交易进程支付了定金70亿元。敬请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
2.交易事项不确定性风险
(1)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未签署正式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具体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并履行交易对方内部决策/审批流程以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3)本次交易需符合法律法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且须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鉴于本次重组方案重大,涉及事项较多,公司与交易对方虽已达成初步交易方案,但仍处于与相关监管部门就方案所涉及重大事项进行汇报、沟通、咨询和细化的阶段,尚未形成最终方案,未进入实质性审批程序。最终方案能否获得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3.公司业务转型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重大调整。
4.监管部门审批风险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获批,公司还将依据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调整公司相关金融类资产的股权结构。
(3)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鉴于华夏人寿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中国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对华夏人寿实施接管。
(4)2021年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依法延长接管期限的公告》,延长华夏人寿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中天金融(000540)”自2017年8月21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华夏人寿21%一25%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在进程中,尚未形成最终方案。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1月2日开市起复牌。复牌后,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49)。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控股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合计持有的华夏人寿21%一25%的股权。本次标的股权交易定价不超过310亿元人民币,最终交易价格以交易各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评估/估值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估值后出具的标的股权在评估/估值基准日资产评估/估值报告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截至目前,公司已依据协议及双方协商的时间及交易进程支付了定金70亿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详见2018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49)。
二、停牌期间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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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公告。
三、复牌后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已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估值机构就此次股权购买事项开展调查、法律、审计、评估/估值等各项工作。公司正在推进各相关中介机构对此次股权购买事项开展财务顾问、审计、法律及评估等各项工作,并与交易对方达成初步交易方案。
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事项所涉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论证,并且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国有资本拟参与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具体方案需进一步论证后,报贵州省贵阳市两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公司与交易对方虽已达成初步交易方案,但仍处于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就方案所涉及重大事项进行汇报、沟通、咨询和细化的阶段,尚未形成最终方案。
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鉴于华夏人寿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中国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对华夏人寿实施接管。2020年7月18日,公司对华夏人寿被接管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实施接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2)。2021年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依法延长接管期限的公告》,延长华夏人寿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华夏人寿被延期接管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延长接管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7)。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在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每隔十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7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日披露了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7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3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4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48)、《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6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6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7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8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90)、《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9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9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8)、《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0)、《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2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3)、《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2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3)、《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4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50)、《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5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5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59)、《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69)、《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70)、《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7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3)、《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26)、《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29)、《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1)、《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2)、《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4)、《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8)、《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9)。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定金损失风险
根据《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如因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的原因导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给公司;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定金将不予退还;如因不可归咎于各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无法达成,则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定金将退还给公司。因此,在公司与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达成有关本次交易的正式协议前,除公司、北京千禧世豪和北京中胜世纪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外,如公司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导致本次交易未能达成,则公司将面临损失定金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已依据协议及双方协商的时间及交易进程支付了定金70亿元。敬请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
(二)交易事项不确定性风险
1.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未签署正式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具体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并履行交易对方内部决策/审批流程以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3.本次交易需符合法律法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且须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鉴于本次重组方案重大,涉及事项较多,公司与交易对方虽已达成初步交易方案,但仍处于与相关监管部门就方案所涉及重大事项进行汇报、沟通、咨询和细化的阶段,尚未形成最终方案,未进入实质性审批程序。最终方案能否获得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核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公司业务转型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重大调整。
(四)监管部门审批风险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需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获批,公司还将依据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调整公司相关金融类资产的股权结构。
3.2020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鉴于华夏人寿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中国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对华夏人寿实施接管。
4.2021年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依法延长接管期限的公告》,延长华夏人寿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其他
(一)公司承诺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继续筹划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如果公司最终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资产购买方案,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证券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临2021-062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远海发”)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8月1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以书面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董事10名。有效表决票为10票。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中远海发作为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本金余额不超过150亿元,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次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中远海发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投资及处置调整计划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投资及处置调整计划。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请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中远海发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证券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临2021-063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中远海发拟于近期申请注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待偿还余额拟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本次注册”),并择机发行。
