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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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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1、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426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0.06%,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213,486,406股)的0.003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2.1回购数量调整事由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

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当时现有总股本84,223,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8,394.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2回购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前离职的1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700股,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Q=2,700×(1+0.7) ×(1+0.4)=6,426股。

3、回购价格

3.1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当时现有总股本84,223,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2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

201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8,394.1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0日实施完毕。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2回购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前授予的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为18.42元/股,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8.42÷(1+0.7)÷(1+0.4)=7.74元/股。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又因为:

公司在实施2017年一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相关规定:“(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对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分红未予以发放。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无需对派息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74元/股。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49,737.24元。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1、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94,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1.4057%,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213,486,406股)的0.09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等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2.1回购数量调整事由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2回购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前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39,000股,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Q=139,000×(1+0.4)=194,600股。

3、回购价格

3.1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152,490,2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2回购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前授予的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为10.26元/股,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0.26÷(1+0.4)=7.33元/股。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又因为:

公司在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相关规定:“(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对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分红未予以发放。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无需对派息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33元/股。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426,418.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3,486,406股减少为213,285,380股。

单位:股

注:1、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2、变动数量不包括正在办理解限手续的股票数量。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的2,678,143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手续正在办理中。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减少激励对象仅9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9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该9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01,026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9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1,026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综上,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17激励计划》、《2020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2017激励计划》、《2020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易达”)拟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富易达”或“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邓小红,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转让完成后湖南富易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主要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7807201T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8号

5、法定代表人:李智

6、注册资本:人民币1,808.18万元

7、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0日

8、营业期限:2015年01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纸蜂窝结构材料制品,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蜂窝结构技术的咨询;研发、生产、销售:泡沫颗粒、泡沫及塑料制品、漂浮育苗盘、农膜、地膜、生物有机肥、农业机具;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重庆富易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邓小红

2、身份证号码:430181197603******

3、住所: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

4、邓小红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FD101E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长湖路华琨智能装备产业园

5、法定代表人:程琳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9年05月05日

8、营业期限:2019年05月05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纸蜂窝结构材料制品、保温材料、纸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机电产品,蜂窝结构技术的咨询,研发、生产、销售:泡沫颗粒、泡沫及塑料制品、漂浮育苗盘、农膜、生物有机肥、农业机具,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湖南富易达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三)股权权属情况

湖南富易达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权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重庆富易达持有的湖南富易达100%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小红。

五、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重庆富易达于2021年8月27日与邓小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如下:

甲方: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邓小红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已实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现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已实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以2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98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

各方同意按如下步骤完成上述股权转让:

第1步: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0%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90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已实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以2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88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同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第2步:上述90%股权转让完成后进入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内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业务进行正常过渡,甲方保留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的规范性监督。过渡期结束前完成目标公司更名,“富易达”及相关字号不再出现在目标公司名称中,如果过渡期内不能完成目标公司更名,将延缓剩余10%的股权变更和监督期。

第3步: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的股权,对应目标公司100万元人民币的认缴出资(已实缴出资0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同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2、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费(具体的所得税金额以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并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甲方应当缴纳税费之后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3、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第1步股转转让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目标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关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往来款300万人民币,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内,由乙方与上述股权转让款一并支付给甲方,支付完成后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消灭;

2、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乙方分享目标公司所有的利润,分担目标公司所有风险及亏损。

3、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人员安置、厂房租赁等经营事项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

(四)关于代码及公司名称的使用

本次交易包含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有形及无形资产,含供应商代码等。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六)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等费用),由双方按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使用效率,聚焦公司核心产业,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更好的完成公司战略布局,公司决定出售湖南富易达100%的股份,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湖南富易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湖南富易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变。公司不存在为湖南富易达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情况。交易对方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能按协议约定条款及时履约。本次交易预计获得的损益为177,459.55元人民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清算并注销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清算并注销子公司的议案。基于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考虑,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和实际经营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拟终止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叶高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叶”)经营,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注销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清算注销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清算注销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清算、注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金叶高登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BE9J92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1层1单元1237

5、法定代表人:程刚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8年04月13日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销售塑料制品、化工产品(除一类易制毒品及危险品)、机械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11、北京金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金叶无实际经营业务,本次注销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注销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对北京金叶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变。公司不存在为北京金叶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情况。北京金叶的注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17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6人,实际参加表决6人,分别为王进军、王武军、程刚、刘大成、朱建军、张子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实际,公司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本报告未经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152,490,290股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由152,490,290股增加至213,486,406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52,490,290元人民币增加至213,486,406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65名激励对象共计2,678,143股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可予以解除限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9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01,026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01,026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13,486,406股减少为213,285,38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13,486,406元减少为213,285,380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议案

