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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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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无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1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3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以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完整披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8500万元,关联董事张永龙回避表决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票保贴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票保贴,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该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多品种银行业务,本决议对授信额度内各项贷款融资申请均有效,具体单笔业务不再专门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2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3日以专人书面、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以现场召开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磊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4

债券代码:128035 债券简称:大族转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74号文核准,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30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230,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169.8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27,830.1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7,630.1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8270001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132,191.46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119.73万元;2021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680.80万元,2021年半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19.13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34,872.26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438.86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99,196.78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分别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艺园路支行等11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理顺公司各业务板块的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公司投资效益最大化,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高功率激光切割焊接系统及机器人自动化装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大族激光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并授权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资金专户。2019年9月16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华润城支行、兴业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有1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从募集资金账户中共划出5.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亿元购买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尚未到期。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本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项目的可行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仍在正常实施。基建工程已于2021年6月完工投入使用;部分设备从采购方案规划、设备选型到发货验收,过程周期较长,使得采购周期超过预期,已采购部分设备价格相较原计划也有所下降,以上因素导致整体项目进度不及预期。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完整披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附表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1-6月

编制单位: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5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张永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由于张永龙先生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的监事,公司与郑煤机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参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鸽科技”)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灵鸽科技15,856,280股,占其总股本的19.53%。由于公司副总经理黄祥虎先生拟担任灵鸽科技董事,公司与灵鸽科技存在关联关系。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8-12月与郑煤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销售商品、采购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张永龙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其余10名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

公司2020年度与郑煤机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交易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与郑煤机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交易实际发生额为26.5万元;2021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公司与郑煤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5,500万元。

公司2020年度与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交易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与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交易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2021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公司与灵鸽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郑煤机、灵鸽科技为公司2021年新增的关联方,上一年度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20年度与郑煤机及其控股子公司、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交易实际发生额为0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3247.137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焦承尧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

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矿山机械设备、环保设备、通用机械、电站设备、附属配件、工模具;金属材料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不动产及有形动产的租赁与技术服务。

郑煤机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董事张永龙先生为郑煤机现任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郑煤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郑煤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经查询,郑煤机及其控股子企业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2、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342.51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杭一

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雅路80号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灵鸽科技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副总经理黄祥虎先生为灵鸽科技拟任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灵鸽科技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无法正常履约的风险,经查询,灵鸽科技及其控股子企业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 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较小,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且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涉及销售、采购商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定价依据为参考市场价格或公司对非关联方同类业务的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1063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科研楼7栋1-6层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晏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839,3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47.1791%。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837,4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47.177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135,312,808股的0.001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9,3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红雨、郑婕。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美芝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10173-00001号

致: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郑婕律师、陈红雨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1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科研楼7栋1-6层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晏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839,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9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837,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7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9,3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古定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3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郑 婕

见证律师:

陈红雨

2021年 8 月 19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8月18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44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1年8月19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059,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244,405,750的0.25%,最高成交价为19.8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44元/股,成交总金额59,986,18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32.44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1年8月19日)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1,728,933股。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059,900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7,932,233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1-038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9 证券简称:圣农发展 公告编号:2021-051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成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股东王成盛先生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或自前述公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9,4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

2021年8月19日,公司收到王成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王成盛先生披露的前述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王成盛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上述王成盛先生减持股份来源于协议受让所得,自2021年6月15日披露《关于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富临运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成盛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王成盛先生的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王成盛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以及相关承诺保持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王成盛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王成盛先生减持计划后续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王成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