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2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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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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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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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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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 适用 √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募集资金管理
2021年3月1日,经公司2021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 2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实施现金管理,进行保本性质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或其他保本收益凭证,投资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该投资额度在上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2、变更独立董事
因公司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恩先生因工作调整辞任独立董事职务,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补选孙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材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并经2021年3月1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孙策先生正式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5日披露了由于李小明违规为其个人借款担保系列案件引起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4、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军、李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0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广东证监局指出公司有关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交易及信息披露不合规的三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颜军、时任董事李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针对公司有关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等两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特此说明如下:
2017年6月-2019年6月期间,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在未经铂亚信息及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原为铂亚信息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身份与职务便利,在隐瞒了铂亚信息及本公司的情况下,其个人与区继裕、苏文权、李勇明民间借贷、P2P 平台代理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以铂亚信息名义为其个人借款债务进行担保,以个人联合铂亚信息的名义向广州冠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实则为其个人借款,企图铂亚信息承担其债务。李小明私刻公章并刻意隐瞒有关借款和担保情况,导致铂亚信息及本公司目前涉及多起诉讼。(详见《报告全文》第六节 重要事项 八、诉讼事项)
铂亚信息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铂亚信息任何对外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须经股东同意方可实施,否则该借款或担保行为无效,李小明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权私自决定。而李小明利用其担任铂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的身份,伪造铂亚公司的印章并以铂亚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借款或担保,从未取得铂亚公司股东欧比特公司的审批和通过,铂亚信息及股东欧比特事前均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追认,李小明的行为超越了铂亚信息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构成无权代表。
李小明以个人名义的所有对外借债,完全系李小明个人使用,属于其个人行为,与铂亚信息无关。铂亚信息关于任何对外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方可实施的相关规定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2月16日收购期间多次披露,在此情形下,李小明之债权人其实有条件对担保、借款是否得到授权或同意进行审查而未审查。
李小明因涉嫌伪造、变造印章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立案侦查。经过鉴定,李小明在已披露案件上的部分《保证合同》所盖印章与铂亚信息的备案印章不一致。对此,李小明其自书的《情况说明》中,也自认私刻、铂亚信息印章之事实。
依据公司法第16条、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精神,尤其依据2021年1月1日最高法颁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9条第2、3款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之规定,公司管理层及专业律师团队认为:李小明利用铂亚信息违规借款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对铂亚信息不发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及铂亚信息无需对此承担所谓的担保、还款或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之苏文权案、区继裕案已出具二审判决:担保合同对铂亚信息无效,但由于铂亚信息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监管不力,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广州冠盛案的一审法院判决,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回避和不审查许多重要事实,包括广州冠盛是否是职业借贷人、是否是非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李小明是否是越权代表,在李小明提出抗辩之情形下诉请金额是否真实、涉案借款合同上铂亚信息的印章是否是李小明伪造后倒签并加盖的等等,最终导致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欧比特公司存在滥用公司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故意加重了欧比特公司的证明责任,明显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欧比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是重大认定错误,欧比特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8月24日完成庭询,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公司管理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已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结合当时苏文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及区继裕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根据财务谨慎性原则,对该涉诉事项已计提了预计负债4221.13万元。
针对李小明利用铂亚信息违规借款担保并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事宜,本公司全力推动案件向好发展,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协调,该事件的发生及进展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正常运转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欧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5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21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