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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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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6版)

2021-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6版)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

辉澜公司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的海通国际证券的理财产品所产生。其中购买理财支付的现金列示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到期赎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20年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增多,导致本期相关现金流量较前期有一定增加。

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主要为联合能源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所支付的包括购建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及间接费用款、采取收购资产方式购买的特许经营权支付的款项及购买非自建固定资产支付的款项等。

根据联合能源的会计政策,油气资产使用成果法入账。根据此方法,开发井、配套设备及设施以及油气资产中的探明矿产权益的所有成本均予以资本化。勘探及评估开支会予以资本化,且于确定有关勘探井发现商业储量前不会予以折旧及摊销。

联合能源2019年、2020年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主要投入如下:

单位:万港元

2019年,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金额216,919.13万元,金额较大主要系巴基斯坦地区两个重点项目KN区块配套设施工程和Mulaki油田地面管线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及伊拉克的两个重点项目Siba气田集输管线项目和B9区块主要原油外输管线项目的资金投入较高。2020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和低油价产生的负面影响,公司的资本投入进度较2019年有一定减少。

3、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2019年,辉澜公司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为35.87亿元,主要系联合能源与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以总对价44.03亿港元(约合5.64亿美元)收购Kuwait Energy Public Limited Company(简称“KEC”)及其附属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所产生。KEC主要在伊拉克(B9区块、Siba区块)、埃及(BEA区块、Abu Sennan区块、ERQ区块、Area A区块)、也门及阿曼等多个国家从事勘探、评估、开发及生产活动。

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20年,辉澜公司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15,777.97万元,主要系联合能源位于巴基斯坦地区项目建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以及工程建造相关的质保金。

(二)后续投资计划及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影响

目前辉澜公司控制的联合能源在伊拉克地区有B9和Siba两个区块的作业权益。联合能源预计在伊拉克将会再次获得新的区块。联合能源将在未来两三年,开展快速的油田开发和地面工程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联合能源预计2021年全年的资本开支为3.9亿美元至4.2亿美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合能源的货币资金为30.93亿港元,资产负债率为48.22%,随着伊拉克地区项目的持续完工,公司油气产量,以对应收入和现金流将实现快速增长。联合能源目前能够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自身的流动资金需求及项目投资需求,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母公司营运资金造成较大影响。

二、2020年,辉澜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辉澜公司最近两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明细

辉澜公司 2019 年、2020 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二)2020年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辉澜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20年较2019年减少261,294.37万元,并由正转负主要是原因如下:

1、2020年取得借款收到现金较2019年减少440,208.51万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 2019 年减少283,798.43万元,因此取得借款及偿还债务使得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较2019年净减少156,410.08万元。2019年,联合能源收购KEC公司股权,新增银行贷款共约643,937.8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566,813.37 万元),偿还KEC的公司高级担保无抵押票据约195,000.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71,644.85 万元),偿还KEC的Vitol预付款融资约49,139.3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43,253.89 万元)以及偿还其他银行贷款约242,970.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213,869.48 万元)。

2、2020年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2019年减少144,365.03万元,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2019年减少75,791.58万元,因此取得及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使得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较2019年净减少68,573.45 万元。2019年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联合能源与下游客户签署了最高约292,500.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257,467.28万元 )之有抵押原油预付款项融资协议,2019年提取175,500.00 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54,480.37 万元)。截至2019年末,尚未提取的原油预付款项融资总额为约117,000.0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102,986.91 万元);2019年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包括46,114.9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40,591.72 万元)的借款保证金以及偿还部分原油预付款项融资49,139.30万港元(约合人民币43,253.89 万元)。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 中“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中进行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辉澜公司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主要是公司利用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所产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主要为联合能源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所支付的包括购建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及间接费用款;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主要系2019年收购KEC所产生;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项目建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以及工程建造相关的质保金。根据公司经营安排,未来两三年,联合能源会继续在伊拉克等地区开展油田开发和地面工程建设,联合能源预计能够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自身的流动资金需求及项目投资需求。

2、2020年,辉澜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的原因主要为:2019年,联合能源收购KEC公司股权,新增银行贷款并偿还部分债务,使得当年取得借款收到现金金额较大;此外,2019年根据与下游客户签署的预付款融资合同提取大额原有预付款,使得当年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较大。2020年由于联合能源不存在大额融资行为,因此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金额变动与实际情况相符,存在合理性。

6、问题六

公开资料显示,标的公司联合能源存在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UEP Wind Power(Private) Limited 提供531,111千港元的担保。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辉澜公司、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资金往来、担保情况、交易事项等;(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担保等情形。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内辉澜公司 、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资金往来、担保情况、交易事项等。

