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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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综合楼三楼309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刘述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同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学琛、韩思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