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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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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6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许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许晓峰:

经查,你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监事期间,你儿子许怀琛名下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太龙照明股票2,900股,累计卖出太龙照明股票2,9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许晓峰先生接受福建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违规事项进行深刻反思,并就此次事件再次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事件,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