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代码:600622 公司简称:光大嘉宝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无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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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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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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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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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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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明翱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1-025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大嘉宝”)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以“现场+视频+电话”方式在嘉宝大厦(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明翱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上半年经营管理总结及下半年重点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公司2021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一)签署《流动性支持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签署《优先收购权协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27号公告,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玉华先生、严凌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28号公告。
六、《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1-026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以“现场和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在嘉宝大厦(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会议室召开。监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蕴珠女士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28号公告。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1-027
债券代码:155736 债券简称:19嘉宝01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光证
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提供增信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为丰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的退出方式,进一步巩固“募、投、管、退”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拟通过担任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最终以监管机构意见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补足承诺人及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担任优先收购权人的方式,为该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为该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构成了“类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专项计划发行要素
1、物业资产:静安大融城;
2、产品期限:不超过18年,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每3年末计划管理人有权调整票面利率,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开放退出。具体期限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专项计划文件为准;
3、发行规模:不超过52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参考物业资产估值、评级、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意见,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专项计划文件为准;
4、利率:以届时发行利率为准;
5、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的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补足承诺人及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担任优先收购权人。具体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签署的专项计划文件为准。
二、提供增信措施之一---公司同意提供流动性支持
公司拟担任此次专项计划的流动性支持机构,即公司同意对开放退出日未完成开放退出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专项计划《流动性支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
2、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尽管关联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代表上述专项计划,但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且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故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流动性支持义务的承担流程
在票面利率调整起始日,计划管理人应与流动性支持机构沟通是否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最终调整结果根据流动性支持机构意见确定。最终调整结果应由计划管理人于相应的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公告,调整后的各类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自该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对应的退出行权日开始执行;如截至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计划管理人未就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事宜向某类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公告的,则视为该类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不予调整。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按照协议约定安排进行开放退出。
如果截至某一开放退出行权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退出登记并确认完成退出(即发生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该日对应的退出登记期内申请退出并经确认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则计划管理人应于该日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流动性支持机构,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应由流动性支持机构购买。
流动性支持机构应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于开放退出行权日前【3】个工作日根据管理人的通知,将其买入差额份额对应的流动性支持金一次性支付至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在开放退出行权日,流动性支持机构应根据上述约定买入差额部分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计划管理人应协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与流动性支持机构完成拟退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如流动性支持机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流动性支持金,导致该开放退出日对应的开放退出登记期内申请开放退出并经确认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完成开放退出的,则构成专项计划项下的违约事件,计划管理人应提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根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提前终止专项计划运作期并直接进入专项计划处分期,以应对流动性支持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拟退出专项计划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自开放退出行权日或完成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转让登记手续之日(两者孰早)起,不再持有完成开放退出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不再就完成开放退出的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享有资产管理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
经计划管理人与流动性支持机构协商一致,流动性支持机构有权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通过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且专项计划应承担流动性支持机构所支付的流动性支持金自支付之日(含)起至对转出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并获得交易对价之日(不含)期间的资金成本。专项计划应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向流动性支持机构支付前述资金成本。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退出和流动性支持,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参与退出和流动性支持。
注:上述流动性支持义务的承担流程中关于X个工作日或者自然日的时间安排具体以《流动性支持协议》为准。
