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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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十三)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十四)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债券转让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交易对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的,应约定受让人依照协议相关约定转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报告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报告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报告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报告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报告书中的强制转股条款;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本次可转债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报告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次可转债保证人、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担保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或受托管理协议(如有)的主要内容;
(6)拟修改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机构和人士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十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及争议解决方式
华电国际未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可转换债券利息或未及时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足额支付赎回价款,则需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就未足额支付利息和/或赎回价款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利息和/或赎回价款×万分之二×逾期天数。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至北京市辖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20年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以及增资福新发展财务指标算法为:资产总额=max{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交易对价};资产净额=max{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交易对价};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
注2:长沙公司、平江公司财务指标算法为:资产总额=max{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交易对价};资产净额=max{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交易对价};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
注3:常德公司财务指标算法为:资产总额=max{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交易对价};资产净额=max{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交易对价};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持股比例。
注4:出售资产(除华电台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外)财务指标算法为:资产总额=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资产净额=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
注5:华电台前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财务指标算法为:资产总额=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资产净额=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营业收入=标的公司营业收入账面值*持股比例之和。
注6:资产净额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注7:上市公司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近的业务范围,以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分别计算相应数额,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源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合并报表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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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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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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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角度来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根据备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未发生显著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和2021年1-3月上市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提升0.46%和1.52%,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提升0.30%和2.11%,2021年1-3月稀释每股收益不存在明显变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所提升。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对价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较高,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短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陆续转股,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负担将得到有效降低,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八、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华电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上述主体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经华电集团备案;
6、华电集团已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正式批复;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8、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
1、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2、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3、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4、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5、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合计为150,016.26万元,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6,881,562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701,590张。交易完成后,华电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华电国际股比由46.84%下降为46.81%,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转股条件后全部转为股份,华电集团所持华电国际股比进一步下降为45.26%,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合理持股比例,符合36号令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事项范围的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八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时,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已取得华电集团批准,符合32号令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36号令和32号令有关规定,由华电集团批准,无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号令”)第四条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本次交易经济行为由华电集团负责管理和审批,因此,根据12号令以及相关国资监管规定,本次交易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华电集团进行备案。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已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1676ZGHD2021008号、1674ZGHD2021007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本次重组,华电集团发表如下原则性意见:
“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华电集团就本次重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华电国际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回报措施
