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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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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柏龙 公告编号:2021-042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柏龙 公告编号:2021-043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8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选举陈娜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江伟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黄莉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祝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杨继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卢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江夏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林晓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8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为便于股东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编码如下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1年9月10日(8:3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9月10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来信请寄: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证券部。邮编:51530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证券部

邮政编码:515300

联系人:江伟荣 刘志伟

电话:0663-2769999

传真:0663-2678887

E-mail:bobaolon@163.com

2、会议费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776;投票简称:柏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注:1、股东请在选项中打√;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21-042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的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会议决定提名江夏莲女士、林晓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候选人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待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

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江夏莲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84年。2016年10月至2020年5月任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采购专员,2020年5月至今任公司采购专员。

林晓如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85年。2008 年至今就职于公司,熟悉公司整个运营流程,职业素养良好,现任公司销售部经理、监事。

上述监事候选人江夏莲女士、林晓如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21-042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会议决定提名以下7名人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提名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江伟荣先生、黄莉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提名祝海先生、杨继慧女士、卢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3、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

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陈伟雄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8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曾任柏堡龙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09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艺术总监。2015年11月任柏堡龙(深圳)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5月任星禾时装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任衣全球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3 年12月曾任武汉纺织大学服装学院客座教授;2011年至今任普宁市人大代表;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2013年12月至今任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副会长;2012年5月至今任中国设计师协会会员。2013年8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授予其“2013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建设杰出人物”称号;2014年8月,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授予其“广东十佳服装设计师”称号。

陈娜娜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9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任柏堡龙有限监事,2009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1月任柏堡龙(深圳)监事。2016年5月任星禾时装监事。2016年7月任衣全球监事。2011年至今任揭阳市人大代表。持股数量74,528,194股,持股比例14.75%。

江伟荣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2年,本科学历,会计师、项目投资分析师。1998年至2005年曾任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广州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至2010年曾任广州市倬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3月至2015年1月曾任广州德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11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

黄莉菲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3年,专科学历。2004年至2009年7月曾任广州张驰服饰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监;2009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设计总监。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为夫妻关系,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持有公司23.37%、14.75%股权。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2020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200519号、稽总调查字200518号),因其涉嫌操纵公司股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2021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8号),中国证监会拟对陈娜娜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陈娜娜女士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对该调查事项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后续出现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情况,公司将进行董事改选。除此之外,上述董事候选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祝海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8年,硕士学历,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2016年1月至今任深圳道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11月至今任荆门道格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杨继慧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62年,高级经济师。2011年至2021年任深圳市博雅陶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CEO;2016年至2021年任女企业家协会理事、粉红丝带关爱基金理事、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陶笛音乐公益基金会主任;2017年至2021年任中共深圳手工文化产业协会党支部书记、协会副会长; 2019年至2021年任深圳燕谷坊科技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俊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7年,硕士研究生,2005年毕业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学专业,注册会计师。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广东方所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2019年5月至今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注册会计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祝海先生、杨继慧女士、卢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21-042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8月27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胡秋女士缺席会议,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杨翠华女士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经与会的监事充分讨论与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2021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柏堡龙 公告编号:2021-042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伟雄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2021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公司代码:600666 公司简称:ST瑞德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和解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硕华”)、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霞光电”)为奥瑞德的控股资子公司。

●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13,982.24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0)沪74民初1528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84,144,573.33元;其他涉诉案件涉及利息及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临时公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公司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沪74民初152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奥瑞德、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1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提供1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2017年12月19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1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JXT-YL-201712-XTHT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年9月4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

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

(2)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0,001,326.13元(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为30,375,000元,减去已支付利息10,373,673.87元);

(3)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8,041,666.67元(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4)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罚息暂计人民币30,770,833.33元[计算公式为:罚息=本期信托贷款本金1亿元×(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922天+逾期天数555天)÷360×(当期贷款利率15%×50%),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为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天数为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逾期归还本息的罚息暂计人民币9,195,320.53元(以1-4项诉讼请求暂合计158,813,826.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6)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2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7)判令奥瑞德、耀莱文化、左洪波、綦建虹、褚淑霞对上述(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暂合计168,289,146.66元)

4、诉讼进展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728,333.34元(以本金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30,375,000元,减去原告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5,646,666.66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5)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新黄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耀莱公司、被告耀莱文化、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245.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93,245.73元,由原告新黄浦公司负担人民币223,311.43元,被告耀莱公司、被告耀莱文化、被告綦建红、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共同负担669,934.30元。

(二)(2021)桂0502民初114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王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王牌”)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海硕华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揽北海硕华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2,467,363.64元。工程完工后,北海硕华只支付了预付款42.00万元,还欠2,047,363.64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海硕华是江西新航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海硕华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7,578.00元(以欠款为2,047,363.64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江西新航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进展

近日,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项目工程款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以2,047,36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王牌;

(2)驳回原告深圳王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98元,减半收取12,899元,由被告北海硕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三)(2021)桂0502民初118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越”)

被告:北海硕华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6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订购气动元件包、调速阀等器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0,727.40元,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100,727.4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727.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3,100,727.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100,727.4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1年2月1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西新越;

(2)驳回原告江西新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4元,减半收取15,80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02元,由被告北海硕华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案件累计本金合计34,674,293.77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60.98%。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1、(2019)黑0904民初18号、(2019)黑0904民初691号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伟公司”)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有限

(1)(2019)黑0904民初691号

2018年底,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口头约定由吉伟公司按0.57元/KWH价格向七台河奥瑞德供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七台河奥瑞德累计欠付电费金额6,026,450.4元;2019年7月5日,吉伟公司就七台河奥瑞德欠付电费款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7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七台河奥瑞德共需支付电费款4,000,00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前付款1,2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付款1,200,000元,2022年8月30日给付1,600,000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暂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19)黑0904民初18号

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因供电合同产生合同纠纷,2019年吉伟公司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4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9年3月14日,经法院调解,吉伟公司与七台河奥瑞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分期支付共计8,362,387.2元。七台河奥瑞德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部分货款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尚有2,768,537.2本金元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20)赣0202民初1479号

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3,643,809.06元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2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75,50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75,50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20)赣0202民初1471号

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3,280,215.87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6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37,88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7,887.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9)桂0502民初4209号、(2020)桂05民终1806号

原告:深圳市金海来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来”)

被告:北海硕华

金海来因与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及滞纳金。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海硕华向金海来支付设备款300万元,金海来开具2,756,225.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海硕华并赔偿北海硕华锁机损失95万元。金海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海来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5、(2020)桂0502民初4980号

原告:北海市阿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科技”)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原告阿米科技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2,536,730元,要求江西新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2,536,730元给原告阿米科技;(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2021)桂0502民初2839号

原告:东莞市智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河精密”)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智河精密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924,192.45元及资金利息损失309,356.95元。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830,868.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30,86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7、(2020)桂0502民初1119号

原告:东莞精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精兴”)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东莞精兴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497,084.25元。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1,497,084.25元。

8、(2020)桂0502民初4492号

原告:深圳市创日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日精工”)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

原告创日精工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412,753.64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江西新航、郑文军承担连带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12,753元及利息(利息以1,412,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2020)赣0202民初1716号

原告:上海巴昆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奥瑞德有限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新航支付1,266,588元货款,支付违约金377,443元,要求被告奥瑞德有限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江西新航所欠原告上海巴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66,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6,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江西新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沪74民初1528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84,144,573.33元;其他案件由于涉及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就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同意增补周荣华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增补后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王海波女士、邵明霞女士和董事周荣华先生,其中王海波女士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