(三)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协议双方除就公司主体资格等方面相互作出一般陈述、保证和承诺外,公司还对计划管理人作出关于知悉《标准条款》、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转让限制等方面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四)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有关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流动性支持金的(但因计划管理人延迟发出通知、计划管理人计算错误等计划管理人因素导致的逾期除外),则公司除应继续履行流动性支持义务并支付相应资金外,还应向计划管理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公司将相关资金支付完毕为止。
(五)协议生效
《流动性支持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关于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流动性支持协议》为准。
三、提供增信措施之二---公司同意提供差额补足
公司拟担任此次专项计划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即在专项计划处分分配和清算分配时,公司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有上限的差额补足义务。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
2、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尽管关联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代表上述专项计划,但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且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故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差额补足义务的履行
差额补足承诺人按照《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该日)起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及预期收益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简称“差额补足义务”),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预期收益全部获得分配完毕为止,但差额补足承诺人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进行差额补足的金额以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为限。差额补足义务适用于专项计划的处分分配、清算分配。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简称“差额补足启动事件”),差额补足承诺人应当履行差额补足义务:(1)在专项计划处分分配流程中,如截至处分期差额补足启动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使专项计划全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未分配本金和预期收益在对应的专项计划处分分配兑付日在《标准条款》所述分配顺序下获得足额分配的。(2)在专项计划清算分配流程中,如截至清算期差额补足启动日,专项计划清算变现完成后的剩余的专项计划财产不足以使专项计划全体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未分配本金和预期收益在对应的专项计划清算分配兑付日在《标准条款》所述分配顺序下获得足额分配的。
若发生差额补足启动事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处分期/清算期的差额补足启动日向差额补足承诺人发出书面差额补足通知,要求差额补足承诺人支付差额补足金。
差额补足承诺人应当在处分期/清算期的差额补足日向专项计划账户足额支付差额补足金。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但差额补足承诺人就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进行差额补足的金额以人民币【不超过10】亿元为限。
专项计划应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向光大嘉宝支付差额补足承诺费。
如差额补足承诺人未按期足额支付差额补足金则构成专项计划项下的违约事件,计划管理人应提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根据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提前终止专项计划运作期并直接进入专项计划处分期,以应对差额补足承诺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三)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协议双方除就公司主体资格等方面相互作出一般陈述、保证和承诺外,公司还对计划管理人作出关于知悉《标准条款》、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转让限制等方面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四)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有关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及时、足额支付差额补足金的(但因计划管理人延迟发出通知、计划管理人计算错误等计划管理人因素导致的逾期除外),则公司除应继续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支付相应资金外,还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公司将相关资金支付完毕为止。
(五)协议生效
《差额补足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关于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为准。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认为上述差额补足行为构成了“类担保”。从谨慎、规范的角度出发,公司按照担保类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提供增信措施之三----行使优先收购权及支付权利维持费
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拟担任此次专项计划的优先收购权人,即在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且行权先决条件成就时下,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有权优先收购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有关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计划管理人”);
2、公司。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尽管关联方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下属企业)代表上述专项计划,但专项计划财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且不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故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优先收购权与权利维持费
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同意授予优先收购权人在行权先决条件成就时,于如下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优先收购特定资产(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权利(“优先收购权”)。
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包括专项计划运作期内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和专项计划运作期外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其中:
1、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内,优先收购权行权期为一个开放退出行权日起18个月届满之日至下一开放退出行权日前第【61】个工作日(的期间,但第一个优先收购权行权期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18个月届满之日至第1个开放退出行权日前的第【61】个工作日的期间,最后一个优先收购权行权期为最后一个开放退出行权日起18个月届满之日至预期到期日前的第【61】个工作日的期间;
2、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外,在专项计划决定以出售方式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处分即将达成交易前,计划管理人应依据《优先收购权协议》书面通知优先收购权人,优先收购权行权期为优先收购权人收到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优先收购权人即取得优先收购权,作为享有和维持优先收购权的对价,公司应根据计划管理人于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向公司发出的载明应付权利维持费金额(如有)的通知,于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将于该日对应的兑付期间内的权利维持费(如有,简称“权利维持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于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对应的兑付期间内的权利维持费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内,权利维持费金额应相当于截至运作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前紧邻的运作期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经计划管理人核算的专项计划账户回收款科目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在相应的普通兑付日按照普通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时使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当期预期收益获得足额分配的差额(如有);
2、在专项计划处分期内(不含因在专项计划运作期优先收购权人行使优先收购权而进入处分期的情形),权利维持费金额为于处分期权利维持费支付日对应的处分分配兑付日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当期预期收益与《标准条款》第13.4条第(1)项和第(2)项的全部费用之和减去经计划管理人核算的于处分收入对价确认日前一日项目公司监管账户余额(不含在以转让底层资产方式进行处置的情形下收取的底层资产处分收入)的差额(如有)。
公司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义务不因计划管理人未在权利维持费支付启动日向公司通知应付权利维持费金额而免除,但对于由此造成的、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迟延履行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义务所带来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上述关于X个工作日或者自然日的时间安排具体以《优先收购权协议》为准。
(三)优先收购权的行使
