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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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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31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3人)。

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正华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32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晓翔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经认真审核,对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出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30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229.2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9元,共计募集资金42,271.26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513.0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8,758.20万元(保荐承销费共计人民币3,593.0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人民币8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43.5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6,334.6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4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和1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为:“法狮龙集成吊顶基础模块建设项目”、“法狮龙集成吊顶功能模块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0年8月24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自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余额为22,703.08万元。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广告营销及为线下门店提供装修支持,稳定公司销售渠道并扩展公司产品市场,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加强公司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研发实力,该项目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收购资产运行状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资产运行状况及相关承诺履行的情况。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1-6月

编制单位: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4,934.11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10,653.86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注2]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3,334.74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6,253.05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注3]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两年,其中第一年计划投入1,735.94万元,第二年计划投入2,134.74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公司代码:605318 公司简称:法狮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2,621,73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173%,其中: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62,785,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445%;广汇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8,94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28%。

● 广汇集团于近日解除了质押股份260,000,000股。

●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098,916,544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2.8798%,占公司总股本的16.270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广汇集团于近日将其质押在“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021年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中的26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经与广汇集团确认,本次解押股份后续暂无再质押的计划,若后续存在股份质押计划,广汇集团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比例之和与合计持股比例之间的差额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产生的尾差。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2,621,73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173%,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562,785,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445%;广汇集团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58,94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28%。广汇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098,916,544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2.8798%,占公司总股本的16.2705%。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1-08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56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集团”)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导致中国中化间接收购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持有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7.37%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化工集团来函,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新公司,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整体划入该新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获得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

2021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中化出具的《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联合重组相关程序的说明》,中国中化决定自说明出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前,中国中化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中国化工集团通过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持有公司419,435,5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37%)。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国中化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化集团及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中化通过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间接控制公司419,435,5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37%)。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所涉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收购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等后续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股票代码:600469.SH

收购人名称: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企业总部区00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1层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风神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风神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持有的风神股份57.37%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6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7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7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8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9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0

一、本次收购目的 10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0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0

第四节 收购方式 12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3

三、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3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3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15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15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摘要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摘要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国中化系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中化唯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中国中化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依据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重组方案,收购人将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亦未设立下属企业。

四、收购人业务发展及简要财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的经营范围为:“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综合性化工及相关领域(种子、植物保护、植物营养、动物营养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农业综合服务,化学原料、合成材料、精细化学品、化工新材料等各类化工产品,石油炼制、加油站、石化产品仓储及物流,石油、天然气、化学矿产勘探开发,天然橡胶、轮胎及橡胶制品、化工设备、塑料与橡胶加工设备、膜设备等机械产品、化学清冼与防腐、电池、建材、纺织品,环境保护、节能、新能源)的投资和管理。上述领域相关实物及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对外贸易(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开发、酒店、物业管理以及教育、医疗康养等城市服务产业,信托、租赁、保险、基金、期货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投资和管理;资产及资产受托管理;进出口业务;招标、投标业务;工程设计、经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展览和技术交流;对外承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中化于2021年5月6日设立,为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而新设,具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国中化业务范围将覆盖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基础化工、环境科学、橡胶轮胎、机械装备、城市运营、产业金融等八大领域,将成为辐射领域广、渗透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完整的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化工企业,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以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为引领、以基础化工为支撑、以环境科学为保障的世界一流综合性化工企业。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二)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情况

中国中化成立于2021年5月6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设立不满三年,暂无财务数据。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及其主要负责人(见下述)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国资委不再向中国中化派驻监事。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系中国中化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化集团及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风神股份57.37%的股份。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中国在全球能源、化工和农业领域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地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中化,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中化。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中化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风神股份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1]29号),同意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中化,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中化;

2、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联合重组事项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的批准并已完成境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程序,联合重组实施不存在反垄断障碍;

3、基于上述,中国中化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关于启动联合重组相关程序的说明》,决定自说明出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中国中化未持有风神股份的股份;中国化工集团通过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持有风神股份419,435,536股股份(占风神股份总股本的57.37%)。风神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前,风神股份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国中化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化集团及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中化通过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间接控制风神股份419,435,536股股份(占风神股份总股本的57.37%)。风神股份的控股股东仍为橡胶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风神股份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通知,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中化,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中化。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成为中国中化的全资子公司。

三、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持有的风神股份419,435,536股股份(占风神股份总股本的57.37%),其中250,711,574股为无限售条件A股普通股,168,723,962股为有限售条件A股普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1月,风神股份向控股股东橡胶公司非公开发行 168,723,962 股新股,该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将于2023年11月13日解除限售。

除前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外,本次收购涉及的风神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中化,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将中化集团和中国化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中化。上述事项导致中国中化间接收购中国化工集团下属控股公司橡胶公司持有的风神股份419,435,536股股份(占风神股份总股本的57.37%)。

因此,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根据《格式准则第16号》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宁高宁

年 月 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自然人股东江伟雄、胡春晖、江秋怡、陈果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39,689,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1%。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1)。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编号:临2021-048),自然人股东江伟雄、胡春晖、江秋怡、陈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鑫科材料39,689,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自然人股东江伟雄、胡春晖、江秋怡、陈果发来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8/3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1-05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