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4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于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证监会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赣州同兴达增资8亿元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于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21年8月16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万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336,992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2票。隆晓燕女士及梁甫华先生为股权激励对象,因此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576,0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2票。隆晓燕女士及梁甫华先生为股权激励对象,因此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长隆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336,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7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表决结果: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激励对象蔡丹女士为监事朱长隆先生配偶,朱长隆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1票。激励对象蔡丹女士为监事朱长隆先生配偶,朱长隆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赞成:3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0票。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12,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32%。
2、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7年6月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7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26人,授予467.3984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5、201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673,98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此议案获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调整为934.7968万股。
6、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6月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6,016股调整为2,172,032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名激励对象1,440,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8年7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8、2018年8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考虑到税务因素及为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解锁要求,公司拟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计划的时间安排”之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条款进行修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相同地方,都做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披露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9月4日经过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24个月不减持。
9、2018年9月13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10、2019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发表《关于股权激励对象承诺不减持的公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名激励对象全部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即将限售期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股份自解锁上市之日起承诺12个月不减持。
11、2019年8月12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12、2020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13、2020年9月9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
14、2021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二、满足解锁条件说明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锁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7年7月31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四个锁定期已于2021年7月31日届满,解锁数量为2,336,992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20日,上市日为2017年7月31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第三个锁定期已于2021年7月31日届满,解锁数量为576,000股。
(三)解锁条件已成就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912,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32%。具体如下: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对象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禁共2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共2,912,992股。本次解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9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912,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9名激励对象授予的2,912,99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限售期于2021年7月31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对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解售总体情况表
■
二、本次解除限售名单
■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6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234号文《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3,7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0,216,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43,544,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月19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230003号《验资报告》。
2、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号)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31,526,336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6.01元。本公司共募集资金819,999,999.36元,扣除发行费用21,786,679.75元,募集资金净额798,213,319.61元。截止2020年10月9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57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详细请见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www.cninfo.com)《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35)。
2、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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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差异14,080.00万元系公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业经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10月20日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0年11月9日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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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表格中账户:浦发银行深圳福永支行(79280078801900001281)、中信银行深圳福强支行(811030103700553458)、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741974201871)系募投项目实施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监管账户。
注2: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00.00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户,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归还募集资金暂时性补流89,200,000.00元,剩余140,800,000.00元未归还。
三、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2。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变更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2021年1-6月
编制单位: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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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基于ON-CELL一体化全贴合技术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项目的投入。
附表2: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2021年1-6月
编制单位: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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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产 6000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由于产线未全部完工,无法统计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系由完工部分产线产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