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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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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事项:

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公告。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披露了《2020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24日、4月29日、5月20日、5月28日、6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违规担保及相关诉讼事项:

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公司所涉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违规担保发生额7亿元、违规担保余额仍为6亿元。公司就长安银行违规担保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对公司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3月24日、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顾文举违规担保案: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应当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顾文举违规担保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尚无法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公告。

4、公司资金占用事项:

中介机构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公司依据审核意见对前期重要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尚未归还的资金占用余额为18,385.00万元(不含利息),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尚未消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5、重要子公司失控进展事项: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的重要资产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千年仍处于失控状态。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为确认上海千年的业绩对赌承诺完成情况和资产减值情况,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千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聘请评估机构对上海千年进行资产评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6、公司债务逾期事项:

受控股股东债务危机传导影响,银行融资周转受冲击,公司出现贷款逾期情形。公司积极解决债务逾期问题,相关银行暂未提起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逾期贷款事项不涉及抵押物被冻结查封情形。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经过内部审议程序,为母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65,000万元的融资机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融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7、募集资金相关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账户被冻结及资金被法院强行划转情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流到期后公司无法按期归还资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分批次归还到期的补流募集资金。公司先后于2021年3月11日、6月8日、7月9日归还了部分已到期补流募集资金,并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公司增资款,用于募投项目一一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投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8、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等八家公司被法院裁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管理人、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分别与三家意向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意向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最终重整方案须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最终由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已就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向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9、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邱春方先生持有的公司5,001,3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5,010,839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于2021年6月30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陈美秋女士持有的公司300万股股票因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0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4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汪文强先生主持,会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开展银团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积极处置逾期债务、确保将到期贷款顺利转贷或展期、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经与相关存量贷款银行协商,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向存量贷款银团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的融资。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开展银团融资的公告》。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0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4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0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开展银团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应收账款质押开展银团融资的情况概述

为积极处置逾期债务、确保将到期贷款顺利转贷或展期、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经与相关存量贷款银行协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科技支行等七家存量贷款银团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的融资。

公司与前述七家存量贷款银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的主要内容

1、借款主体: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0万元

3、资金用途:本次融资获取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偿还逾期债务,用于归还到期贷款,确保到期贷款顺利转贷或展期,满足公司正常流动资金需要。

4、担保方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塘投资、奉化投资分别与前述存量贷款银团签署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母公司在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三、关于本次融资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融资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融资方案内办理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签署与本次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等;(2)办理与本次融资有关的其他一切必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申请银行融资,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缓解流动性紧张状况,保障公司正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本次申请的融资额度在公司2021年度融资授信额度范围内。本次申请银团融资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它事项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同时授权董事长审批具体的银行综合授信事宜;2021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内部审议程序,为母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65,000万元的融资机构融资担保。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本次公司以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申请银行融资事项为上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子公司相关决议的后续执行。

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0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4〕13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113,300股,配售价为每股人民币10.15元,共计募集资金599,999,995.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4,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5,999,995.00元,已由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保荐费首期预付款、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5,949,113.3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80,050,88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38号)。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32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3,850,0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7元,共计募集资金2,469,999,995.81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0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2,458,999,995.81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1,273,850.0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447,726,14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8号)。实际支付上述外部费用10,273,850.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448,726,145.75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六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横投资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59,189.53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606.98万元;2021年1-6月无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021年1-6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13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9,189.53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609.11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424.67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投资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138,245.36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504.38万元;2021年1-6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6,109.06万元,2021年1-6月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5.47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44,354.42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509.85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15,769.43万元(包括实际已支付但未通过募集资金账户列支的发行费用741.39万元及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被用于归还逾期借款(含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未能如期赎回)合计7,305.25万元(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五说明(一)、(二))、购买的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合计32,000.00万元(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五说明(三))、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58,731.30万元(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三说明(三))、因司法诉讼或仲裁导致募集资金被划扣合计15,667.52万元(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五说明(四)至(八))。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针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六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横投资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省天台县围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投资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塘投资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宁波东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奉化投资公司、六横投资公司、天台投资公司、建塘投资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合计共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共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上2个募集资金专户被申请冻结金额为58.00万元。截至本专项报告报出日,以上2个募集资金专户均未解除冻结,详见本专项报告之五(九)说明。

(2)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合计32,000.00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合计32,000.00万元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用于质押,到期未能赎回,详见本专项报告五之说明。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报告期,本公司募集资金无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报告期,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6,109.06万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5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587,313,007.72元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

截至本专项报告报出日,公司已将上述已到期补流募集资金800 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围海股份2021-091号公告),尚有已到期的前期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79,313,007.72元未归还。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项目部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业主方《关于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在建工程项目停工的通知》(甬新围开〔2018〕8号)及其转来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停止围涂工程建设的通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对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除整改项目外,即日起停止施工。

2020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复工通知(广川建塘江监理〔2020〕复工01号),本项目已2020年8月开始复工。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8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可使用时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奉化市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BT)项目原预计可使用状态为2019年10月31日,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1年1月31日;舟山市六横小郭巨一期围垦工程-郭巨堤工程项目原预计可使用状态为2020年3月31日,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0年12月31日;天台县苍山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原预计可使用状态为2020年12月31日,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1年9月30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本型理财产品未能如期赎回被用于归还逾期借款

2018年12月14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7,000.00万元购买了华夏银行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0243,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3日。

2019年3月14日,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宁海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银行宁海支行向本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35亿元,贷款期限8个月,自2019年3月25日始至2019年11月22日止。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13日,前述结构性存款到期,本金7,000.00万元,收益2,164,054.79元,共计72,164,054.79元,未经本公司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强行将上述理财到期款先转入本公司开立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的一般户,摘要显示为“结构性存款到期兑付”;然后又转入本公司开立于华夏银行宁海支行的一般户,归还逾期贷款,摘要显示为“逾欠户部分还款”,未转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被用于归还逾期借款

