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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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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202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基金,简称:“历山1号基金”、“基金”。

基金持有人--上海晋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晋燃”。

基金持有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普惠旅游”。

基金持有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阳新材”、“本公司”、“公司”,原名:“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基金管理人--上海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义合”。

现基金管理人--上海晋燃惠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晋燃惠赋”。

华阳新材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35 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就工作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核实历山1号基金在购买沁水历山股权后,不以自身名义直接持股而由普惠旅游代持的原因,是否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何时知晓及是否同意该代持事项,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请公司核实历山1号基金在购买沁水历山股权后,不以自身名义直接持股而由普惠旅游代持的原因,是否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本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与上海义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并投资2,000万元认购历山1号基金。同日,上海义合与普惠旅游签署了《股权转让暨委托持股协议》,普惠旅游将持有的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历山”、“目标公司”)17.09%股权转让给上海义合,并由上海义合委托普惠旅游代其持有标的股权。委托期间,普惠旅游按照上海义合明确指令行使代持股部分股东相关权利。

上海义合(乙方)委托普惠旅游(甲方)持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 双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暂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而由乙方委托甲方代其持有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

2、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甲方名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根据乙方明确的指令从事如下委托事宜:(1)参与公司相应活动;(2)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3)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4)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3、 委托持股期间,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依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享有股东权益,在委托持股期间因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股息、分红等由乙方实际享有;乙方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股东义务;

4、 甲方对标的股权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甲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受托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股权收益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股权收益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5、 委托持股期间,乙方如拟就标的股权进行处置或变动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相关权利。

6、 乙方授权甲方以名义股东身份根据目标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委派高管团队及相关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7、 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受托佣金,但在委托持股期间,甲方为乙方垫付了相关费用或为维护乙方权利发生的有关支出,甲方有权从乙方所获取的持股收益中进行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偿清止。

8、 乙方有权单方面以通知甲方的形式解除委托持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通知后,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并同时完成在目标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具名。

历山1号基金于2016年6月设立,初始规模为2200万元,投资人为普惠旅游和上海晋燃。基金设立之时,上海晋燃投资的晋燃惠赋尚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因此基金投资人普惠旅游和上海晋燃同意历山1号基金暂由上海义合管理,待晋燃惠赋取得管理人资格后,再变更基金管理人。

历山1号基金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规定,该基金无需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所以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作为工商登记主体。考虑到历山1号基金无法以自身名义直接持股,为防控风险,鉴于普惠旅游既是基金投资人亦是基金投资标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基金持有人普惠旅游和上海晋燃决定将基金持有的股权暂由普惠旅游代持。

综上所述,投资各方知晓并同意上海义合与普惠旅游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委托持股协议》,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各方均不存在其他任何利益安排。

(二)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020年6月12日,本公司与上海晋燃、普惠旅游投资的历山1号基金管理人由上海义合变更为晋燃惠赋。

1、公司与原基金管理人上海义合、基金出资人普惠旅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现基金管理人晋燃惠赋以及基金出资人上海晋燃均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属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太化集团的控股公司,历山1号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上海晋燃属于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晋燃惠赋为上海晋燃控制的公司,因此公司与现基金管理人晋燃惠赋及出资人上海晋燃存在关联关系。

2、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基本信息如下:

2.1、原基金管理人--上海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3533067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企业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318号68幢3141室

法定代表人:李翼睿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信息:

2.2、现基金管理人--上海晋燃惠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AQF1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企业地址:上海市崇明县新村乡耀洲路741号4幢571室(上海新村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信息:

2.3、基金持有人--上海晋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53157X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伟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商务咨询,票务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保险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能源科技、计算机科技、环保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煤炭、焦炭、钢材、石油制品(除危险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信息:

2.4、基金持有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TA368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企业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18号千禧中环大厦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蓓

经营范围:景区景点开发管理;旅游资源的整合、购并服务;旅游商品及文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及销售;度假村开发及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人力咨询信息咨询(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出资信息:

(三)何时知晓及是否同意该代持事项,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0),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变更为公司以原投资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申购“中医药泛旅游基金一历山项目1号”的基金份额,该基金定向投资于沁水历山的股权,并按要求披露了公司所签署的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在签署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时已知悉该对外投资拟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考虑到该事项为基金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我公司未专门披露代持事项。而是在《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中重点披露了公司所签署的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特种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做出了提示,并提示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本次对外投资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二、请公司核实历山1号基金资金募集、使用情况,主要投资标的经营情况,公司历年投资损益情况。公司是否及时关注基金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切实履行对基金的出资人职责,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历山1号基金资金募集、使用情况,公司历年投资损益情况。