(一)辉澜公司除联合能源以外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2019年至2020年,辉澜公司除联合能源外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2019年至2020年,辉澜公司除联合能源以外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共计10笔,其中资金支出共计2,418.67万元,资金收入8,977.46万元。涉及主体包括Reveal mark Limited,东方集团实业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物产(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主体。

(二)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2019年至2020年,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2019年至2020年,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共计两笔,其中资金支出共计2,481.00万元,无资金收入。涉及主体为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2019年度与2020年度租赁办公室物业费用差异较大的原因系该租赁合同由2019年9月份开始生效,故导致2019年度租赁费用较2020年度相比较低。

(三)辉澜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辉澜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担保情况如下所示:

注1:辉澜公司为东方有限提供担保金额合计25.8亿元,全部为向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依据互保协议为东方有限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而提供的反担保。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辉澜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间共存在10笔对外担保,其中联合能源1笔,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4笔(其中一笔为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辉澜公司5笔。

二、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担保等情形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辉澜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的情形。其中非关联方资金占用详情见本回复问题四之“二、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联合能源实施控制,说明报告期内辉澜公司与联合能源具体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二)报告期内辉澜公司与联合能源具体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之“2、具体财务数据差异的原因”之“(1)流动资产”。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辉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草案)前,完成上述资金占用的清理;针对关联担保,除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外,辉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草案)前,完成上述关联担保的清理。

三、补充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辉澜公司、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资金往来、担保情况、交易事项等及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关联担保等情形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五、报告期内辉澜公司与联合能源具体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三) 报告期内辉澜公司、联合能源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资金往来、担保情况、交易事项等”中进行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报告期内,辉澜公司、联合能源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资金往来、担保情况、交易事项等,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形。针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辉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草案)前,完成上述资金占用的清理;针对关联担保,辉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草案)前,完成除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其他关联担保的清理。

三、关于其他问题

7、问题七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请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714,576,124股,东方有限直接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66%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宏伟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30%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名泽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东方有限94.00%的股权,从而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9.96%的股份。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有限,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宏伟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东方有限通过本次交易将增加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方有限、上市公司股东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已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东方有限就本次交易取得的及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

“1、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承诺

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张宏伟先生出具承诺

张宏伟先生就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承诺:

“1、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人基于上述股份而衍生取得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若本人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东方有限、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及张宏伟先生已就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作出承诺,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情况”之“(五)锁定期安排”中补充披露了东方有限、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及张宏伟先生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已就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作出承诺,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8、问题八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发改委、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予以备案/核准;需要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核(如需)。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截止目前,前述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间接持有联合能源30.55%股份,本次交易是否需取得港交所豁免要约等审核程序及具体进展情况。请财务 顾问发表意见。

答复:

一、截止目前,前述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一)发改委、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予以备案/核准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1、本次交易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投资主体需要在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获得境外公司所有权,属于境外投资,需要在国家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本次交易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变更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属于境外投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由于东方有限已经就投资辉澜公司下属的各个境外项目分别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报备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因此,东方有限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或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事后报告。

3、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正式启动申请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实施前办理完毕相关程序,预计办理上述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方有限持有的辉澜公司92%的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东方有限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29.6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宏伟先生控制公司29.9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与辉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东方有限及张宏伟先生,但东方有限及张宏伟先生控制公司的股份低于50%,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依法豁免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正式启动申请程序。公司将在后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后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并根据其要求办理相关事宜。本次交易完成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最终控制权均未发生转移,且东方有限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市场份额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预计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间接持有联合能源30.55%股份,本次交易是否需取得港交所豁免要约等审核程序及具体进展情况

联合能源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26的规定,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当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必须向该公司其他股东作出要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间接持有联合能源30.55%股份并控制联合能源71.34%表决权,属于触发强制要约的情形,需要取得香港证监会豁免函。

由于本次收购前后,联合能源实际控制人均为张宏伟先生,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性变更,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正在通过联合能源与香港证监会沟通豁免要约事项,并拟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联合能源股份的申请函,就本次交易的交易架构向香港证监会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将在后续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披露文件中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有关审批事项目前进展及是否存在潜在障碍的相关内容已在重组预案(修订稿)中“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中进行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日,暂未发现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发改委、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予以备案/核准以及境外投资变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审批事项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已就相关风险在重组预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和提示。

2、本次交易需取得香港证监会豁免涉及联合能源强制要约,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正在通过联合能源与香港证监会沟通豁免要约事项,并拟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豁免要约方式增持联合能源股份的申请函,就本次交易的交易架构向香港证监会进行说明,以取得豁免函。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61

债券代码:155495 债券简称:19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7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等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主要情况如下(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出现的简称均与《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