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81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7,038.8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8例,累计金额合计为7,038.80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11日、2021年3月18日和2021年7月3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临2020-075、临2020-117、临2021-017、临2021-029和临2021-075),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宁0205民初2190号,调解如下:(1)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4,245,794.01元,如逾期支付,需支付相应利息;(2)公司不再就本案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向原告主张权利;(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5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32.5元,由公司负担11,732.5元。
(二)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01民初1477号)
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5)。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105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32元,由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800元,由公司负担284,32元。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鲁01执1915号,责令公司履行(2020)鲁0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申请费。
(三)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2民初138号,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公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五方当事人以下统称“被告方”)承诺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向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20,617,042.99元;(2)收到上述款项并抵扣保证金后,各方确认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还未还租金本金款项金额为39,118,195.38元,截至2021年8月1日的逾期利息7,141,310.45元于2022年1月21日之前清偿完毕;(3)被告方应按照上述两条确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收到第(1)条所有款项后二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查封措施;被告方履行前述约定的所有义务后,原《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二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法院就本案采取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5)如被告方未严格履行前述任一期义务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让权。(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14.5元,诉讼保全费及保险费共计57,200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四)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皖0802执1612号之四,裁定如下:(1)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7,878,727.47元范围内向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承担给付责任;(2)划拨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78,727.47元(最高限额)。
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2执异27-1号,裁定追加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受人民币15,647,100.00元范围内对法院(2020)皖08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公司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晋0981执754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公司收到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1,370元;(2)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521元。
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晋0981执799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11,494,676.86元及利息;(2)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1,370元及执行费78,895元。同时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晋0981执799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收入11,614,941.86元;(2)查封、扣押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价值11,614,941.86元的财产。
(六)与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792民初609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2元,由原告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8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7,038.8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2例,涉及金额为1,313.97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36例,涉及金额为5,717.01万元。
(1)公司作为原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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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和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公司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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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原平市博兴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一: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二: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合计3,572,233.38元(利息截止2021年1月25日);(2)判令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由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12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原平市博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原平市崞阳镇人民政府
被告二:原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二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合计9,567,491.50元(利息截止2021年1月25日);(2)判令被申请人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由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7月12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与北京宁津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宁津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事项:(1)补偿申请人损失453.6万元人民币;(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单身宿舍职工腾退安置费651万元人民币;(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至2008年11月20日原水工公司亏损139.691万元;(4)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仲裁申请书》。
(4)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夏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920,542.96元;(2)判令公司支付停工期间损失共计1,721,649.64元;(3)判令被告二在诉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4)确认原告对其已完成的项目工程拍卖、变卖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