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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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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2021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 单位:万元

注1: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236.79万元后实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人民币122,763.21万元,因发行费用均由补充流动资金支付,故补充流动资金调整后的投资总额为26,737.64万元。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名称: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用途: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5000吨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下称“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5000吨项目4,941.14万元、技术中心项目1,223.38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1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78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3,42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3,858,490.5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9,569,509.43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43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将“现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年产 1.5 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公司、子公司嘉元科技(宁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宁德”)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嘉元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5000吨项目”、“技术中心项目”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000吨项目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31,565.05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2,343.11万元,节余募集资金3,338.25万元以及利息收入净额1,602.8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是指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技术中心项目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5,522.78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1,649.51万元,节余募集资金827.36万元以及利息收入净额396.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是指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在项目整体推进过程中,公司的产品性能已不断优化提高,生产工艺进一步改良创新,整体生产技术得到进一步集成联动,因此公司对项目的表面处理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将表面处理系统集成在生箔系统,减少了部分设备的数量及需求,同时提高了智能化程度,实现投入成本节约;另一方面,因部分设备减少,对应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也由此减少,降低了工程建设费用的投入。

2、节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在项目整体推进过程中,公司协同建筑公司对检测实验大楼内部布局进行调整并合理优化,在获得建筑结构提升的同时减少了建筑工程费用的投入。

2、节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此外,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及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控制了各项支出。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5000吨项目”、“技术中心项目”已完成结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5000吨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前述已签订合同待支付的款项,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继续通过募集资金账户进行支付。公司拟将5000吨项目和技术中心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4,941.14万元、1,223.38万元,共计6,164.52万元(以上节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投资。同时,公司已与嘉元科技(宁德)有限公司、长江保荐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两个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余额将汇入嘉元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嘉元科技(宁德)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经济开发区,项目计划投资13.72亿元(具体以实际投资为准)建设年产1.5万吨锂电铜箔生产线,用地面积约130亩,建设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2月。

“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0年11月14日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目前,“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正按计划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整体规划设计等工作,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核查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将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5000吨/年新能源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5000吨项目”、“技术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江保荐就公司拟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嘉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名称: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用途: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下称“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深圳创新中心项目919.12万元(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0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2,367,924.53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27,632,075.47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1年3月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可转债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31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03号文同意,公司12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 年3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嘉元转债”,债券代码“118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累计实际投入募集资金14,685.47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69.46万元,节余募集资金909.72万元以及利息收入净额9.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是指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四、本次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及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控制了各项支出。

2、节余铺底流动资金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深圳创新中心项目已完成结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的前述已签订合同待支付的款项,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继续通过募集资金账户进行支付。公司拟将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919.12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投资。同时,公司将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嘉元科技(宁德)有限公司、长江保荐以及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余额将汇入上述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嘉元科技(宁德)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经济开发区,项目计划投资13.72亿元(具体以实际投资为准)建设年产1.5万吨锂电铜箔生产线,用地面积约130亩,建设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2月。

“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2020年11月14日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目前,“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正按计划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整体规划设计等工作,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核查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有利于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将有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嘉元科技(深圳)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福建省宁德市投资建设的“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深圳创新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江保荐就公司拟将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嘉元科技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宁德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转债代码:1118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0号文同意注册,于2021年2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2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4,000.00万元。公司结合可转债发行及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一览表

除上述条款修改和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9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投资标的:南京又东嘉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南京又东嘉元”)

● 投资金额: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元科技”)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7,990,000.00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99.9444%。

● 南京又东嘉元将重点关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能起到一定协同效应的相关标的企业,并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 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协议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本议案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得到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过程中,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就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 本次投资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需要履行除工商登记外的其他特殊审批事项。

● 本次投资目的:公司此次投资目的在于通过投资南京又东嘉元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在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本次投资达到拓宽公司市场领域、完善产业布局等目的。

● 本次投资金额相对较小,以公司自有资金解决,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 相关风险提示:南京又东嘉元在业务发展和投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同时公司可能无法达到拓宽公司市场领域、完善产业布局的目的。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又东”)共同发起设立南京又东嘉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并签署《南京又东嘉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799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99.9444%;北京又东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0.0556%,同时北京又东作为普通合伙人将执行合伙事务,并委派王志坚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上述合伙人将按合伙协议规定于2026年8月1日前进行实缴资金。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已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不存在对其他投资人承担了保底收益、退出担保等或有义务的情形。

(三)决策与审批程序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王志坚先生系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北京又东90%的股份。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王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存在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之情形,故王志坚及北京又东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1.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483490439

成立日期: 2015年5月15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291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领域: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新材料产业、智能制造产业等

