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1-2019年度,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实际控制的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是2018年度,你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士金与其子各持该合伙企业50%的份额。
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江苏证监局对控股股东包士金先生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包士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包士金:
经查,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1-2019年度,吉鑫科技为你实际控制的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是2018年度,吉鑫科技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你与你子各持该合伙企业50%的份额。上述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吉鑫科技未按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你作为吉鑫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主导了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对吉鑫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