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1-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周国华、徐日光因公请假,委托出席本次董事会
●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9月1日下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周国华先生、徐日光先生因公请假,分别书面授权董事赵秀芳女士、 叶平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2021-021)。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9月17日(周五)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1-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
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事项背景
2017年9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452,830.78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178,452,830.78元。
202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二、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解;
(二)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178,452,830.78元外,在中建四局承诺不再对公司执行5753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本次和解成功,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若本次和解失败或中建四局未能在债务人资产中就5753号裁决的待履行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则仍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可能;届时,西安银行股权将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公司因5753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21-02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7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
至2021年9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公司已于2021年9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1年9月2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21年9月16日(上午9:30一下午16: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楼公司董秘办。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315000
联 系 人:严鹏、黄青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联系传真:0574-87367996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1-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次监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9月1日下午,会议在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正敏女士主持,经举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公告》(临2021-021)。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