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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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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1-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1-048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书面询证,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8月30日、8月31日、9月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半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9,017,784.26元,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 上网披露文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方的书面回函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公告编号:2021-049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888 号信雅达科技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叶晖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晓红、翟栋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