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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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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公告编号:2021-01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0,060.11万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大部分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未判决阶段,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日前,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柳化股份”)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未决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10,060.11万元(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60%。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黔”)

被告方:柳化股份

2、起诉状概要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是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对贵州兴黔主张的债权全额不予确认。为此,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

(2)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是共益债权;

(3)本案全部诉讼由被告柳化股份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柳州中院已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被告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6,515,438.89元的债权;②驳回原告贵州兴黔其他诉讼请求;③案件受理费57,408元由被告柳化股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一审原告贵州兴黔维持原诉讼请求;一审被告柳化股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2020年12月14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20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对该笔6,515,438.89元普通债权进行了受偿,共受偿3,357,719.45元。

2021年6月30日,原告贵州兴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为:(1)依法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2)由柳化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了(2021)最高法民申5650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再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二)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

被告方:柳化股份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节能服务合同》,2019年3月起,因公司政策性停产导致节能服务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于2020年3月29日向柳州中院起诉申请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预期收益。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5,889,84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原告福建三能与被告柳化股份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②被告柳化股份向原告福建三能支付违约金25,889,840元。案件受理费171,249元,由被告柳化股份负担。

柳州中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柳化股份银行账户存款25,889,840元,冻结期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重审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

被告方:柳化股份

第三人:晋城市聚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聚集”)、贵州永泰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永泰”)

2、起诉状概要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及原告委托第三人晋城聚集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永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委托第三人贵州永泰办理结算事宜。2013年4月,原被告续签了《煤炭买卖合同》。后在结算中发现被告尚欠原告776,882.90元运费,逐要求第三人晋城聚集向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永泰追索。晋城聚集于2015年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晋城聚集不是该笔款项权利人,于2017年12月19日驳回诉讼请求。为此,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应当退还其776,882.90元的货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柳州中院处理。目前案件正在移送之中。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四)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奕环保”)

被告方:柳化股份

2、起诉状概要

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节能服务合同,被告共更换52台新型高效节能电机给原告。设备于2016年2月4日开始运行,项目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被告支付了部分节电效益款。2018年被告把更换的52台电机进行处理,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只能终止。故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支付节电效益款终止费及利息。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节电效益款终止费1,376,810.52元及利息241,777.3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从原告向被告进行重整债权申报之日(2018年3月20日),到2021年1月20日止,共1038天,之后利息计算到被告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7月9日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驳回原告沣奕环保的起诉;②本院退还原告沣奕环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沣奕环保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8月11日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申请。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五)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山西华信蓝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信”)

被告方:广西万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诚”)、柳化股份

2、起诉状概要

被告柳化股份重整期间,原告拍卖竞得柳化股份管理人委托广西万诚拍卖的柳化股份资产包一(柳化股份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7号厂区的机器设备),原告与被告广西万诚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认为,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被告柳化股份存放在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保管的铂网,不仅在柳化股份资产包一的机器设备评估清单之中,而且是资产包一中硝酸7系统设备内不可分割的资产,因原告已取得资产包一的所有权,故存放在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保管的铂网作为拍卖标的的一部分,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移交存放在中海油(山西)贵金属有限公司保管的铂网(约264168.6g,以实际存放的数量为准,暂按2021年5月21日铂金单价250元/g计算,总价值66,042,1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021年5月28日,南宁中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冻结了该批铂网,查封期限为两年。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5、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