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399 公司简称:吉翔股份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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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26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1年8月30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李立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报摘要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已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议案》
1、2019年1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自然人张红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零壹陆”)全部51%股权(共计1040.8163万股)转让给张红刚。转让完成后贰零壹陆对公司负有2.6亿元债务,公司与贰零壹陆、谢清清(贰零壹陆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事项之后至2021年12月30日之间,贰零壹陆分期偿还所欠公司的全部款项,并对该笔债务提供足额担保。本次交易已经2020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0年12月30日,贰零壹陆已向公司偿还7000万元债务并支付了对应利息,对公司仍负有1.9亿元债务。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2月与贰零壹陆、谢清清(贰零壹陆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同意将部分债务延期至2022年。调整后的还款方案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8000万元;
(2)2021年12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5000万元;
(3)2022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4)2022年12月1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上述借款自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均以年化4.75%计收利息,本金偿还的同时结算对应金额的利息。该议案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贰零壹陆已向公司偿还1.6亿元债务并支付了对应利息,对公司仍负有1亿元债务。鉴于贰零壹陆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8月与贰零壹陆、谢清清签订《还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调整后的还款方案如下:
(1)2021年11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4000万元;
(2)2022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3)2022年12月1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上述借款自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均以年化4.75%计收利息,本金偿还的同时结算对应金额的利息。
谢清清以其持有的贰零壹陆10%股权为贰零壹陆按时、足额返还标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在贰零壹陆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归还4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谢清清不再以其持有的贰零壹陆股权为贰零壹陆向公司还款提供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四、审议《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琲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报摘要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已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
弃权。
二、审议《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而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以下简称“首次执行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变更原因: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执行的新租赁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均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零壹陆”)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2019年1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自然人张红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贰零壹陆全部51%股权(共计1040.8163万股)转让给张红刚。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9)沪第1538号)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贰零壹陆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8,001,572元。本次转让完成后,贰零壹陆对公司负有2.6亿元债务,公司与贰零壹陆、谢清清(贰零壹陆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事项之后至2021年12月30日之间 ,贰零壹陆分期偿还所欠公司的全部款项,并对该笔债务提供足额担保。本次交易已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的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原还款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
1、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发展,满足其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降低其整体财务费用,公司向贰零壹陆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准。此后,公司根据贰零壹陆的业务需求陆续提供借款,截至2019年12月25日,贰零壹陆欠公司款项余额为2.6亿元。明细构成如下:
■
2、2019年12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与贰零壹陆、谢清清(贰零壹陆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交易事项之后至2021年12月30日之间 ,贰零壹陆分期偿还所欠公司的全部款项,并对该笔债务提供足额担保。本次交易已于2020年1月10日召开的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
(1)2020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2)2020年12月1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10,000万元;
(3)2021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8,000万元;
(4)2021年12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5,000万元。
上述借款自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均以年化4.75%计收利息,本金偿还的同时结算对应金额的利息。
3、2020年12月30日,贰零壹陆已向公司偿还7,000万元债务并支付了对应利息,对公司仍负有1.9亿元债务。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12月与贰零壹陆、谢清清(贰零壹陆股东)签订《还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同意将部分债务延期至2022年。调整后的还款方案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8,000万元;
(2)2021年12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5,000万元;
(3)2022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4)2022年12月1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上述借款自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均以年化4.75%计收利息,本金偿还的同时结算对应金额的利息。该议案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贰零壹陆已向公司偿还1.6亿元债务并支付了对应利息,对公司仍负有1亿元债务。
三、调整还款计划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具体内容
鉴于贰零壹陆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情况,公司于2021年8月与贰零壹陆、谢清清签订《还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调整后的还款方案如下:
(1)2021年11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4,000万元;
(2)2022年6月30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3)2022年12月1日前贰零壹陆向公司偿还3,000万元。
上述借款自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均以年化4.75%计收利息,本金偿还的同时结算对应金额的利息。
谢清清以其持有的贰零壹陆10%股权为贰零壹陆按时、足额返还标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在贰零壹陆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公司归还4,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谢清清不再以其持有的贰零壹陆股权为贰零壹陆向公司还款提供担保。
四、贰零壹陆股权转让后相关债务分期还款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贰零壹陆相关债务分期还款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生产,也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还款方案调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本次贰零壹陆相关债务分期还款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生产,也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5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
至2021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8月3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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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21年9月14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209(信封请注明“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14日,每日9 :00一12: 00、13 :00一17:00。登记地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
邮政编码:121209
电话:0416-5086125
传真:0416-5086158
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287 公司简称:江苏舜天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目前,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截至董事会批准报送日,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应收账款逾期金额为13,668.99万元。其中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逾期金额为990.43万元,款项到期日为7月8日;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逾期金额为12,678.56万元,款项到期日为8月16日。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
报告期后,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逾期客户的债权按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10,362.50万元。针对上述业务风险,公司管理层将全力以赴,解决通讯器材业务风险;公司将对内部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风险管控;公司将继续做好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平稳运行。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197,345,587.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涉案货款合计人民币197,345,587.50元(其中含已逾期货款126,785,587.50元,以及尚未到期但存在不能履行风险的货款70,560,000.00元)。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29,967,502.5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3,297,225.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329,722.50元,并就剩余货款29,967,502.5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9,967,502.5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1,120,098.7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4,577,887.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457,788.75元,并就剩余货款31,120,098.7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1,120,098.7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2,272,695.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5,858,55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585,855.00元,并就剩余货款32,272,695.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2,272,695.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四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3,425,291.2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7,139,212.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713,921.25元,并就剩余货款33,425,291.2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3,425,291.2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五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1,60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4,0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40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1,60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1,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诉讼六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3,04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5,6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56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3,04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诉讼七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5,92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8,8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88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5,92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92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概述
鉴于公司在半年报期后事项中出现了通讯器材业务债权逾期等情况,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通讯器材类业务对应债权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通讯器材业务债权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方案
公司将该业务相关债权客户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已出现逾期的客户,第二类为未逾期客户。对已出现逾期的客户的债权按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50%;对未逾期客户,仍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中已按共同风险特征划分的账龄组合计提5%的信用损失准备。
三、本次计提的信用损失准备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10,362.50万元,重新评估信用风险后补充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对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为-6,994.69万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并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同时,针对上述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请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了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针对上述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请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其他说明事项
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正常。本次计提损失主要基于谨慎性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21-048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南京软件大道21号B座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强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详见临2021-049《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制,并已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21-047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详见临2021-049《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