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8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856 公司简称:ST中天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独立董事程仕军先生、卢申林先生、陈亦昕女士,董事林大湑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1、公司尚未回复监管专项问询函且半年报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认为以上情况会影响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数据的准确性;2、由于公司募集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故无法进行确认。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除上述董事外,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临2021-051、临2021-06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起,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相关事项无进展。

(二)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63,391.6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6,330.69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

以上所涉金额为动态计算,根据法院判决或还款等其他事项相关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

(三)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将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将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举行,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将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

独立董事程仕军先生、卢申林先生、陈亦昕女士、董事林大湑先生投弃权票。

原因为:公司尚未回复监管专项问询函且半年报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认为以上情况会影响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数据的准确性;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将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4票弃权。

独立董事程仕军先生、卢申林先生、陈亦昕女士、董事林大湑先生投弃权票。

原因为:由于公司募集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故无法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占多数而无法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且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且正常运作后方能生效。在此之前,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程仕军/SHIJUN CHENG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营业收入为40,183.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10.8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348.2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及账户大部分已处于冻结状态,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经公司自查,并询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回复确认,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4、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相关的筹划、商谈、协议、意向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63,391.63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6,330.69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二)》(公告编号:临2021-091)。

(二)因债务逾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及账户大部分已处于冻结状态,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三)公司2021年半年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2的相关规定,如果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9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督促ST中天回复问询函并充分

揭示2021年半年报相关风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督促ST中天回复问询函并充分揭示2021年半年报相关风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70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4名董事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我部于2021年6月18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大额债权质押标的等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截止目前,公司仍未回复。公司董事认为此事项会影响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你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我部问询。你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及时回复我部问询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上述问询函所涉事项涵盖公司大额债权的可回收性、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可持续性,关系到公司2020年度等多期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影响重大。你公司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实、审慎判断,若核实后发现前期处理存在会计差错的,应当及时追溯调整。如相关情况触及退市指标的,应当充分、及时揭示风险。

三、你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在认真审查定期报告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对于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你公司独立董事应主动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充分揭示风险。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改正,并向本所及北京证监局报告。

四、公司于2019年转让募投项目所在子公司并在问询函回复中称后续将把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止目前,公司已丧失对相关子公司的控制权但仍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4名董事由于公司募集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对《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投出弃权票。你公司应当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转让募投项目,按照前期问询函回复及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1日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1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以邮件、短信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7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1、《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符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能充分反应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关于制定《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办法》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办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支付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办法》。

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修订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有利于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盖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0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定于2021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6日以邮件、短信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1、《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盖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2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文件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规定、会计准则解释等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实施日开始执行上述相应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办公地点变迁,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更好服务广大投资者,公司于近期对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进行了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信息变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若由此 给您带来不变,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 临2021- -077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违规担保等事项

经自查,公司发现2017年、2018年存在对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嘉德”)、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对外违规担保等情况(详情请见《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5)、《关于违规担保自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

二、违规担保等事项解除情况

(一)关于与义源铜业等的纠纷

公司2018年曾经违规向吉祥嘉德对义源铜业、魏爱民(义源铜业实际控制人)50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后义源铜业、魏爱民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了王治国。截至2021年3月,吉祥嘉德上述债务尚有1300万元没有归还。

2021年3月,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公司、吉祥嘉德与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签署《还款协议》,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时相关方对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担保、还款责任一共1300万元,将在分两次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后,解除公司对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的还款、担保责任。截至2021年3月末,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已经分两次向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支付了1300万元。

公司对义源铜业、魏爱民、王治国的还款、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二)关于与大东工贸的纠纷

大东工贸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原告负有8500万元还款义务,2018年12月27日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出具了两张由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7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30日大东工贸取得两张票面金额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替换《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

大东工贸在《商业承兑汇票》(2020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1亿元及利息34.58万元。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

2021年1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其依据票据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江苏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民终194号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本公司与大东工贸均是商事主体,在资金融通交易中应理性审慎,在行为人越权或无权提供担保时,相对人应尽合理审查义务。通葡公司与大东工贸之间未形成担保关系,一审亦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大东工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根据通化市中院、吉林省高院的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且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关系。

2021年1月,大东工贸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前述对大东工贸的付款责任(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吉05民初93号应诉通知书)的同一事项)承担担保责任。

因大东工贸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中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与前述票据纠纷案的事实一致,公司认为大东工贸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已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根据吉林省高院2021年6月对该事项做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公司已经将吉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提供给了南京中院。我们认为由于吉林省高院已经认定公司对大东工贸没有形成担保关系,大东工贸在南京中院的重复起诉不会影响公司对大东工贸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

因此,公司对大东工贸不存在担保、还款等责任。

(三)关于与江苏翰迅的纠纷

1、公司与江苏翰迅的纠纷情况

2017年、2018年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信用,与江苏翰迅签署了借款协议,分别向江苏翰迅借款1亿元,上述款项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江苏翰迅将上述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款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使用。

2019年11月,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称:将对公司债权转让给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20年3月7日,吉祥嘉德收到江苏翰迅发出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日)称:解除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撤回向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9日,江苏翰迅、南京华讯均盖章)。上述《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内容为:江苏翰迅、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解除《债权转让通知书》。

同时,*st华讯在其信息披露中也确认了上述债权转让、撤销的过程,其并不持有对公司的债权。

2020年7月1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20)苏01民初588号应诉通知书,江苏翰迅起诉公司及实控人借款合同一案。

