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4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夏平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董事长夏平、董事季明、吴典军、丁小林、洪磊5人出席会议,其他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9人,监事长朱其龙、监事陈志斌、施绳玖、金瑞4人出席会议,其他监事因公务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典军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江苏银行“三农”金融债券发行金额暨延长发行小微及“三农”金融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季金松先生担任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含含、林亚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6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A 股股票于 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A 股股票于 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核实,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未筹划涉及昊华能源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A 股股票于 2021年8月27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
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上半年业绩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一是煤炭价格同比大幅增长;二是煤炭产销量同比有所增加。公司预计下半年煤炭价格将保持高位运行,公司2021年业绩较2020年将有大幅增长。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为:2020-024号)。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5号),原文内容如下: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养谋、关杰、鲍霞、田会、张伟、于福国: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巳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昊华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昊华能源收购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能源)30%股权,取得京东方能源控制权,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2015年2月10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30%股权的议案》(以下简称《收购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 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
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2019 年12月27日,公司公告承认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以上事实,有昊华能源说明及相关公告、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会议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昊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知悉、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昊华能源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关杰、时任昊华能源董事兼财务总监鲍霞知悉并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出席昊华能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签字审议通过《收购议案》且在昊华能源2015-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的时任董事付合年、田会、阐兴、梁钧平、张圣怀、张伟、杨有红、于福国、任淮秀、李永进等10人明知虚增资产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付合年、李永进、杨有红、梁钧平、任淮秀、张圣怀在昊华能源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鲍霞、阙兴在昊华能源2015、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耿养谋、关杰在昊华能源2015、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田会、张伟、于福国在昊华能源2015、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因付合年、李永进、杨有红、梁钧平、任淮秀、张圣怀、鲍霞、阙兴的违法行为巳过追责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昊华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耿养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关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田会、张伟、于福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耿养谋知悉、组织、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关杰、鲍霞知悉并参与实施本案违法行为,导致昊华能源年度报告存在多年虚假记载。上述三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耿养谋、关杰、鲍霞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中利集团与城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在城固县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投资框架协议,相关实施细节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与城固县人民政府签订《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双方围绕2020年,中国制定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加快城固县整县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达成协议。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城固县人民政府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城固县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在城固县相关镇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厂房等公共设施及居民、农户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50兆瓦。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备案、报建、电网接入批复等相关手续。
(2)协助乙方对接省发改委能源部门,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政策支持。
(3)协助乙方对接省市电力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消纳工作。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尽快在县域内注册项目公司,负责全额投资建设光伏项目,保证税收缴纳至城固县。
(2)乙方在甲方园区设计建设过程当中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3)乙方在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中,应与屋顶权属单位(权属人)进行沟通洽谈,并签订房屋屋顶租用协议。
(4)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资源调查勘测,及早开工建设,保证在三个月内完成2兆瓦光伏并网发电,在2022年底完成5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
(三)退出机制
(1)协议签订后,乙方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2)协议签订后,乙方项目已开工,但项目实施明显滞后于整体进度的,甲方有权重新调配开发区域,直至解除协议。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提请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在中国制定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的愿景的背景下,整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本次公司携手城固县人民政府达成战略合作,共同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符合国家“3060双碳”目标,是公司践行国家能源局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的有益尝试,有助于实现公司“6+1”光伏电站开发模式的快速落地,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2、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
七、备查文件
1、《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城固县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9,965,5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减持前的9.25%降低至8.25%。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北京新越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越成长”)出具的《关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新越成长自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8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1,210,00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现就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等安排。
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聚辰股份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未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聚辰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辰香港”)持有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1,268,5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33%。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结果情况
聚辰香港计划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416,83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00%。截至2021年8月31日,聚辰香港未实施减持计划。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聚辰香港自披露本次减持计划以来,尚未实施减持。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聚辰香港自披露本次减持计划以来,尚未实施减持。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请你公司从行业特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半年报显示,公司上半年通过丰富贸易品种,增加购买和销售渠道,同时把业务从广西区外转移到广西区内,客户和供应商转为中大型企业,建立长期且稳定的贸易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74亿元 ,同比增长36.4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58万元,同比下降72.71%。
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的贸易品类明细,包括各类产品收入的具体构成、毛利率;(2)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核实客户和供应商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结合业务模式,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以及判断相关业务采取净额法或总额法的依据;(4)结合主营业务发展战略,说明相关收入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是否属于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二、半年报显示,公司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为0,期末余额为3715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42.86万元,期末余额为7371万元;预付款项期初余额为1.6万元,期末余额为9111万元;应付账款期初余额为1206.1万元,期末余额为4979.2万元;合同负债期初余额为0,期末余额为1917万元。公司应收应付等科目金额变动较大。
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的具体明细,包括前五名对象是否为关联方、主要形成原因、金额及账期等,并结合业务模式、回款政策等,说明期末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均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惯例;(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均无存货的原因;(3)报告期末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的具体明细,包括前五名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金额、形成原因、账期等,并说明大幅增加的合理性。
三、2021年8月3日,公司审议通过拟以现金方式,向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实控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桂监理)100%股权等相关议案。本次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59亿元,评估增值6,576.58万元,增值率70.54%。八桂监理主要从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和隧道工程项目等监理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负债总额4,835.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74.59万元。本次交易也设置了业绩承诺,八桂监理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689.87万元、1706.18万元、1809.53万元。
请公司:(1)结合当前财务指标、业务情况、未来发展计划,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公司主业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主要以避免退市为主要考虑;(2)本次评估值的增值率较高,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的预测期、增长率、折现率等关键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规模、竞争格局等,以及标的公司各业务板块所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4)结合标的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核心客户资源、供应商资源等高度依赖于交易对手方的情况,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5)结合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四、目前,公司股票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如触及第13.3.12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公司审慎判断相关情形,并充分揭示风险。
对于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复,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 *ST南化 编号:临2021-48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小满基金”)协商,度小满基金自2021年9月2日起(含)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同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2021年9月2日起(含),投资者可通过度小满基金办理下列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业务,并可办理下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投起点金额为10元,无级差。
实际操作中,相关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与流程、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度小满基金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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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2、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三、 重要提示
1、代理销售机构的具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方式及流程等,请投资者遵循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79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联营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理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营公司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葛永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天悦地产(苏州)有限公司持有其14%股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中葛永茂向工商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93亿元的借款,期限3年,用于苏地2017-WG-40号地块(即苏州紫珺兰园项目)的开发建设。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按照中粮天悦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对中葛永茂的持股比例为中葛永茂在借款合同项下14%的债务(对应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不超过9702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葛永茂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中葛永茂向苏南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2、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合营或者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对合营或者联营公司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合营或者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同意公司为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38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止本次担保事项完成之前,公司对中葛永茂在上述审议额度内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可用额度为2.38亿元;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对中葛永茂在上述审议额度内的担保余额为0.9702亿元,可用额度为1.4098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注册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662室,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江岩。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服务;建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该公司股权结构(其他股东均非我司关联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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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中葛永茂不存在担保、诉讼或仲裁等事项。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中葛永茂(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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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债权最高金额:不超过9,702万元。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工商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至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中葛永茂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14%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
2、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天悦地产(苏州)有限公司持有中葛永茂14%股权,中葛永茂属于公司联营公司,公司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具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4,105,446.56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223.72%(占净资产的比重为89.94%)。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3,360,544.56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183.13%(占净资产的比重为73.6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744,902.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40.59%(占净资产的比重为16.32%)。
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