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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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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2021-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1-053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97,134,531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20.59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共计97,134,531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并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凯盛集团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其余获配投资者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0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2月22日,中国建材集团出具《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建材发资本〔2021〕37号),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202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1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4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面值:人民币1元

2、发行数量:97,134,531股

3、发行价格:人民币20.59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93.29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16,346,353.28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83,653,640.01元

7、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四)募集资金到账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21年8月4日,13名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1,999,999,993.29元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根据大信2021年8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00043号),上述13名发行对象缴纳认购款项已经到位,共计1,999,999,993.29元。

2021年8月5日,中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2021年8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00042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资报告,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7,134,53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93.29元;截至2021年8月5日止,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转付扣除承销费用的募集资金1,983,999,993.34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6,346,353.2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83,653,640.01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7,134,531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886,519,109.01元。

本次发行新增的97,134,531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并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中信证券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发行对象选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之发行方案中的相关安排。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申购报价文件、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0.59元/股,发行股数97,134,531股,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3.29元。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二)发行对象情况

1、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90301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非证券业务投资、股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

注册资本:2,750,000万元

认购数量:38,853,81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2、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轻工成套设备的研制、销售;轻工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和生产;绿色能源项目的咨询、设计、节能评估和建设工程总承包;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新能源及节能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房屋构件、集成房屋、新型房屋的技术开发、生产、组装、销售及安装。玻璃及原材料、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玻璃产品的深加工、制造、销售;非金属矿资源及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物化分析、热工测定;建材、煤矿、电力、化工、冶金、市政工程的机电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02,512.9793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13,229,724股

限售期限:36个月

3、科改策源(重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改科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7,285,089股

限售期限:6个月

4、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5楼5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90,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6,313,744股

限售期限:6个月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13,725.8757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5,730,937股

限售期限:6个月

6、洛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天元中部自贸港11号写字楼10层的1001、1002

执行事务合伙人:洛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

注册资本:301,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4,856,726股

限售期限:6个月

7、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编号:QF2003EUS001

认购数量:4,759,59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8、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9-31楼

法定代表人:万放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合计5,828,07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2,914,035股

限售期限:6个月

10、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C0133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盼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2,914,035股

限售期限:6个月

11、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红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2,914,035股

限售期限:6个月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1,534,73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8月18日(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的股份比例由34.91%下降至31.71%。

(三)本次发行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洛玻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建材集团。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97,134,531股限售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洛玻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太阳能装备用光伏电池封装材料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的既有战略规划,有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提升行业地位,最终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现有光伏玻璃业务的产能扩张,预计在项目建设阶段和投产经营阶段均将新增关联交易,将继续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定价,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该等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三)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21-054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开设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等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于2021年8月18日签订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4号)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7,134,53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3.2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346,353.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3,653,640.0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8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2-000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控股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作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公司(作为甲方一)、控股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作为乙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作为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