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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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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89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为向远程视界支付远程心界股权收购的订金,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与四川信托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1日,后续四川信托将前述借款的债权转让给润兴租赁;截至目前该笔借款已逾期,公司未能偿还,报告期内润兴租赁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天地合明与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天地合明取得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银河生物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23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164.20万元。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余额为44546.09万元,2021年4月26日,经天地合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银河生物三方协商并签署《债权债务抵偿协议》,根据《债权债务抵偿协议》,天地合明对银河生物的债权中44546.09万元消灭;银河集团对银河生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形成的44546.09万元债务消灭;银河集团承担对天地合明44546.09万元的债务,天地合明对银河集团形成44546.09万元的债权。

2、李鸿、李昱与公司等被告合同纠纷案件,李鸿、李昱在判决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公司持有的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股权进行了司法拍卖,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最高价29,010,730元竞得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08%的股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涉及司法拍卖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3、因银河集团涉及债务纠纷且未能偿还债务,经深圳中院裁定,银河集团所持公司2,290万限售股股票所有权转移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折抵相应债务,该2,290万股已于2021年3月完成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4、因银河集团涉及债务纠纷且未能偿还债务,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银河集团所持公司 142,100,000 股限售股股票所有权转移给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折抵相应债务,该142,100,000股已于2021年3月完成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所有权转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及 2020年12月2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1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话及邮件的形式发出,2021年8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克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请李翔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

联系电话:0779-3202636

传 真:0779-3926916

邮 箱:yhsw@g-biomed.com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李翔先生简历

李翔,198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2016年-2021年在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副经理。李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正常履行审议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为控股子(孙)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变压器有限公司提供合计4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网上税费支付担保业务)的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500万元、保函提供担保2204.95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北海银河城市科技产业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008.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8878.92万元,担保余额为6213.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87%。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程序,该等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内容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制度,在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及时跟进担保业务进程,注重从整体上控制公司风险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况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新增资金占用金额2,901.07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为2,901.07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因违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为155,615.31万元。(不含利息)。

公司上述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上述违规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多次与公司董事会沟通要求和敦促公司全面清理核查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全力追偿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河集团”)占用的资金。积极应对相关诉讼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向银河集团主张和追偿公司或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债权。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王圣礼 周萍华 宋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