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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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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6

证券代码:300802 证券简称:矩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1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9,8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2021年6月24日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取得了相关营业执照。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8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8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36,800,000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5元,公司股本由110,200,000股增至147,000,00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1,36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3,191,310.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8,168,689.5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1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383号《验资报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翔

2021年8月25日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止2021年5月17日,公司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1,80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6%,最高成交价为36.5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2.15元/股,成交总金额59,994,749.38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300802 证券简称:矩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26日,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上接28版)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离职,公司将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若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有权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登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8、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权益范围内决定行权/解除限售与否及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基础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8月26日收盘价为计算基准,对本次授予的8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1)标的股价:258.30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58.3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4年(授予日至每期行权期末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63%、18.94%、18.12%(采用上证综指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11%(采用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激励成本的摊销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公司的预期进度,假设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授予股票期权,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式的基础上计算出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成本并在等待期内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成本摊销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公司的预期进度,假设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式的基础上计算出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并在限售期内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上述成本摊销最终结果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在各年度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5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于2021年8月21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虞仁荣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Hongli Yang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拟定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Hongli Yang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授予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事宜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4、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6、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Hongli Yang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择日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第一、第二、第三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6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13:00至14: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e互动平台“上证e访谈”栏目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 为了更好的安排本次活动,公司欢迎有意向参与公司本次说明会的投资者在2021年9月6日下午17:3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will_stock@corp.ovt.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统一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一、说明会类型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决定于2021年9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上证e访谈”栏目召开“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21年9月7日下午13:00至14:00

2、召开地点:上证e互动平台“上证e访谈”栏目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三、公司参加人员

上市公司参会人员:公司总经理王崧先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贾渊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为了更好的安排本次活动,公司欢迎有意向参与公司本次说明会的投资者在2021年9月6日下午17:3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will_stock@corp.ovt.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统一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2、投资者可登陆网址(http://sns.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证券投资部

电话:021-50805043

传真:021-50152760

电子邮箱:will_stock@corp.ovt.com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上接27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表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 公告编号:2021-074号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和2021年5月2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20年度董事会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部分子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及其担保需求,分别为其2021年度的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38.65亿元。其中,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我爱我家”)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家电”)提供的担保额度分别为27亿元和1.65亿元。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和2021年5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21-030号)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7号)。

公司现根据实际进展,就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关于为北京我爱我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8,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情况

2021年8月26日,北京我爱我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授信协议》,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的授信期间,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我爱我家提供总额为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供其因业务需要办理融资使用。在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本公司愿为北京我爱我家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关于为昆百大家电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情况

2021年8月25日,昆百大家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又称“主合同”),在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昆百大家电可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使用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本公司愿为昆百大家电履行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针对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3.关于为昆百大家电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4,5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情况

2021年8月26日,昆百大家电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又称“主合同”),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的授信期限内,昆百大家电可向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申请使用4,5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在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本公司同意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5,700万元(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4,5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之和)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针对上述担保事项,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4.以上被担保公司相关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及担保余额情况

上述担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日,在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本公司对北京我爱我家和昆百大家电申请授信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均未超过该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本次本公司对北京我爱我家和昆百大家电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5358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1,210.758万元

(4)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

(5)法定代表人:谢勇

(6)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3日

(7)营业期限:1998年11月13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百货、家用电器、家具;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

(9)股东持股情况: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我爱我家云数据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我爱我家经审计总资产为769,366.37万元,总负债为615,960.49万元,净资产为153,405.88万元。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703,624.62万元,利润总额34,552.65万元,净利润26,764.21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1年6月30日,北京我爱我家未经审计总资产为935,617.59万元,总负债为754,313.52万元,净资产为181,304.07万元。2021年1~6月营业收入383,214.05万元,利润总额36,735.42万元,净利润27,898.19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11)其他说明:北京我爱我家不存在涉及对外担保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455X2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资本:2,000万元

(4)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号

(5)法定代表人:谢勇

(6)成立日期:1999年07月05日

(7)营业期限:2009年07月05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家用电器及日用品的维修服务;废旧家电的回收;对昆百大拥有的物业进行委托管理;市场调研;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加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持股情况: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昆百大家电经审计总资产为34,947.00万元,负债为31,854.33万元,净资产为3,092.67万元。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24,047.88万元,利润总额-935.12万元,净利润-707.04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2021年6月30日,昆百大家电未经审计总资产为12,653.05万元,总负债为9,581.21万元,净资产为3,071.84万元。2021年1~6月营业收入14,506.20万元,利润总额-28.97万元,净利润-20.83万元。无重大或有事项。

(11)其他说明:昆百大家电不存在涉及对外担保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以下又称“保证人”)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于 2021年8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本担保书”)主要内容:

(1)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北京我爱我家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在授信期间内,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可分次向北京我爱我家提供授信。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及在授信期间届满前,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根据《授信协议》规定提前向北京我爱我家追索的,由本公司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对保证范围内北京我爱我家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本担保书的生效:于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公司(以下又称“保证人”)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于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合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抵押担保的债权及保证/抵押担保的范围:指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依据与昆百大家电(以下又称“债务人”)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2,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本公司以所持位于昆明市东风西路99号新纪元广场地下附1-地上附5层(商场)1层、2层、3层、4层的部分房产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抵押,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5)违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的生效: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合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5,700万元(为最高债权本金额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与实际发生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为准),其中最高债权本金额为4,500万元。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1年8月30日 至2022年8月30日。

(3)保证/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4)《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6)《最高额抵押合同》之抵押财产为本公司所持昆明市新纪元广场停车楼6层(新纪元广场停车场)及新纪元广场(新纪元广场写字楼)8层、16层不动产。

(7)违约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的生效: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本公司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而提供的担保,有利于支持和促进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可持续发展。被担保公司北京我爱我家和昆百大家电均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通过对其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此外,上述被担保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已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经审批的担保总额为386,5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在该担保总额度项下实际发生担保29,971.31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2,347.98万元,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68%,无逾期担保金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本次担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8,047.98万元,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1.21%。上述担保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我爱我家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

2.本公司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昆百大家电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4.本公司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5.昆百大家电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

6.本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