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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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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21-037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28日 15点00 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本公司四楼42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8日

至2021年9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本公司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ygs.com 于2021年8月17日发布之《四川成渝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成渝关于转让仁寿置地91%股权及相应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及《四川成渝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有权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股东回执、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股东回执见附件 2)

股东也可以通过传真、邮递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公司办公楼四层409室。

(三)登记时间

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9:00-11:00,14:30-16:30

如以传真或邮递方式登记,请于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或该日前送达。

(四)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或其受托人正式以书面方式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必须在本次大会召开前 24 小时或以前送交本公司。

2、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五)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六、其他事项

1、会议预计不超过半天时间,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 涂文影

联系电话: 028一85527109 传真: 028一85530753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回执

● 报备文件

《四川成渝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川成渝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

股东回执

截止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我公司(个人)持有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 _股,拟参加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股东回执以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125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轻盐晟富盐化产业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因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1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21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5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2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协调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鉴于《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仍待进一步完善,为保证回复内容的准确和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2021-029、2021-034)。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回复,并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2021年6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

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转来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重庆湘渝盐化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21]116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次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

2021年8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更换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变更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披露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文件,并发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7日和2021年8月7日,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了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1-063、2021-084、2021-095和2021-1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履行有关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披露的《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等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1-126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原经营范围做相应调整,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近日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70340659

名称: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注册资本:玖亿壹仟柒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整

成立日期:2011年 12 月 1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从事食盐、工业盐、其他用盐及盐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分装、批发、零售、配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塑料制品、包装物料、日杂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的生产销售;农牧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的销售;阻垢剂、絮凝剂、抗结剂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自有合法资产进行股权、超市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新材料、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5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

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已签订各类担保合同额度为人民币113,322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6,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年9月6日,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以下简称“合肥科技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科铜业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间内与合肥科技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四亿五仟万圆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王生

5、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鑫科铜业总资产244,962.34万元,总负债117,380.98万元,净资产127,581.3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92%;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7,297.98万元。

7、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三年;

担保金额:6,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173,8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6%。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鑫科铜业2021年6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5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为其担保金额:

本次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拟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实际已签订各类担保合同额度为人民币113,322万元(不含此次拟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3,000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济供应链管理”)拟与鑫科铜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合作协议》签订具体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拟就上述事项与海济供应链管理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鑫科铜业与海济供应链管理之间形成的国内贸易、供应链管理相关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四亿五仟万圆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王生

5、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1年6月30日,鑫科铜业总资产244,962.34万元,总负债117,380.98万元,净资产127,581.3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92%;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7,297.98万元。

7、股权结构: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1、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到期之日起叁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海济供应链管理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叁年。

担保金额:3,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173,8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调整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资金需要,上述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拟为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在人民币198,3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3,8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授信为鑫科铜业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额度人民币9,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8.06%。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鑫科铜业2021年6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1-016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対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8日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完成了《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期权简称:梦网JLC5,期权代码:037166。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21年6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7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梦网JLC5,期权代码:037166

2、授予日:2021年7月19日

3、行权价格:17.51元/股

4、授予人数及数量:本次激励计划向31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48.5875万份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6、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包括: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所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四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P):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三、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情况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5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65名调整为313名,股票期权数量由32,590,000份调整为32,485,875份;预留的股票期权3,620,000份无变化。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价格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梦网JLC5,期权代码:037166

2、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1年9月6日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1-014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8月27日,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