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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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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5版)

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应当通过公开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尽可能保证每年利润分配规模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时,可以对前述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一)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二)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三)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四)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二)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中信证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尽可能保证每年利润分配规模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的基础上,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4.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时,可以对前述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1)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2)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3)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4)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实施。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一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1185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现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的相关资料。

公司本次A股配股和H股配股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