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8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21-013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①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诉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案:一审;②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①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被告;②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被告

● 涉案的金额:①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480,528,300元;②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100,348,000元

● 对公司的影响: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新兴际华和天津临港国贸的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10月22日、11月14日就新兴际华、天津临港国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及“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的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36、2019-038、2019-040。

近日,长江国际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72民初1421号之五】和【(2019)鄂72民初1491号之一】。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兴际华;被告:长江国际。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乙二醇110608吨(价值人民币480,528,300元);(2)如被告无法返还乙二醇110608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480,528,300元;(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3、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的《散装液体化工货物港口作业合同》,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的乙二醇货物数量累计为110608吨,价值金额为人民币480,528,300元。2019年8月底,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货权转移入库凭证及要求提货时,被告拒不同意原告的提货要求。

(二)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临港国贸;被告:长江国际;第三人:江阴赛洛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禹尧”)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乙二醇23500吨;(2)如被告无法交付,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34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初,原告与第三人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向江阴赛洛玖采购乙二醇11000吨、向江苏禹尧采购乙二醇12500吨。2019年8月21日,江阴赛洛玖、江苏禹尧分别出具《货权转让书》,指示被告将其分别保存在被告库区的11000吨、12500吨乙二醇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9年9月10日,原告业务人员与原告下游买家前往被告库区办理货权转移手续时,被告不认可有相应存货,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或依原告指示将货权转给下游买家。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新兴际华诉长江国际案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诈骗案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伪造公司印章案由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涉及的合同诈骗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立案侦查中。本案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现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天津临港国贸诉长江国际案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诈骗案由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伪造公司印章案由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涉及的合同诈骗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立案侦查中。本案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现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均为一审阶段民事诉讼的裁定结果,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