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是

2.王志坚

王志坚,男,中国国籍,曾任荣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盛六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现任北京又东执行董事、经理,系北京又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王志坚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存在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之情形,为公司关联人。

上述关联人与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南京又东嘉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公司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799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99.9444%;北京又东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0.0556%,同时北京又东作为普通合伙人将执行合伙事务,并委派王志坚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最终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关和政府有权审批部门核准为准。

2、基金总规模:1,800万元人民币

3、成立背景:合伙企业拟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投资收益。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王志坚

5、主要投资领域: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能起到一定协同效应的相关标的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投资机会。

6、出资进度:上述合伙人将按合伙协议规定于2026年8月1日前进行实缴资金。

7、续存期间: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本基金存续期限共七(7)年,其中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至设立日的第五(5)周年日(“项目投资期”)为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期,项目投资期届满之日起共计二(2)个周年日为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退出期(“项目投资退出期”)。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的相应程序。同时,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管理人可自主决定在合伙企业投资退出期届满后展期一年;展期时间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再展期一年。

(二)合伙人认缴情况:

本次设立南京又东嘉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人及管理费

1、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北京又东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2202)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管理人负责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包括:具体负责管理运用合伙企业的投资资金、对标的企业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标的企业进行监控、管理,提交关于投资及退出的建议等。管理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为合伙企业开立托管账户。

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及适用法律的规定为合伙企业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合伙人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等。

2、管理费

各方同意,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合伙企业支付,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在其各自的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合伙企业管理费由管理人按季度核算,并按年度收取,第一年管理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计提,计至次年8月31日,在合伙企业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基金产品备案之日或合伙协议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完毕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开始于每年9月3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支付当年全年管理费。

(二)投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包括:

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处置合伙企业持有之标的企业的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而取得的现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但要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处置相应的合伙企业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由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合伙人获得的前述投资收益之所得税)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处置引发的相应合伙企业费用;

2、因合伙企业对标的企业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现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

3、标的企业支付的违约费等其他费用产生的现金收益或非现金收益。

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合伙人通过实缴出资合伙企业所间接持有之标的企业的权益变现。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实缴出资合伙人的利益,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分配可以合伙企业拥有的可流通证券、非流通证券、限制性证券或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形式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非现金分配应按照上述约定的顺序进行。

非现金资产的估值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公司)确定的审计和/或评估值确定。

(三)管理及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范围及限制

本合伙企业从事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并获取相应投资收益。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将用作合伙企业对标的企业的投资相关事项。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业务,如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等。

(五)投资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本基金存续期限共七(7)年,其中自合伙企业设立日起至设立日的第五(5)周年日(“项目投资期”)为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期,项目投资期届满之日起共计二(2)个周年日为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退出期(“项目投资退出期”)。但管理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的相应程序。同时,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清算,管理人可自主决定在合伙企业投资退出期届满后展期一年;展期时间届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再展期一年。

(六)有限合伙人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4)普通合伙人经合理判断认为有限合伙人继续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构成或导致违反适用法律,或导致本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各自关联方受限于不可避免的法律、税务或其他监管要求带来的重大负担;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应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并按退伙人的实缴比例返还给退伙人,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七)合伙企业解散及终止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2、本合伙企业已经完全退出标的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各合伙人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经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半数以上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谨慎判断,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普通合伙人;

6、本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本合伙企业不满法定人数的情形持续达三十(30)日;

8、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9、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本合伙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本协议终止。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投资的出资份额及比例是以各合伙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确定的,具有合理性。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形式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有利于拓宽公司市场领域,完善产业布局等。

2、本公司不对合伙企业形成控制且不会将合伙企业纳入本公司的并表范围。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本次投资金额相对较小,以公司自有资金解决,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投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后,南京又东嘉元可能在业务发展和投资经营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同时公司可能无法达到拓宽公司市场领域、完善产业布局的目的。

2、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要求,采取积极的经营策略,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和市场变化为标准,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审议过程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

3、本次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0

转债代码:1118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部分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暨控股股东提供保证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公司”)拟向部分合作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 本次授信由控股股东广东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嘉元科技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部分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控股股东提供保证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部分合作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可在额度内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等,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申请授信额度的条件为各合作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保证担保。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二、控股股东提供保证情况

保证人:广东嘉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实业”)

注册地点: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宝华街(程江村第十五组君平楼209房)

法定代表人:廖平元

注册资本:2,100万元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销售: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止2021年6月30日,嘉元实业资产总额为450,582,414.71元,利润总额为-44,409.74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控股股东嘉元实业拟为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额度的保证担保,具体担保的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上述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