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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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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69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转账的部分执行款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就东凌实业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受理后,东凌实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广州中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审理。2017年5月,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东凌实业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 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经审理,广东高院于2017年8月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2019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81号],判决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并判决东凌实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295.77万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5,704,476.50元。2019年10月,东凌实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将本案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东高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第二项判决,并依法改判东凌实业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95.77万元及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与原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公司承担。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2021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东凌实业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2021年2月,东凌实业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公司向东凌实业发出《催告函》,督促东凌实业尽快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鉴于经多次催告,东凌实业仍未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2021年3月,公司向广东高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广东高院将本案指定广州中院执行。2021年3月19日,广州中院对东凌实业持有的公司股票2,000万股进行冻结。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6日,公司依次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部分款项3,989.26万元、992.26万元、1991.26万元。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如下: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部分执行款项992.26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广州中院转账的执行款项7,965.04万元,公司暂未收到东凌实业应支付的其他剩余违约金。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20年度对该事项确认诉讼违约金收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0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赖宁昌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赖宁昌先生转账的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就赖宁昌先生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已受理,并认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海珠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本案由海珠法院审理。因本案与另案[原告亚钾国际诉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号为(2017)粤民初81号]存在关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海珠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中止诉讼。2021年5月公司收到海珠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2741号]。

关于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具体如下: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赖宁昌先生转账的违约金100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8.18万元。公司收到的金额与海珠法院一审判决赖宁昌先生应向公司支付的金额一致,至此,(2018)年粤0105民初2741号案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的违约金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最终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