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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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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9版)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10月):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可行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可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条件、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可行权条件、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或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应当注销或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或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行权或股份归属涉及的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行权/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七、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归属条件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及/或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及/或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归属条件,其他行权/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及已行权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及/或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及/或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七)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9月10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0日

至2021年9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券,详细情况请查阅2021年8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1年8月26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4、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4、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4、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钟波、肖适、刘帅、廖杨、尹蕾、廖传均、钟超、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他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和邮件(指定邮箱:ir@xgimi.com)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方式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7:30前送达登记地点;邮件方式在邮件内写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第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邮件标题请注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7:30前发送至ir@xgimi.com邮箱。

(二)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时间:2021年9月9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7:30)

登记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4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需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4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759 9894 转8432

联系人:薛晓良、侯学裕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

秘书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廖杨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廖杨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廖杨先生仍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财务负责人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廖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40,237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28%。公司董事会向廖杨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廖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薛晓良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一)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田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二)为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聘任杨朔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三)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薛晓良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薛晓良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薛晓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审阅薛晓良先生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薛晓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次聘任田峰先生、杨朔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的职位要求,未发现被聘任人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田峰先生、杨朔先生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田峰先生、杨朔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A区4栋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8)6759 9894 转 8432

邮箱:ir@xgimi.com

特此公告 。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一:

薛晓良先生简历

薛晓良,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7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13年7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审计员、审计助理经理;2017年11月加入极米科技,曾担任财务总监助理、证券事务代表等职务。

薛晓良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15,455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03%,薛晓良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

田峰先生简历

田峰,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6月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6年6月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20年10月至今担任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产品交付中心负责人。

田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三:

杨朔先生简历

杨朔,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中国国籍,卢森堡居留权。1999年7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19年4月任VODAFONE PROCUREMENT COMPANY手机采购部主管;2019年5月份至今担任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总裁。

杨朔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50,970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0%,杨朔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于近日收到监事彭渊韬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彭渊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彭渊韬先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彭渊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司监事会向彭渊韬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彭渊韬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要求,彭渊韬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期间,彭渊韬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监事职责。

为尽快完成监事补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吴海山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时由廖传均先生、吴海山先生和肖珂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吴海山先生简历

吴海山,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6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12年6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金融学硕士学位,FRM(金融风险管理师)。2012年7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信托经理;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任四川聚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四川润恒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资二部负责人。

吴海山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