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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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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预案。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较本次发行前将出现较大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若未来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数量将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规模也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若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强研发与市场开拓,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与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完善业务布局,努力提升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需求,加强技术开发和积累,不断进行创新,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架构及治理制度,并将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控风险。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风险。同时,公司将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达到预期目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高股东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企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及陈宇杰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本企业承诺根据《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承诺:

就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的履行,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及时、充分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应继续履行承诺事项或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发行人其他有关人员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起富和杭州康宇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将严格履行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江”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4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2257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金三江”,股票代码为“301059”。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43.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8.09元/股,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52.1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75.7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67.2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254.74494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即608.6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67.1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5.8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51203643%。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1年9月3日(T+2日)结束。

一、新股认购情况统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新股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网上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14,738,425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119,233,858.25

3、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20,075

4、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162,406.75

(二)网下新股认购情况

1、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15,671,500

2、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126,782,435.00

3、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0

4、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0.00

二、网下比例限售情况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571,02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075股,包销金额为162,406.75元,包销比例为0.0660%。

2021年9月7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网上、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083 3699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邮箱地址:project_jsjecm@citics.com

发行人: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盈科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5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85号文予以注册。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51.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1,35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6日(T日)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显盈科技”股票1,351.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提供的数据,对本次网上发行的申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5,444,055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40,262,711,500股,配号总数为280,525,423个,起始号码为000000000001,截止号码为000280525423。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09631925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10,382.14001倍。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定于2021年9月7日(T+1日)上午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号深业中心308室进行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摇号抽签,并将于2021年9月8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报》上公布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本次发行的缴款环节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于2021年9月8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1、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根据2021年9月8日(T+2日)公告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2021年9月8日(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缴款时,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3、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发行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基金”)协商一致,决定本公司旗下在腾安基金销售的基金参加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基金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率享有优惠,具体适用的基金范围、费率折扣和优惠活动期限以腾安基金规定为准,详情请咨询腾安基金。

各基金的原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重要提示:

1、本赎回费率优惠活动仅适用于赎回手续费(含转换业务的转出基金赎回费)中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正常收取,本赎回费率优惠活动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2、本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腾安基金所有,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腾安基金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相关详情:

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6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1-099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236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组织各方积极推进本次发行工作,并将根据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9 证券简称:中天精装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212210),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经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备案。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