1、行权先决条件
优先收购权人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内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应以本协议约定行权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为前提。
2、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程序
(1)优先收购权人拟在专项计划运作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行使优先收购权的,优先收购权人应在该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计划管理人发出行权申请。
(2)计划管理人应在收到优先收购权人行权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函,各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不同意优先收购权人行权的,应在收到计划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函,任何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未在前述期间出具书面反馈函的,视为该等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同意优先收购权人行权。
(3)计划管理人应在确认全体权益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反馈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优先收购权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确认优先收购权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如计划管理人确认优先收购权人可以行权,则优先收购权人应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书面行权通知。
(4)如优先收购权人于专项计划运作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书面行权通知行使优先收购权的,专项计划于行权通知发出日提前终止专项计划运作期,进入专项计划处分期,且优先收购权人在专项计划处分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不再享有优先收购权。
(5)优先收购权人于专项计划运作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行使优先收购权的,优先收购权人应于行权通知发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计划管理人就优先收购权人就收购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签署有关法律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支付行权价款。行权价款应不低于在对应的处分分配兑付日按照处分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时使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分配本金及预期收益获得足额兑付的金额与专项计划账户余额(如有)的差额。
(6)如优先收购权人于专项计划运作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行权期未行使优先收购权,则在专项计划处分期或专项计划清算期,在专项计划决定以出售方式对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进行处分、处置的交易即将达成前,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优先收购权人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应包括即将达成交易的交易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交割方式等重要交易条件以及行权先决条件是否成就等信息。在行权先决条件成就的前提下,优先收购权人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行使优先收购权,并向计划管理人发出书面行权通知。优先收购权人应于行权通知发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计划管理人就优先收购权人按照同等条件收购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签署有关法律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支付行权价款。
(7)如优先收购权人未在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内发出行权通知,则视为优先收购权人放弃行使该优先收购权行权期对应的优先收购权。
注:上述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程序中关于X个工作日或者自然日的时间安排具体以《优先收购权协议》为准。
(四)权利维持费的返还与追偿
公司在支付权利维持费后,计划管理人应促使专项计划按照其制定的《标准条款》中约定的分配顺序就已经实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予以返还。
专项计划返还权利维持费时应一并支付每笔权利维持费自实际支付之日(含)起至返还之日(不含)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按日计算,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专项计划返还的权利维持费应先用于偿付权利维持费的资金成本,偿付完毕后用于偿付权利维持费本金。
若专项计划已按照前述约定进行分配,且专项计划已终止并完成清算分配的,不论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权利维持费是否已得到全额返还,公司均不再有权主张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偿还权利维持费或其资金成本。
(五)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协议双方除就公司主体资格等方面相互作出一般陈述、保证和承诺外,公司还对计划管理人作出关于知悉《标准条款》、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转让限制等方面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六)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承诺严重失实或不准确或存在误导,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有关费用并应赔偿由此给专项计划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
如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及时、足额支付权利维持费的,则公司除应继续支付相应资金外,还应每日向计划管理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公司将相关资金支付完毕为止,在此期间不妨碍优先收购权人行使优先收购权。
(七)协议生效
《优先收购权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关于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协议》为准。
五、授权事项
为确保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情况,决定提供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优先收购权等相关增信措施的具体事项,并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六、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静安大融城)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其中委员张晓岚女士、陈乃蔚先生对该议案投了赞成票;委员严凌先生对该议案表示有条件支持,所附条件为:相关方面需为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予以反担保,以确保公司的利益。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供增信措施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构成了“类担保”,该项增信措施应参照对外担保履行审批手续;本次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8月27日,经公司控股子公司光大安石(北京)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安石”)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光大安石对公司因履行《流动性支持协议》、《差额补足协议》及《优先收购权协议》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给予相应补偿。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提供增信措施的独立意见:公司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构成了“类担保”,该项增信措施参照对外担保履行审批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光大安石股东会同意,由光大安石对公司因履行《流动性支持协议》、《差额补足协议》及《优先收购权协议》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给予相应补偿能够保障公司利益,风险可控;本次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旨在保障专项计划的顺利发行及后续运作,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的退出方式,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次“类担保”和公司按照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之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31.9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值的47.73%,其中:公司对并表单位的担保总额为16.2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值的24.36%。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
七、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拟通过担任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及公司或公司指定主体担任优先收购权人的方式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有利于专项计划的顺利发行及后续运作,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公司在管基金项目的退出方式,巩固“募、投、管、退”全产业链的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影响力。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不动产主动管理能力,能够为专项计划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的条件,故公司本次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1-028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
比例向其股东
