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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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1-073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 9:15-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6日9:15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马刚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580,552,3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60,886,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4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666,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39,430,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9,764,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9,666,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1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苏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013,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538,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891,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5%;反对538,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泽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7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218号

致: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盈峰环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盈峰环境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1日发布的《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苏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号盈峰中心23层。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9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2021年9月6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6名,持股数共计1,580,552,344股,占盈峰环境总股本的49.968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9月6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邱志辉 王泽骏 朱纯怡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