2019年4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向本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4月4日始至2020年4月2日止。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2021年5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将我司在该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39011200029003050154)中的6507.39元扣划,用于归还上述逾期贷款。

(三)被用于违规担保质押

本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12月28日、2019年3月11日用闲置募集资金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购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10,000.00万元、15,000.00万元和7,000.00万元。上述大额定期存单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浙江省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在该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由于浙江省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未能如期偿还票款,上述存款被划转至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未能如期转回募集资金专户。

(四)千年工程公司诉讼导致账户被划扣

2017年8月24日,本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工程公司”)签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以7.13亿元对价购买持有的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公司”)44.03%股权,由于本公司未在规定日期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6799.29万元,2019年12月25日千年工程公司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浙0291财保23号)。因该诉讼事项导致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账号为3901120029003050154募集资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账号为331501985136000006030募集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冻结金额为77,140,112.00元。

2020年1月19日,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291财保23号之二),解除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萧山分行下账号为353275408506农民工资专户账户的冻结;2020年1月20日,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291财保23号之三),解除了本公司在33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冻结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宁波分行购买的企业客户慧盈结构性理财产品19230844,金额为9000.00万元,2020年4月2日,该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后,募集资金及相应的收益转入公司在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开立的账号为12950000000943574一般资金账户,根据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291财保23号之四),解除本公司在华夏结构性存款9000.00万元的冻结,同时冻结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宁波分行账号为12950000000943574一般资金账户,申请冻结金额为77,140,112.00元。

2020年4月1日该理财产品到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2%,取得理财产品收益576.00万元,收回本金10,285.99万元,剩余本金77,140,112.00元及之后产生的利息收入881,887.46元因上述原因导致该部分金额被冻结未能如期转回到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12月9日,募集资金77,140,112.00元被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划扣执行。

(五)王重良仲裁导致账户被划扣

2019年7月31日,王重良就与围海控股、本公司的合同纠纷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9)甬仲字第217号),要求围海控股支付本金1,343.37万元,利息、违约金共计622.01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8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12财保148号)民事裁定,冻结围海控股、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5.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2020年7月1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9)甬仲裁字第217号《裁决书》,“裁决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王重良支付本金亏损以及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收益损失18,609,993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的违约金546,304元,并支付以亏损本金13,433,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同时裁决围海股份对围海控股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8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12执581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执行支付标的金额22,389,221.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9,789元。

2020年9月7日、9月9日,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从我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50880026000900420)中先后扣划了募集资金22,590,089.22元、326,825.78元。目前,该案已结案。

(六)东钱围海仲裁导致账户被划扣

2017年8月24日,宁波保税区东钱围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钱围海”)与我司签订《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后续协议已合计支付交易对价人民币10000万元。2019年7月,东钱围海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我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2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2019年11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双方达成的调解,出具了(2019)沪仲案字第2676号调解书,约定分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53,491,241.5元。2019年12月,东钱围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浙02执536号从我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50880026000900420)中扣划了募集资金36,792,464.88元。目前,该案已结案。

(七)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讼导致账户被划扣

2016年度本公司瑞安市飞云江治理一期工程V标与与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其中金额3,245,768.93元未能如期付清,瑞安市繁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2020)浙0291民初971号),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579,689.90元。因该诉讼事项导致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901120029003050154)被申请冻结,冻结金额为3,579,689.90元,2020年9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扣划执行该冻结款项。

(八)千年工程公司诉讼导致账户被划扣

2020年3月2 日,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本金13,749,750.0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750,000.00元。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2 民初6120号判决,要求公司支付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3,749,750.00元及自2019年5月7日起以股权转让款13,749,750.0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因该诉讼事项导致本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50880026000900420)被申请冻结,冻结金额为16,245,968.00元。2021年2月20日,该冻结款项已被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划扣执行。

(九)顾文举诉讼导致账户被冻结

2019年8月23日,顾文举就与围海控股、本公司的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要求围海控股支付本金9,799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770.87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冻结围海控股、本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69.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因该诉讼事项导致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90112002900305015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550880026000900420)分别被申请冻结,冻结金额分别为250,000.00元、330,000.00元。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4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编制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6月

单位: 人民币万元

[注1]:奉化市象山港避风锚地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BT)项目主体已经完工,目前本项目等待验收,目前还未完成竣工决算,故还未产生效益。

[注2]:舟山市六横小郭巨二期围垦工程-郭巨堤工程项目目前还处于建设期,还未产生效益。

附表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编制单位: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6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天台县苍南产业集聚区一期开发PPP项目(一标)尚在建设期,还未产生效益。

[注2]:宁波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建设-(分阶段运行)移交工程部分子项目本期已完成竣工验收,截止本报告报出日,公司已累计收到回购款7.06亿元。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 88 号金钼股份综合楼 A 座 9 楼视频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方方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7人,张继祥董事、马健诚董事、汪小明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申占鑫监事会主席、张晓蕾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尹战劳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尹孝刚和高小宁2名副总经理外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参股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翠雨 朱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58 证券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听告[2021]108号)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1]11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对COD量程参数进行了调整,从0-500mg/L调整到0-1000mg/L,原0-500mg/L的量程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量程应设置为排放标准2-3倍的要求,无法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自动监控站房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照明设施,无给排水设施,无稳压电源等建设不规范的情况,无法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控设备未设置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联合第三方运行单位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述书》,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公司将继续保留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环罚决[2021]115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锡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