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嘉宝联友拟在资金盈余的前提下且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范围内,按股权比例分期向其两个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即:向嘉宝神马提供不超过5.2亿元,向新城公司提供不超过2.8亿元,利率为0%。
● 除本次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城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2021年5月31日,根据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与关联人宜兴光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珠海安石宜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宜达”)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公司提供了3300万元(该笔款项已于今年6月份全额收回)。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公司将该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于珠海宜达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20-048号公告。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嘉宝联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联友”)在资金盈余的前提下且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范围内,按股权比例分期向其两个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即: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宝神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神马”,持有嘉宝联友65%股权)提供不超过5.2亿元,向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持有嘉宝联友35%股权)提供不超过2.8亿元,利率为0%。
因新城公司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嘉宝联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嘉宝联友《章程》第四十三条“除公司股东会一致书面同意外,公司资金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及其子公司)……”的有关约定,本次交易已经嘉宝联友股东会通过,但需要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新城公司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指提供财务资助)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新城公司系公司股东上海嘉定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持有本公司10.78%股权)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10.78%的股权。公司董事王玉华先生同时担任新城公司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注册资本266,372万人民币,由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资设立;法定代表人:王玉华;住所:嘉定区伊宁路999号;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实业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城公司是负责嘉定新城开发建设的区域性国有公司,主要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资产管理、投融资等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创建了嘉定新城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嘉定新城总部集聚商务区等。目前,新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新城公司资产总额1,821,038.05万元,资产净额844,887.7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1,082.22万元,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3,529.71万元。该等数据已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嘉宝联友拟在资金盈余的前提下且在总额不超过8亿元范围内,按股权比例分期向其两个股东(即嘉宝神马和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即:向嘉宝神马提供不超过5.2亿元,向新城公司提供不超过2.8亿元;利率为0%;期限由各方届时另行商定。
截止本次公告日,嘉宝联友与嘉宝神马、新城公司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以之后签署的内容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嘉宝联友向其两个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自身资金盈余的前提下且在总额不超过8亿元范围内按股权比例分期提供的,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双方股东经营需要,符合行业惯例。按股权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也是公平的,不会对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公司股东建业公司和上海嘉定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持有本公司6.30%股权)为一致行动人,鉴于公司董事严凌先生担任伟业公司两家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将王玉华先生和严凌先生均认定为关联董事。该两名董事均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嘉宝联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需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嘉宝联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王玉华先生、严凌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嘉宝联友在总额不超过8亿元且自身资金盈余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分期向其两个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对股东双方均公平合理,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和嘉宝联友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张晓岚女士、陈乃蔚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因委员严凌先生为关联董事,故回避该议案表决):本次嘉宝联友向新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嘉宝联友在资金盈余且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前提下,按股权比例分期向其两个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流动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本次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新城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七、附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
5、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宝联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5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305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
至2021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01、1.02、1.03、1.0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具备上述第四条所述资格的股东,个人股东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受委托代表人凭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股东帐户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在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应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出席会议。上述股东可利用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日期: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9:30--16:30时
3、登记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14楼
4、联系电话:021-59524888、59529711 联系人:王晓寅、王珏
传真:021-59536931 邮编:201821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次大会上不发礼品及补贴。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如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字:(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2021-0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等有关要求,公司现将2021年上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业务
(一)2021年1-6月,公司无新增土地面积、无新开工面积、新竣工面积11.9403万平方米,去年同期公司无新增土地面积、新开工面积8.2597万平方米、无新竣工面积。
(二)2021年1-6月,公司合同销售面积5.74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95.76%;合同销售收入19.74亿元,同比增加183.46%;结算面积2.34万平方米,同比减少44.48%;结算收入7.53亿元,同比减少48.95%。
二、不动产资管业务
(一)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管规模为460.25亿元,比年初减少8.63亿元。
(二)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LP投资余额(不含已认缴未出资)为63.3亿元,比年初增加了0.6亿元。
三、物业租赁业务
2021年1-6月,公司出租物业的建筑面积为37.89万平方米,取得租金收入18,931万元。
注:自2021年1月起,上述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物业租赁业务包含并表基金。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