1、历山1号基金于2016 年 7 月 5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发行。基金总募集规模4,200万元,确认基金份额4,220.20万份。其中上海晋燃、普惠旅游各自出资1,100万元认购,并分别确认基金份额1,100万份;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出资2,000万元认购基金,并确认基金份额2,020.20万份。募集资金到账后,原基金管理人上海义合与转让方普惠旅游于2016年12月29日签署了《股权转让暨委托持股协议》,历山1号基金分两次共计出资3840万元,协议受让普惠旅游持有的沁水历山35.66%的股权,其余资金用作基金日常行政费用的支出。截至历山1号基金募集完成,基金出资人出资及持有份额情况见下表:

2、公司投资历山1号基金历年主要财务数据及基金历年的损益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公司提供的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年报,历山1号基金历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损益情况如下:

中医药泛旅游基金一历山项目1号运营情况表

单位:万元

根据历山1号基金的上述运营情况,本公司对历山1号基金历年确认的投资损益如下:

单位:万元

(二)历山1号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沁水历山的经营情况

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向公司提供了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年报,未提供沁水历山的经营情况。本公司收到上交所《工作函》后,多次与基金管理人晋燃惠赋、股权代持方普惠旅游沟通,获得的沁水历山的经营情况如下:

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指标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公司是否及时关注基金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切实履行对基金的出资人职责,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期内,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年报并与基金管理人沟通了解历山1号基金以及其投资项目沁水历山的运行情况,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投资期内,公司积极关注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针对基金出现的重要事项,在履行了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现任基金管理人晋燃惠赋发送的关于历山1号基金所投资的沁水历山股权涉诉,且晋燃惠赋将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的《告知函》后,公司一方面督促基金管理人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出资人权益;另一方面针对基金清算可能存在风险,与控股股东太化集团共商解决。现太化集团已承诺在历山1号基金清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对公司形成的损失作出补偿,并表示将认真履行补偿承诺,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考虑到目前基金投资标的沁水历山股权存在被执行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就历山1号基金投资风险做好财务处理。

历山1号基金的相关事项可参阅公司2016年以来的年度报告及以下公告:

2016年7月12日披露的临2016-038号“对外投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披露的临2016-070号“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

2020年6月12日披露的临2020-026号“关于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2021年7月6日披露的临2021-056号“关于收到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基金管理人《告知函》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沈健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艳涛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章金富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价格及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海燕、闫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2021-065号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98 证券简称:东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22 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公告编号:2021-096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520,265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61%减少至4.6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公司股东浙江永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浙江永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永石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名“长兴永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永石”)发来的《关于所持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暨累计减持1%告知函》,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按照2021年3月2日披露的《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浙江永石、上海永石因自身资金需要,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3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6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16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8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16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80%。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9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关注函【2021】第3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有关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和落实,并对《关注函》问询的事项逐一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1、关于你公司披露重大风险事项,请补充披露:

(1)本次公告所述风险事项与你公司7月29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相关情况的具体差异,并详细披露新增会计科目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款项明细、交易具体情况等。

【公司回复】:

一、差异情况:

中利集团新增预付账款 9,587.64万元;新增存货 6,159.29万元;新增预收账款10,355.12万元。

中利电子预付账款调增859.69万元;新增预收账款27,806.41万元。

其他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的尾差。

二、新增会计科目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中利集团相关科目

2、中利电子相关科目

(2)请你公司结合相关交易方实际情况,充分论证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应收账款坏账、预付款减值、存货跌价等计提是否充分,详细测算上述款项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及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并对前述逾期风险是否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需要修正2021半年度业绩预告进行说明。

【公司回复】:

一、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应收账款坏账、预付款减值、存货跌价等计提是否充分

1、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坏账准备计提政策,遵循谨慎性原则,充分地计提了坏账准备,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按账龄披露

单位:万元

(2)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单位:万元

(3)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公司制定了较为谨慎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且严格执行,公司报告期坏账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除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在上述基础上确定的账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主要系光伏板块业务形成,其中专网通信业务项目应收账款仅为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11月、2018年2月与其签订协议销售专网通信产品,应收款余额为50,670.90万元,六个月以内10,407.60万元;六个月至一年2,352.00万元;一至二年27,018.60万元,二至三年10,892.70万元,按账龄合计计提减值准备6,295.42万元。上述交易按照合同约定客户应在验收后进行支付货款,经沟通,由于该部分货物客户验收后销售给第三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第三方尚未验收付款,因此客户延迟支付相关货款。该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控股,企业主要从事特种通讯系统等高科技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经营,为我公司常年合作客户,经查阅其母公司上海电气(证券代码:601727)2020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合并报表反映其净资产6,640,083.40万元、净利润375,817.50万元、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469,619.80万元,表明该公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在年报披露时点,公司认为其财务状况正常,信誉较好。因此,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因此,2020年末公司专网通信业务应收账款系由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业务产生,期末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2、预付款项基本情况