一、本次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方案
1、注册主体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品种
统一注册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具体发行品种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或总会计师于发行阶段确定。
3、注册规模
公司拟按统一注册模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不设置注册额度,本金待偿还余额不超过150亿元。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或总会计师于发行阶段批准每期发行品种、规模及期限等要素。
4、期限
本次注册获得批准后,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均不超过5年(含5年,永续票据不受此限制),相关品种的期限将依据监管要求、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5、融资成本
公司每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将按市场情况定价。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波动,选择合适的时间窗口择机发行,严格控制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
公司每期发行均采用簿记建档,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
7、中介机构选聘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或总会计师,于申请注册及发行阶段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办法》,通过组织设立选聘工作小组,择优选用承销商、评级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
8、担保条款
本次注册发行的各期债务融资工具均无担保。
9、决议有效期
本次注册相关事宜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次注册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届满日止。
10、授权事项
为提高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作效率,董事会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处理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及存续、兑付本息等有关事宜。
若董事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公司将按照有关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监管部门申报,且最终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二、本次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审批程序
本次注册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注册后方可进行。
公司本次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事宜能否获得批准注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1866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公告编号:2021-064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2日 13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日
至2021年9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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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已经公司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development.coscoshipping.com)的公告。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另行刊载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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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时间:2021年9月2日12时00分至13时30分。
2、 登记地点: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71号远洋宾馆三楼。
3、 登记方式:
(1) 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 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 异地股东(上海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到本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证券和公共关系部。
六、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299号5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高超
联系电话:(021)65967333
传真:(021)65966498
2、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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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披露了《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9),现就相关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前期,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自2020年6月起,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景行”)、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出现逾期支付货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上游供应商重庆博琨瀚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琨”)也出现逾期供货的情况。经核算,环球景行拖欠货款合同金额人民币49,446.81万元,富申实业货款合同金额人民币52,165.22元,共计人民币101,612.03万元。
上述拖欠货款合同金额对应深蓝迅通应收环球景行账款人民币1,980.96万元、应收富申实业账款人民币25,994.12万元,相关合同存货人民币41,601.09万元及其他应收款人民币15,735.76万元(即冲抵应付重庆博琨尾款后的预付货款净额),其余差额为深蓝迅通的生产成本、辅材、税金及利润。
为多重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深蓝迅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环球景行、富申实业和重庆博琨提起诉讼,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80,756.44万元。
2021年6月28日,富申实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富申实业管辖区异议事项进行询问,并于近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初620号之二】,裁定驳回富申实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案件正等待排期,尚未开庭审理。
二、担保情况
经公司全面摸排专网通信业务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敞口,除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外,还存在由于深蓝迅通无法按约清偿商业银行借款,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造成货币资金损失的风险。
截至2021年6月30日,深蓝迅通在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5,016.04万元(含利息),到期还款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28日和2022年3月17日。公司已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及信用保证担保,若该借款无法按约清偿,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若最终发生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预付货款无法收回和存货无法变现的极端情况,可能将导致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人民币27,975.08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人民币15,735.76万元和存货跌价损失人民币41,601.09万元,相关减值金额合计人民币85,311.92万元;同时公司需对深蓝迅通短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造成货币资金减少人民币15,016.04万元(含利息),风险敞口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0,327.96万元。
三、公司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公司正在全力核查专网通信业务异常原因,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相关账款的催收、全力处置相关风险;并对风险进行了全面、审慎地重新评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责成公司法务部和中介机构实时跟进诉讼案件进展,调查相关方资信情况,并对环球景行、富申实业和重庆博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公司财产损失;公司财务部及时与合作银行充分沟通专网通信业务情况,维稳银行授信。为防止事态扩大给公司经营带来隐患,公司加大了应收账款的回款力度,以保障公司现金流充裕。
3、基于对专网通信业务态势发展的充分评估,公司已向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汇报情况,并将根据事态发展采取应对措施。
4、专网通信业务与公司原有行业专用网络市场业务不同,且上下游与公司原有主营业务的上下游不重叠。截至目前,公司原有主营业务未受到专网通信事件影响,研发、生产、销售均正常有序开展。公司经营层正积极、主动地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稳定经营。
公司将持续关注专网通信业务事态发展,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实时、审慎地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对措施,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依法依规充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全力处置相关风险、减少对公司的影响,保障公司稳定经营、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1-035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河仁基金会”)持有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A股股份215,089,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09,743,532股,下同)的8.24%。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河仁基金会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不超过26,000,000股(含26,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股本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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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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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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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股本变动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河仁基金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河仁基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公司股份的时机、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减持股东河仁基金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河仁基金会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21年8月17日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河仁慈善基金会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21-04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河仁慈善基金会
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1-41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