为了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深化战略引领,推进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巩固本次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成效,公司将积极把握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机遇,围绕主营业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战略。公司作为中国装机容量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拥有先进的节能环保电力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电力生产管理经验,为公司常规能源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将突出质量效益,坚持生态环保,合作共赢发展,全力以赴推进清洁能源发展,择优发展抽水蓄能;在气源保障、电价落实的前提下,审慎推进燃气项目发展;深挖存量火电机组供热潜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火电机组盈利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灵活性改造,重视节能效益,提高能效水平;稳妥实施互联网数据中心、储能、地热等为主的新兴业态发展,全面拓展本公司发展维度。
2、加强经营管控,全面提质增效
公司将加大营销工作力度,深挖基数电量政策、优先发电题材,着力抓好中长期交易签订,积极参与现货交易;强化燃料成本管控,持续完善集约采购体制机制,加快燃料物流体系建设,全力控降燃料价格;开展碳达峰方案的研究与制定,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参与交易机制设计,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火电机组,加快存量煤电资产的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3、加强合规管理,提升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规范“三会”管理,加强董监事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优化治理体系,增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强过程监控,防范化解监管风险。着力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加强内控管理,加快制度优化,形成内控评价一反馈一整改全流程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本公司整体内控管理水平。
4、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同时,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2020-2022年,公司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50%,且每股派息不低于0.2元人民币”。
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具体请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六)锁定期安排
1、普通股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十三、债转股实施机构前次增资情况
(一)前次增资背景及基本情况
2015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降杠杆”以来,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各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支持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颁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以及“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实现降本增效,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公司通过在下属子公司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层面引入债转股实施机构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为标的公司较大规模减少有息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减轻财务负担,实现标的公司的提质增效,释放经营活力和经营潜能,从而在上市公司层面达到降低杠杆水平,巩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与债转股实施机构基于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现金增资偿还债务”模式,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合计向标的公司现金增资15亿元,成为标的公司少数股东,同时,标的公司以上述增资款项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或通过债转股实施机构认可的方式偿还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债务,降低有息负债,实现“债转股”目的。
2019年12月27日,蒙东能源、华电国际及建信投资签署《增资协议》,建信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蒙东能源,投资总额人民币100,000万元,认缴蒙东能源新增注册资本共计65,607.24万元,持有增资后蒙东能源45.15%的股权。此次增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31307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蒙东能源净资产评估值为121,500.00万元,建信投资增资价格为1.5242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2019年12月27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2020年5月21日,福源热电、华电国际及中银投资签署《增资协议》,中银投资以货币方式投资福源热电,投资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认缴福源热电新增注册资本共计15,000.43万元,持有增资后福源热电36.86%的股权。此次增资价格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31310号)为依据,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福源热电净资产评估值为85,664.24万元,中银投资增资价格为3.3332元/单位出资额。增资款项已于2020年5月25日完成实缴,并已全部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债务。
(二)增资合同条款约定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增资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
(三)前期增资不存在保底协议
在前期增资过程中,各方签署协议为《增资协议》和配套《资金监管协议》,不存在其他保底协议。
(四)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对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前次增资的会计处理
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标的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2、前次增资作为权益确认的依据
(1)前次增资设置多种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渠道
根据《增资协议》,债转股实施机构可通过资本市场及非资本市场多种渠道完成投资退出,并且优先选择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资本市场退出方式,实现股权上翻,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而非以债权人退出方式谋求固定收益。
(2)前次增资不存在保证回购安排
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非资本市场退出主要约定包括:
如发生协议约定的“特定情形”,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即上市公司可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按照约定股权收购价格优先回购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上述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有关回购的提议及《增资协议》相关约定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回购的义务或承诺。
(3)前次增资不存在资金固定收益回报安排
交易对方资金收益回报一方面来自于标的公司分红,另一方面来自于留存收益带来的标的公司评估增值。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就分红安排主要约定如下:
在债转股实施机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期间内,标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事宜。标的公司的基准股息率为6%,当标的公司以全部可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还不足以达到基准股息率时,标的公司优先向债转股实施机构进行利润分配。
《增资协议》对取得分红金额设置6%的基准股息率,对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均适用,同时,《增资协议》并未设置股息率上限,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基于标的公司业绩经股东会审议后分红,仍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财产分配权和滚存利润,标的公司不存在按照资金固定收益回报进行分红的强制义务。
此外,本次交易以及前次增资对价均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受宏观环境、标的业绩等因素影响,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前次增资时,交易对方最终的资金收益回报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上述约定并不构成资金固定收益回报。
(4)债转股实施机构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属于债权人
完成增资后,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股东会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中,①规模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②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④修改公司章程;⑤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⑥终止、清算、破产或解散;⑦经营范围、业务性质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事项需要债转股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董事会层面,建信投资有权在自交割日起18个月后改组蒙东能源董事会,建信投资有权提名1名股东董事;中银投资在增资完成后提名1名董事,参与福源公司治理。