截至2021年6月30日重庆富易达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485,847.55元。公司已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上述应收账款余额全部收回,因此公司董事会豁免业绩承诺方无需对因应收账款减值导致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无法在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的6个月内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投资解除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群赞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莞群赞”)拟分别与海南海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翔”)、龙安平和杜勇签署《投资协议》,拟设立一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投资主体为海南海翔、东莞群赞、龙安平和由杜勇为首的该拟设立子公司骨干员工组建的员工持股平台,投资比例分别为30%、15%、5%和50%。由于合作条件发生变化,经各方友好协商,东莞群赞拟于近日与海南海翔、龙安平和杜勇签订《投资解除协议》,终止《投资协议》各项权利和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其中,关联董事王进军、王武军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之间股权转让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易达”)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栢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兴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重庆富易达拟将其所持有的安徽王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王子”)95%的股权以人民币255万元价格转让给栢兴科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后,栢兴科技持有安徽王子95%股权,安徽王子仍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重庆富易达拟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湖南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富易达”)100%股权转让给邓小红,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转让完成后湖南富易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内部之间股权转让暨增资的议案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栢煜”)的股东刘淮健和上海隆友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隆友”)拟分别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王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江苏栢煜2%、4%股权以1元人民币转让给王子创投,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控股子公司王子创投以自有资金对江苏栢煜增资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江苏栢煜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转让及增资后,江苏栢煜仍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拟清算并注销子公司的议案

基于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考虑,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和实际经营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拟终止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叶高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进行解散清算,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注销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同意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有关内容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十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2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内部之间股权转让

暨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之间股权转让暨增资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栢煜”)的股东刘淮健和上海隆友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隆友”)拟分别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王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江苏栢煜2%、4%股权以1元人民币转让给王子创投,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通过控股子公司王子创投以自有资金对江苏栢煜增资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放弃同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江苏栢煜的注册资本将变更为人民币1,500万元。本次转让及增资后,江苏栢煜仍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管理层处理本次投资有关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刘淮健

身份证件类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号码:05330***

住所:台湾高雄市楠梓区援中路

刘淮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上海隆友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M7C52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M1004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8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9月1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建龙

经营范围:信息、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维修,电子产品的维修、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隆友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霍尔果斯王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PEAC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1号创新创业园孵化楼B-414-121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0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子创投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Q2XJY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金陵东路228号厂房3栋

法定代表人:程刚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08月14日

营业期限:2017年08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包装材料、防静电产品、电子产品、五金机电、模具、塑胶制品;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栢煜为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三)股权权属情况

江苏栢煜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后股本情况

单位:万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一

甲方:刘淮健

乙方:霍尔果斯王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2%的股份,折合人民币20万元(实际出资0万元人民币),以1元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2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税费(具体的所得税金额以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并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甲方应当缴纳税费之后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拥有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等公司法律文件所规定的2%股权及相应的所有股东权益。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在转让时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的股权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盈亏分担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股权转让协议二

甲方:上海隆友信息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霍尔果斯王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4%的股份,折合人民币40万元(实际出资0万元人民币),以1元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并履行剩余认缴出资4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出资义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乙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税费(具体的所得税金额以税务主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并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甲方应当缴纳税费之后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拥有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等公司法律文件所规定的4%股权及相应的所有股东权益。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在转让时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的股权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盈亏分担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成为江苏栢煜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股权转让与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本次变更后,公司扩大对江苏栢煜的间接控股比例,加强对半导体封测材料领域的资源投入,调整优化子公司股权架构,有助于提升公司业绩,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从而更好地实施公司的区域战略布局。

(二)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本次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事项尚需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未来江苏栢煜的经营和业绩可能面临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通过采取积极的经营策略、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体系来预防和控制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65人,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2,678,14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254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8月27日,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6月27日起,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了内部公示。2017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8名激励对象本人/亲属在知悉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3、2017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修订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4、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18时止,公司对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18时,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5、2017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6、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3.31万股,授予价格为18.42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7月31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因在董事会授予和登记股票的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实际授予72名激励对象共计422.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

8、2019年2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3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石峰、刘奇等三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该三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28.20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9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激励对象石峰、刘奇等三人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20万股,公司已于2019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10、2019年6月10日,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其中,以8,394.19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由394.19万股变更为670.123万股,公司总股本由8,394.19万股变更为14,270.123万股,并于2019年7月25日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11、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的2,680,492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2019年8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锁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的2,680,492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4日。

13、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的2,004,249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0年8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两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两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2,24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2020年9月2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两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40股,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16、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1年1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蔡骅已离职,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8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7、2021年5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激励对象蔡骅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700股,公司已于2021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18、2021年7月15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其中,以152,490,29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17年限制性股票由1,917,549股变更为2,684,569股,公司总股本152,490,290股增加为213,486,406股。

19、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的2,678,143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0、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426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及董事会对于解锁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一个、第二个锁定期均已届满,公司已为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工作,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20年8月17日上市流通;截至本公告日,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符合解锁条件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正在办理中。

(二)第三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已达成: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65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可予以解除限售,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实施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情况

1、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6人,后因公司1名员工离职,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调整为65人,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78,14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2545%,具体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外(目前相关回购注销流程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余65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B以上(含B),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6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相符。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5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17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7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可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上接18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