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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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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2021-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4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案件处理结果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8月27日,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2021)浙04民初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联合创泰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诉讼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保证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黄泽伟,公司联席董事长,联合创泰董事长

(2)被告一: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景电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9979596Q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1052号(嘉兴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 曹丽亮

(3)被告二:北京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昊投资”)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1624624Y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4)被告三: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美通讯”)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7003027X2

法定代表人:宋林林

(5)被告四:沙翔

地址: 上海浦东金海路

(6)被告五: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战圣投资”)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郞路80号124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88181873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7)被告六: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龙脊岛”)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1391918Y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8)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泰”)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黄泽伟

2、原告的起诉理由

2018年,联合创泰与香港德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德景电子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德景”)签订《供货合作协议》和《供货结算协议》,德景电子和沙翔为上述《货款结算协议》出具了《担保函》。联合创泰依照协议约定向香港德景履行了相应义务,香港德景未按约定付款。2020年12月,联合创泰将拥有的与香港德景有关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原告认为,国美通讯出售德景电子100%股权,是利用德景电子法人独立地位和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0条,应当对德景电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同时认为美昊投资、山东龙脊岛、战圣投资分别作为交易方、国美通讯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对德景电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六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款项15,064,679.54美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5计算为人民币97,920,417元)。

(2)请求判令六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欠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滞纳金(上述滞纳金从逾期天数按每日0.08%或LPR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7,020,572.63美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5计算为人民币45,633,722元)。

(3)请求判令六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追索欠款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

(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5,554,139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按6.5计算。)

(二)债权人撤销案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黄泽伟,公司联席董事长,联合创泰董事长

(2)被告一: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景电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9979596Q

住所: 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1052号(嘉兴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 曹丽亮

(3)被告二:北京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美昊投资”)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1624624Y

法定代表人:刘丽焕

(4)被告三: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美通讯”)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7003027X2

法定代表人:宋林林

(5)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泰”)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黄泽伟

2、原告的起诉理由

原告认为国美通讯一系列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是使得债务人德景电子未收到对价的情况下剥离了优质资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应当予以撤销;同样,国美通讯剥离德景电子给关联方美昊投资的交易,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当一并予以撤销。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一德景电子将持有的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惠州德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国美通讯的交易。

(2)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三国美通讯向被告二美昊投资出售持有的德景电子的100%股权的交易。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与陈盛花股东出资纠纷案件

2020年11月16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盛花股东出资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8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出具(2020)皖188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皖18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陈盛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对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出资500万元,并支付公司逾期出资违约金。

2、控股子公司聚隆启帆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9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聚隆启帆诉被告启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112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要求启帆公司支付聚隆启帆货款3,113,250.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公司与孙金友劳动纠纷仲裁

2021年6月9日,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孙金友与被申请人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2021年7月7日,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皖宣宁国劳人仲调【2021】167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公司配合孙金友办理工伤保险申报,并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3,827.89元。

四、备查文件

1、(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法律文书;

2、(2021)浙04民初58号案件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