综上,标的资产将前次增资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具备合理性。
3、标的资产将前次增资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规定: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增资协议》约定,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存在资本市场和非资本市场两种途径。资本市场化退出中,上市公司有权向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标的公司股权;非资本市场退出中,债转股实施机构有权提议上市公司行使优先回购权,上市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
因此,实施上述退出安排的选择权在上市公司而非债转股实施机构。据此,也就不存在合同中约定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应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不存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标的公司可以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第一款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
完成增资后,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参与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对标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成果实施影响;同时,《增资协议》并未设置股息率上限,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财产分配权和滚存利润。
因此,债转股实施机构作为标的公司股权的持有方,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在标的公司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第二款关于“权益工具”的定义。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规定:除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本市场化退出受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审核等程序,而且《增资协议》对非市场化退出约定了协商期。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行使上述权利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结合退出时的市场情况予以考虑。两种退出方式仅是对投资者退出路径的设定,并非是退出保证。由于债转股实施机构无权直接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退出安排存在明显不确定性。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退出安排取决于未来相关各方的意愿及协商结果,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具体退出时点、退出方式因上市公司有权选择和递延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不存在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
此外,债转股实施机构退出时的交易对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债转股实施机构退出时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均会导致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的不确定性。由于届时的交易对价在标的公司初始确认时无法计量,即无法确定“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前次增资亦无法作为金融负债进行确认。
(3)市场相似案例处理情况
目前市场上存在较多成熟债转股案例,相关条款与华电国际相似,在会计处理上将增资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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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标的资产将前次增资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五)《增资协议》上述条款不构成在前次增资过程中存在出资收益固定回报及保证回购等安排,不会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增资协议》上述条款不构成在前次增资过程中存在出资收益固定回报及保证回购等安排的情况。《增资协议》相关利益约定或安排情况,主要系保障债转股实施机构投资权益及退出权利,具有商业合理性,并且存在市场相似案例,并非此次交易的特殊安排,不存在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基于《增资协议》,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不存在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合同义务,对前次增资在会计处理上作为权益确认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会计准则规定。
(六)以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现金增资偿还的债务的形成原因、债务期限、利率、本息金额以及该等债务对两家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并结合交易对方从标的资产累计分红金额,对比现金增资前与本次交易后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债务情况
1、以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现金增资偿还的债务的形成原因、债务期限、利率、本息金额等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蒙东能源收到建信投资现金增资款100,00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偿还工商银行借款合计11,597.59万元,并将剩余88,402.41万元通过华电财务向华电国际发放委托贷款,用于偿还华电国际在建设银行借款。蒙东能源、华电国际以及华电财务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金额为88,402.41万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月20日、2月21日华电国际分别提前还款40,000.00万元、48,402.41万元,已全额偿还该笔委托贷款。
2020年5月25日,福源热电收到中银投资现金增资款50,000万元,于2020年5月26日偿还建设银行、昆仑银行、农业银行合计41,350.00万元,并将剩余8,650.00万元通过华电财务向华电国际发放委托贷款,用于偿还华电国际在建设银行借款。福源热电、华电国际以及华电财务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金额为8,6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4日,华电国际全额偿还该笔委托贷款。
以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现金增资偿还债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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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债务系蒙东能源、福源热电以及华电国际基于项目建设或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形成。
根据《增资协议》对增资款项用途的约定,增资款项应全部用于偿还标的公司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务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务,或者以债转股实施机构认可的方式(如委托贷款)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增资款用途符合《增资协议》的具体约定。
本次债转股范围内的债权以银行债权为主,且均是正常类贷款,无关注和不良类贷款,债权质量较好,范围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所偿还债务均为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给华电国际用于偿还华电国际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存量金融机构债务,增资款用途符合《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文)等有关部门对市场化债转股的要求。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已收回华电国际委托贷款,并将相关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自身有息债务,由于目前标的公司已无有息债务,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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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等债务对两家标的资产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
(1)蒙东能源
蒙东能源于2019年12月偿还自身有息负债合计11,597.59万元,该等债务于2019年产生财务费用合计595.82万元。同时,蒙东能源向华电国际发放委托贷款,偿还华电国际有息债务合计88,402.41万元,该等债务于2019年产生财务费用合计2,951.42万元。由于蒙东能源的还款时间接近当年年末,偿还债务对当年财务费用的影响较小。
(2)福源热电
福源热电于2020年5月偿还自身有息负债合计41,350.00万元,该等债务于2020年产生财务费用合计637.83万元。同时,福源热电向华电国际发放委托贷款,偿还华电国际有息债务合计8,650.00万元,该等债务于2020年产生财务费用合计129.23万元。经测算,福源热电因偿还有息债务,于2020年当年节约1,000万元左右的财务费用。
由于蒙东能源和福源热电有息债务的还款时间不同,因此上述债务在各年度对财务费用影响存在一定差异。总体而言,随着上述有息债务的偿还,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财务成本均存在较大程度的减轻。
3、交易对方从标的资产累计分红金额
(1)蒙东能源
根据经蒙东能源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计分配利润6,866.50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3,766.50万元,建信投资应分得利润3,100.00万元。
根据经蒙东能源股东会审议批准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拟向股东合计分配利润13,474.58万元,其中华电国际应分得利润7,391.25万元,建信投资应分得利润6,083.33万元。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建信投资从蒙东能源合计取得分红金额为9,183.33万元,同期华电国际从蒙东能源合计取得的分红金额为11,157.75万元。
(2)福源热电
(下转10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