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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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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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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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与王小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武汉中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王小伟以17,414.73万元的价格回购公司持有的中软通51%股权,并于2021年1月办理完成股权工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主要业绩承诺方回购武汉中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6)、《关于主要业绩承诺方回购武汉中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本次交易后,中软通不再是公司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由专用设备制造与网络安全双主业变更为专用设备制造,报告期公司主要从事棉花采摘及加工机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于棉花加工机械产品。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497.5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6%,主要系本期合并范围减少中软通所致。若剔除中软通上年同期对公司合并报表影响,本期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61%。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王小伟已支付交易对价9,414.00万元(含天鹅股份此前尚未支付的4,0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8,000.73万元尚未支付。王小伟于2021年1月承诺《回购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933.64万元于2021年9月30 日前付清;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066.78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第四期转让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万元,剩余3,000.42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同时其将按照《回购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详见《关于主要业绩承诺方回购武汉中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报告期内,公司与王小伟积极保持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王小伟的偿付能力、资信状态以及中软通的运营情况,督促其尽快还款。但是若发生剩余股权转让款后续延迟支付、相关履约保障措施不及预期等情形,可能导致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增加,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具体风险详见本节“五、其他披露事项”之“(一)可能面对的风险”。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天鹅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与材料于2021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由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陈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陈燕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0)。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0日
附件:陈燕女士简历
陈燕女士,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人力资源与综合管理部部长等职务,曾在武警山东总队服兵役,曾任济南市高新开发区物业管理总公司拓展部经理及火炬大厦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山东金桥集团外服中心副主任、集团工会副主席、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基建储运公司副总经理等。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天鹅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与材料于2021年8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其中董事顾华先生、潘玉忠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形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亭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0)。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会议同意选举马学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29 证券简称:天鹅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0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准则及通知要求,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末可比数据。上述新租赁准则实施预计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公司代码:603029 公司简称:天鹅股份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2021年2月27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28日(下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交易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文件,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员工;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知情人员;
6、上述1-5项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结果
根据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各方及人员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相关自然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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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与承诺函》(以下简称“《声明与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
周建先生自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蒋晶女士为周建先生配偶,周加春先生为周建先生父亲,许志华女士为周建先生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蒋晶女士、周加春先生、许志华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周建、蒋晶、周加春、许志华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周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相关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蒋晶、周加春、许志华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父亲周加春、本人母亲许志华、本人配偶蒋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欧阳烨
欧阳烨先生自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欧阳烨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2021年3月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雪天盐业股票2,300股,于2021年5月17日起担任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2021年5月1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雪天盐业2,300股,具体情况详见雪天盐业于2021年7月23日公告之《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说明及致歉公告》。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入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监事之前,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系本人依据对雪天盐业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已将所得收益920元(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王代琼
王代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杨润超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王代琼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王代琼的子女杨润超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王代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王代琼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代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王代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彭建强、钟琼
钟琼女士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彭建强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钟琼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彭建强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彭建强先生、钟琼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彭建强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钟琼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钟琼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钟琼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钟琼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张晓书
张晓书女士系独立财务顾问原项目组成员方端凝之母亲。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未自本人子女方端凝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张晓书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晓书的子女方端凝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母亲张晓书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母亲张晓书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晓书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母亲张晓书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张玉云
张玉云女士系上市公司财务部部长汪俊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汪俊先生现担任雪天盐业财务部部长一职。对于张玉云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张玉云的配偶汪俊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张玉云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张玉云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玉云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张玉云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邹玉卿
邹玉卿女士系本次交易对方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姜友军先生之配偶。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女士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友军先生现担任轻盐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一职。对于邹玉卿女士在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邹玉卿的配偶姜友军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邹玉卿以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并未向本人配偶邹玉卿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邹玉卿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邹玉卿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雪天盐业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朱海滨、沈小兰、孙广宇、陈春平
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现担任标的公司监事一职;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现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对于核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朱海滨先生、沈小兰女士、孙广宇先生、陈春平先生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雪天盐业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雪天盐业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如果本人在自查期间买进或卖出所持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自愿将所得收益(即卖出总金额减去买入总金额并扣除交易成本)全部上交雪天盐业所有。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雪天盐业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雪天盐业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买卖雪天盐业的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相关法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平安证券持有或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根据平安证券出具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平安证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本次自查期间,平安证券上述账户买卖雪天盐业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平安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披露信息外,自查期间,平安证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雪天盐业拥有权益。
四、其他说明
上述机构和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雪天盐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月 20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最新总股本494,963,0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4,963,0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8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8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8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公司因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暂时留存,在该部分股份解锁后直接发放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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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8月18日至登记日:2021年8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海岸环庆大厦8楼
咨询联系人:李畅、关雷
咨询电话:0755-83241679
传真电话:0755-8395051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9日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108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14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为140,2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5%,实际已发生担保额度为50,520.98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3,520.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6.02%。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孙公司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十方”)、烟台十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十方”)及共同承租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十方”)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清”)为济南十方、烟台十方融资租赁提供差额补足担保,北控十方向天津北清每年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余额21,479.61万元的0.8%担保费用,济南十方、烟台十方为担保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针对上述差额补足担保为天津北清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为下属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融资业务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济南十方、烟台十方及共同承租人北控十方分别与华夏金租签署了《提前终止协议》,在签署《提前终止协议》之前,双方均正常履行该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济南十方、烟台十方已分别向华夏金租支付剩余租金11,116.84万元、4,817.11万元,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各共计1元,支付提前终止费用各0元。
自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全部转移至济南十方、烟台十方及共同承租人北控十方,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为天津北清提供的反担保均解除。
三、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前期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为140,2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5%,实际已发生担保额度为50,520.98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3,520.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6.02%。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提前终止协议(编号:HXZL-HZ-2020168);
2、提前终止协议(编号:HXZL-HZ-2020169)。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