综上所述,2017年、2018年实际控制人借用公司信用,与江苏翰迅签署了借款协议,分别向江苏翰迅借款1亿元,上述款项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江苏翰迅将上述款项汇入第三方账户,款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使用。2019年11月,江苏翰迅曾将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南京华讯,但2020年4月江苏翰迅、南京华讯联合盖章发出了《关于撤销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联合告知函》撤销了前述债权转让。因此,可以确认,上述纠纷涉及的款项,债权人为江苏翰迅,而不是南京华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均与南京华讯不存在上述借款关系。

2、公司大股东、吴玉华、陈晓琦与江苏翰迅达成和解合法有效,并不损害江苏翰迅及其他方利益

(1)江苏翰迅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

2020年,江苏翰迅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起诉。由于公司并没有收到江苏翰迅的款项,相关款项为实际控制人所用,因此江苏翰迅要求公司偿还借款,该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存在重大瑕疵。江苏翰迅提起的(2020)苏01民初588号案件本身就存在诉讼风险。

2020年7月,公司自查发现了多笔实际控制人使用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事项,并按照要求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同时,公司(母公司)近年来营业收入均低于1亿元、持续亏损,可变现资产较少(部分可变现的房产为司法查封),实际偿付能力较弱。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均处于被其他债权人质押或查封的状态,自身偿付能力弱。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玉华、陈晓琦等与江苏翰迅和解及执行情况

由于原有债权存在瑕疵,没有抵押物,原相关各方偿债能力弱,对于公司原有纠纷,江苏翰迅能否通过诉讼获得胜诉,且获得足额清偿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021年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推动公司快速回到正常经营轨道,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引入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共同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2021年3月,江苏翰迅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与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及相关方、实际控制人等共同达成和解,确认公司不是相关借款的用款人、实际控制人为相关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生效条件为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相关主体、实际控制人给与一定的履约保障措施,和解生效,公司违规担保责任全部解除,不再对江苏翰迅相关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在上述达成的和解中,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2021年3月末,吴玉华、陈晓琦控制的相关主体、实际控制人已经按照和解约定给与了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和解生效,公司对江苏翰讯相关借款的还款、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 民初 588 号之二),法院准许原告江苏翰迅撤诉。

上述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江苏翰迅并没有放弃债权、怠于清偿债务,而是在原《借款协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相关方达成了和解,既没有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不会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对江苏翰迅已经不存在还款、担保等责任。

3、南京华讯对我公司进行的诉讼

*st华讯公告称江苏翰讯存在欠其款项的情况,同时明确公司不存在欠其款项的情况。

2021年4月,南京华讯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号2021吉05民初76号,南京华讯基于其对江苏翰迅的债权,要求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向其履行代位清偿义务,详情请见《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7);2021年6月,南京华讯在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案号(2021)苏13民初448号,要求撤销江苏翰迅放弃对公司债权的行为,公司作为第三人,详情请见《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9)。

江苏翰迅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与公司及相关方达成和解,是出于自身实际利益考虑,有效地保护了其利益。该和解真实有效,公司不对江苏翰迅负有担保、还款责任。江苏翰迅并不存在怠于追讨债权或恶意放弃债权的行为,和解没有损害江苏翰讯的合法权益,反而是有利于江苏翰迅债权的实现,更不会损害南京华讯的合法权益。因此,南京华讯诉讼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同时认为南京华讯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极低。

(四)关于与南通泓谦的纠纷

2021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督促、公司自查发现,2017年9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南通泓谦企业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7,000万元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个人债务担保。截至2021年4月28日,尚有1300万元没有归还。

经公司自查,公司与南通泓谦没有任何商业往来、资金往来,上述资金没有进入公司账户。

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彻底消除公司未来发展和振兴的障碍,公司董事会、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公司大股东已经采取或拟采取以下措施:

1、2021年7月,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对与南通泓谦的相关纠纷提出仲裁,拟通过仲裁解除公司相关责任或确定相关方应支付的金额,如最终需要支付相应金额,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承诺将支付相应款项;

2、针对南通泓谦向仲裁机关申请对公司的仲裁,为了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已经承诺将公司对吴玉华女士、陈晓琦所控制公司的欠款以及新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合计金额与南通泓谦申请仲裁金额一致)专门用于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3、在仲裁机关裁决之前,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同意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出面推动与南通泓谦谈判,积极促成和解。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对南通泓谦的相关担保、还款等责任已经解除。

三、年审会计师的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对义源铜业等、大东工贸、江苏翰迅及南通泓谦的相关担保、还款责任已经解除。

四、律师的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基于通葡股份及相关方为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及相关纠纷采取的补救和解决措施以及吴玉华、陈晓琦就违规担保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结合相关案件代理律师的专业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葡股份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会给通葡股份及其股东带来重大风险隐患。通葡股份已就违规担保隐患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避免违规担保事项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

公司经过自查发现相关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玉华、陈晓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消除了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吴玉华、陈晓琦承诺未来公司如果因上述“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事项”,在充分考虑已有的解除违规担保、承担损失的措施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吴玉华、陈晓琦承诺由其承担相关损失。

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相关印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印章使用的专人专管及审批登记,要求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印鉴管理人员进行内控制度培训;2021年上半年,公司进行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更换了部分董事、监事,并增强了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备。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管理团队承诺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并组织办公室、财务部、证券部、审计部等部门,对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审视和梳理,核查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及时改进和优化,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公司认为截至本公告日,经过公司、吴玉华、陈晓琦、实际控制人的共同努力,公司对义源铜业等、大东工贸、江苏翰迅及南通泓谦的相关担保、还款等责任已经解除,不存在违规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形,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