(1)账龄分析

单位:万元

(2)专网通信业务预付款项单位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专网通信业务预付账款汇总金额为26,135.27万元,占预付款总额的25.81%,其中一年以内19,175.27万元,一至二年6,960.00万元。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期末余额19,175.27万元,属于2020年专网通信贸易类业务形成的预付款,该预收款项至2021年2月即年报披露前已完成履约义务,故无需计提减值。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期末余额6,960.00万元,系2019年1月15日公司与环球景行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中利集团向环球景行销售“量子多网视频会议终端”,总额为7,360万元(期末未结算完成);公司接到订单后,与北京首创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中利集团向北京首创采购“量子多网视频会议终端”,总额为6,992.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北京首创6,960.00万元,在年报披露日前公司尚在与客户环球景行沟通产品的交付过程中,故在年报披露时点不存在资产减值。

3、存货基本情况

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2020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表中的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余额8,551.03万元,其中光伏组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余额3,080.76万元,线缆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余额5,470.27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无专网通信业务存货,故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二、上述款项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及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并对前述逾期风险是否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需要修正2021半年度业绩预告进行说明。

公司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及对专网通信业务的相关进展情况,参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的情况,上海电气对上海电气通讯的应收账款和存货进行大额减值损失的计提,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拟对公司涉及的专网通信业务的应收账款、存货等账面余额计提超过50%的资产减值损失。目前,公司涉及专网通信业务的应收账款计50,670.90万元,涉及专网通信业务的存货6,159.29万元,合计56,830.19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总资产3.50%;上述应收账款、存货等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小,如果计提减值,对公司总资产的影响较小。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的线缆板块和光伏板块的业务运营正常。公司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涉及的专网通信业务的营业收入金额67,152.50万元和17,676.32万元,分别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7.43%和1.96%;公司停止专网通信业务并对该业务进行资产减值计提,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板块的正常运营。

综上所述,专网通信业务将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一定的影响,预计会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关于你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请补充披露:

(1)你公司为中利电子提供担保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担保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担保债务具体明细、截至目前债务余额等。

【公司回复】:

(一)、公司为中利电子提供担保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并预计 2020 年融资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1月2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参股公司 2021 年融资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担保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条款、担保债务具体明细、截至目前债务余额

单位:万元

(2)若中利电子出现债务违约,你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担保责任,以及对你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公司回复】:

若中利电子出现债务违约,因中利集团对中利电子是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融资机构要求代偿,公司将对上述担保金额有代偿义务,同时中利集团将要求中利电子及部分股东按承诺履行反担保义务。若出现极端情况,某些小股东没有支付能力,中利集团将承担的最大代偿余额义务为扣除具有反担保能力的股东承担反担保义务后的剩余代偿余额, 剩余代偿余额=(截至目前的担保余额10.33亿-中利电子账面资产的预计可回收或可变现净值)*68.14%。

鉴于此事件的特殊性,当地政府、银行主管部门等已出面协调相关融资机构,拟通过展期等方式化解潜在风险,实现平稳过渡。若出现极端情况,将会导致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产生减值、净利润损失,但不会影响公司线缆板块和光伏板块等主营业务的发展。

3、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公司回复】 :

公司无其他应说明但尚未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铁路电缆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近日与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兰铁路”或“买方”)签署了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国铁集团管理的甲供物资”项目的两份《综合接地地缆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成兰铁路提供成都至自贡高速铁路及川南城际铁路自贡至宜宾线的综合接地地缆,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728.83万元。有关合同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方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644745515

法定代表人:付国成

注册资本:3,18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一楼二单元

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9日

主营业务:成都至兰州铁路的建设和客货运输(筹建);物资供应;服务代理;房地产开发;土地综合开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业务及关联关系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成兰铁路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成兰铁路未曾发生过任何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成兰铁路是属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旗下的国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买方: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交易双方共签署两份《综合接地地缆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共计7,728.83万元。

(2)交货时间及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铁路项目工程结束之日止

(3)结算方式:

①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②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相关验收材料及其他单据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买方收到所有的单据,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在到货检查合格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95%的价款。

(4)运输: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5)违约责任:

①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②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6)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买卖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①由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②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在国家高铁“八纵八横”线路的战略布局中,公司已经持续供货超过30条线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控制的国有企业,公司本次与其子公司成兰铁路合同的签署,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与国铁集团的合作,保持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升公司在铁路电缆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同时有助于公司加快产品转型升级,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向高端市场迈进,提高公司线缆板块的市场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但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综合接地地缆采购合同》(成都至自贡高速铁路)

2、《综合接地地缆采购合同》(川南城际铁路自贡至宜宾线)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5月31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已转让电站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详见2021-077号公告)。

焦作中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在其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与华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由中利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上述子公司股权被转让,公司对其担保变更为对外担保,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后,转让方需及时提供融资置换所需的合规文件,受让方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配合完成标的公司融资替换及担保解除。

二、解除担保的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通知,上述标的公司已提前偿还完毕融资租赁负债,华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除中利集团向标的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