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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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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协议仅为公司聘请债务重组财务顾问的框架性协议,目前尚未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未来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1年8月25日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乙方”)签署《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之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尽快完成债券兑付,公司引入华融证券作为债务重组财务顾问,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创新创业小镇E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雄

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公司与上述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华融证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意向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自愿达成本协议。

(二)合作内容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要求乙方为本次金融服务提供专业、及时、高效的服务;

(2)甲方有权就本次金融服务中遇到的问题与乙方及时沟通并征得乙方的建议;

(3)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4)甲方应密切配合乙方工作,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乙方工作安排;

(5)甲方应将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明确无误的告知乙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甲方应保证按照乙方要求完成与本次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

(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工作条件;

(8)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9)甲方应保证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10)如乙方经办人员发生变动,在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足以保证经办人员的变动不会对甲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且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不得中止本协议的履行;

(11)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涉及上市公司的交易、投资机会,以及财富管理相关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股东股票质押、股东减持、市值管理等),甲方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有关要求,为甲方本次债务重组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出具、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要求甲方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乙方应为甲方配备专门的工作团队参与本次金融服务,如项目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组成员的变动不对甲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构成损害;

(4)乙方应依法协助甲方设计并出具债务化解方案及协助甲方推进债务化解方案的实施;

(5)乙方就甲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资产,负责主导或协助引入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合格战略投资者和/或财务投资者供甲方选择确定;

(6)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债权人沟通并协调相关事宣;

(7)根据项目需要,乙方应协助甲方安排成立专项债务重组基金;

(8)乙方应设计整体操作步骤与时间表供甲方确认,配合甲方协调各中介机构工作的开展;

(9)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项目所需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0)对在本协议项下工作中接触并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确保所有与本协议项下工作有关的人员或从乙方处获取上述商业秘密的第三方人员均须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甲方应每三个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若乙方的服务时间超过12个月,则顾问费按12个月封顶收取。以上款项为含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相关税费;

2、如涉及到乙方为甲方主导或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或财务投资者的事项,除应收4.1条款所规定的费用外,乙方有权按照引入相应投资者的融资规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受让存量债权、受让老股、获发新股或以其他方式与甲方及其下属企业、甲方的其他关联公司合作所支付的全部对价)的1%收取含税融资费;

3、本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乙方为甲方主导或协助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后,该融资款项应进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完成验资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依4.2条款项下之约定计算的融资费金额之后,将上述融资费用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4、本项目完成后,由甲方视乙方在项目中的表现斟酌发予奖金;

(四)履行期限

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债务重组终止后结束,但至本协议生效后2年内甲方仍未启动债务重组流程的且双方未达成相关协议的,本协议自行终止,除甲方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约定,目前尚未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未来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及意向性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在签署本协议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暨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计减持了15,32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于2021年7月16日减持了2,379,000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阳光融汇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85,674,619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59%;陕西北度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1,801,927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77%。

3、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 股 份 解 除 限 售 的 情 况 。 公 司 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于2021年7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法院裁定受理新沂必康重整后,涉及新沂必康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新沂必康包括持有公司股票在内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涉及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票的拍卖和平仓应当中止;由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北度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涉及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票的平仓应当中止。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融证券签署的《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之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0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华融证券签署《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之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9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华融证券签署《债务重组财务顾问之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7,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将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2,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赛尔康”),调剂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2.01%。调剂后,公司为成都领益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5,400万元调整至人民币22,400万元,为贵港赛尔康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30,000万元调整至人民币42,000万元。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属于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以上调剂担保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福永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福永支行向东方亮彩提供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公司、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欧比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福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向汇丰银行申请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签订日(含该日)至终止日(含该日)起三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港赛尔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贵港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贵港分行向贵港赛尔康提供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借款金额。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贵港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东方亮彩、领益科技、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本次合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1,400万元,统计担保额度时按其各自最高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1,400万元进行计算。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保证

1.1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1.2保证人在第2.1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

1.3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人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2、持续性及额外保证

2.1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保证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做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在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之间自授信期间内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属于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是对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正常经营发展的支持,有助于满足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促进其业务发展;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44,449.5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1.4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09,860.5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58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3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披露的《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3月26披露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等相关公告。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7月5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2、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预参与竞买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3、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终止参与竞买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1-031

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8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1年8月3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如需设置或修改本次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1年8月26日15:00前)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权益登记日(2021年8月27日)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但该申请仅对以后的收益分配有效,而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4)投资者还可以到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查询本基金本次分红的有关情况。

(5)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00-4800

③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生命爱晚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1-08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生命爱晚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5号),《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4,500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新亿复牌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新亿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新亿股票1,980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新亿股票的44%。

你公司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规范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 告编号:2021-084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德天利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6号),《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徳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德夭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承诺将持有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的6,600万股股票做限售锁定,即自*ST新亿复牌之日起锁定一年,一年锁定期结束后6个月内,当公司股价低于5元/股时不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转让前述股份。*ST新亿股票于2020年6月30日复牌,即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你公司公开承诺的持股限售锁定期间。截至2021年5月27日,你公司在承诺限售锁定期间共减持*ST新亿股票6,600万股,占你公司所持*ST新亿股票的100%。

你公司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规范意识,杜绝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1-048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573,467,090股,占公司总股本1,257,026,847股的45.62%,本次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330,6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7.65%,占公司总股本的26.30%。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接到广汇集团关于其持有公司股份部分解除质押及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广汇集团将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50,000,000股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广汇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0,000,000股质押给农业银行,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广汇集团质押股份中的205,600,000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85%,占公司总股本的16.36%,对应融资余额15,00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05,600,000股,占其所持有股份比例35.85%,占公司总股本的16.36%,对应融资余额15,000.00万元。

2、广汇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3、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