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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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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2021-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1-07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汇总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58,711,149.44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75,128,529.57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仲裁)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57〉。)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下述重大被诉讼起诉案件一至十三为已披露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69),本次公告为案件一和案件十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余案件目前尚无进展。

●公司所持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公司股权被申请冻结,上述公司营业收入合计为5,082,544,713.42元(单体报表数据未进行合并抵消)。

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执5505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 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为人民币2,058,711,149.44元(其中:重大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1,975,128,529.57元,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财产保全金额2亿元;其他被诉讼起诉的金额为83,582,619.87元。)具体情况如下:

释义: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地产”)、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江阴市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江阴日化”)、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钦州”)。

一、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宣威磷电、广西钦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刘烨

被告: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4月23日

收到《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的时间:2021年9月2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澄星股份立即归还欠款本金44643527.9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72367.72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罚息(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4643527.92元为基数,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72367.72元为基数,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2、判令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澄星股份在原告处借款44643527.92元,由澄星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澄星股份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结欠原告的款项无法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澄星股份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有权要求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贷款的本金余额及期内利息经公司财务部核实,金额予以认可。2、澄星股份不应承担罚息,仅应按合同支付利息。理由是澄星股份在贷款正常未到期,同时未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将宁波银行账户资金用于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又起诉至法院,导致澄星股份无法按约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宁波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对复利的承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1日做出的(2020)苏02民初705号判决书有所判决,请法院予以参考。澄星集团辩称,澄星集团担保属实,在法院判决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其他意见同澄星股份的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宁波银行诉称事实有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董事会同意最高额保证决议、客户业务回单、贷款信息查询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澄星股份对贷款本金余额44643527.92元及期内利息172367.72元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罚息及复利,宁波银行与澄星股份签订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约定,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交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在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一定比例的逾期罚息,具体逾期罚息加收比例请详见附属条款。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协议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澄星股份辩称关于复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2月1日做出的(2020)苏02民初705号(以下简称705号判决)判决中有所判决,请本院予以参考。本院认为,705号判决是认为在罚息的基础上再计算复利,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但本案宁波银行主张的复利是以期内利息172367.72元为本金进行计算,并未在罚息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与705号判决有所不同,故本院对宁波银行主张的罚息和复利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1、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宁波银行借款本金44643527.92元、期内利息172367.72元并支付相应罚息(自2021年2月24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464352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72367.72元为基数,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2、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澄星股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合计29680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公司负担。宁波银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800元由法院退回,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账号:016601320100110346)。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执5505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和《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本院(2021)苏0281民初19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928111.6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澄星股份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澄星股份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履行(2021)苏0281民初1919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二、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

《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内容如下:缴纳金额:44928111.64元,其他费用:0.00元;利息: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211465。

(三)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十: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7月8日、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时间:2021年9月2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向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为1703657.7元)、罚息(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2021年6月15日为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2、被告一承担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4万元。3、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总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整(《综合授信协议》第二条),授信期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澄星集团的连带保证责任:澄星集团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于2020年12月31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且知晓三笔借款用途,约定澄星集团自愿对澄星股份与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在锡光银授2020第0642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形成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澄星股份提供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三、四条)。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此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裁定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答辩意见:澄星股份辩称:1、对光大银行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但其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光大银行主张的罚息予以降低。2、光大银行主张律师费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其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判决:一、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5日的利息1703657.70元、复利4096.14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365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澄星股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损失15万元;

三、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539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已出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21-07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报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则的要求,我部对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进行了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根据2021年半年报及前期公告,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合计为21.78亿元,报告期无新增金额。2020年度公司预提利息5,271.25万元;2021年上半年未计提相关应收利息。根据2020年报问询函回复,控股股东拟通过处置资产、政府政策性拆迁补偿、推进重组等方式力争在2021年底全部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目前,澄星集团已资不抵债,其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多轮冻结,存在债务逾期等问题,是否能够前述计划解决资金占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目前,公司全体董监高为追收相关款项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目前的具体进展;(2)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借款所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应计提利息5,271.25万元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公司2021年上半年未计提应收利息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前期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目前的进展情况;(4)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资产被冻结、查封(扣押)等情形。

二、半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期末净资产为-4.79亿元,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面临多起金融机构诉讼,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披露2021年年报后面临终止上市风险。请公司充分提示:(1)存在的退市风险;(2)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的风险。

三、根据前期公告,截至2021年8月26日,累计诉讼金额20.59亿元,其中金融借款纠纷诉讼涉及金额为19.75亿元,其他买卖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等合计8,358.26万元。公司未计提相应预计负债。请公司补充披露:(1)主要金融借款诉讼的具体情况和进展;(2)结合未决诉讼仲裁案的进展情况,说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上述涉案诉讼是否存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或担保事项。

四、半年报显示,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为9,194.99万元,较期初上升38.59%。主要系本期票据结算货款模式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款项融资具体类别、融资主体、银行等;(2)本期增加票据结算模式的具体原因,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票据结算相关风险。

五、半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5.44亿元,较期初增加3.01亿元。其中,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项均大幅上升。其他应付款上升主要是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集团)和江阴市红柳被单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柳被单厂)替公司归还借款所致。应付股利余额为1.03亿元,较期初上升1,367.24%,主要系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弥勒磷电)应付少数股东股利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其他应付款具体明细,形成的时间、交易背景、金额、对象、账龄等;(2)法尔胜集团和红柳被单厂替公司归还借款具体情况,公司是否已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3)弥勒磷电应付少数股东股利本期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六、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80亿元,与去年同期持平,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转亏。同时,出口销售2.54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约35%。请公司:(1)分产品、地区补充披露营业收入、成本及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变化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出口销售出现明显下降的具体原因;(3)说明本期净利润由盈转亏的具体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对于《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问询函》的要求,核实相关情况,准备回复文件等,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