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选路由器供应商名录2021年第二批采购项目进展
暨签订框架合同的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28 证券简称:多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转债代码:113604 转债简称:多伦转债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5号)的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15,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8,750,141.5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249,858.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7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46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益电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中德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27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415,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已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5,6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409,397,500.00元,此款项已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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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集资金净额与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金额未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证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注2:公司会同中德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盐官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注3:公司会同中德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斜桥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9350301040019810、201000284989414,截至2021年8月27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880.00万元、17,118.75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明益电子16%股权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赵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明益电子(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511,截至2021年8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941.00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635,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甲方1拟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向甲方2提供总额不超过20,941.00万元借款用于实施“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1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方2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
上述专户中的募集资金及其孳息仅用于甲方“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正奎、赵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义务,且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江苏银行、江苏紫金农商银行、浙商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7,566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升鑫赢B-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3个月、92天、7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4月26日,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7,566万元
(四)委托理财期限
3个月、92天、7个月
(五)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金融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2、公司财务部根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及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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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将通过评估、筛选等程序,严格禁止购买安全性低、流动性差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2、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只针对日常运营资金出现闲置时,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的理财收益,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1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6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16)均为上市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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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总计7,566万元,占2021年上半年末货币资金的比例12.05%,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宏观金融政策变化等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包含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用于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并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具体选择投资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笔累计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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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结果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2 股票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1-03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9月6日
●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8.00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陈前炎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8月20日为授予日,向陈前炎先生授予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公司本次实际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致。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暂缓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年8月20日。
2、实际授予数量:18.00万股。
3、实际授予人数:1人。
4、授予价格:3.6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暂缓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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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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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2日出具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2-10017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21年8月2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认为:截至2021年8月20日止,公司实际已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共计人民币651,6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8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71,600.00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本由本次增资之前的508,236,166股变更为508,416,166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8,236,166.00元增加至人民币508,416,166.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的18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9月6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08,236,166股增加至508,416,166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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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所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2021年8月20日,公司以2021年8月20日的收盘价,对暂缓授予的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30.50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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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流。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 报备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公司)《关于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经国投中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日常生产资金需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财务)根据上述议案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荣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8层
乙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仁堂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205室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甲方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控股,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作为国投公司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成员单位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0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国投中鲁”,股票代码为“600962”。乙方为国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甲方承诺将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乙方为国投公司成员单位中的主要公司。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原则上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乙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二)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甲方同意向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
3、结算服务;
4、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收费
1、关于存贷款:
(1)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平均利率;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甲方吸收其他国投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2)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等条件同期同等额度贷款利率。
(3)为履行本条款之必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文件,如乙方与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及相关文件等,以确保甲方能依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依据本条款约定向乙方提供存贷款相关服务。
(4)乙方如果认为甲方履行本条款与约定不符,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2、尚未收费服务,包括:
(1)甲方现时向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2)甲方现时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
3、除上述第1、2条所列甲方现时为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甲方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且
(2)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甲方向其他国投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四)交易限额
1、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的存款,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乙方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乙方应将其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按照协议第3.3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五)风险控制
1、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乙双方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六)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国投财务相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与公司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可向公司提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签订本协议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金融服务协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月8日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比例超过1%暨减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56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比例超过1%暨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5%以上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合计持有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份191,972,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山东能源(原兖矿集团)拟自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3,101,03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550,51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2021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3),山东能源(原兖矿集团)减持时间过半时合计减持了331,700股,减持比例0.02%。
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能源(原兖矿集团)出具的《关于盘江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函》,山东能源于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6,593,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6%,本次减持计划数量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山东能源(原兖矿集团)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其他方式取得”系指“上市后股份转让及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2021年4月20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21年5月11日公司披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获得贵州省国资委批复公告;2021年5月29日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21年7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山东能源(原兖矿集团)本次减持与前述事项无关。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进行的减持,实施主体不是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限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未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300571 证券简称:平治信息 公告编号:2021-126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选路由器供应商名录2021年第二批采购项目进展
暨签订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的《路由器产品代工生产协议-2021年第二批采购框架合同(兆能)》为深圳兆能日常经营合同。本次框架合同的签订对上市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签订的框架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以具体订单为准。该框架合同虽已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框架合同履行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选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能”)成为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路由器供应商名录2021年第二批采购项目的中选候选人。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兆能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的《路由器产品代工生产协议-2021年第二批采购框架合同(兆能)》,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基本介绍
公司名称: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承志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56号(经开区拓展区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全国);呼叫中心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全国);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全国;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物联网系统软件开发、销售;物联网系统设备销售、维护;物联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工程设计、安装、维护;仪器仪表及配件、计量器具、电力设备、电子产品、智能家居、智能门锁、智能安防设备、车联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传感器、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智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销售;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是公司的长期客户,履约能力有保证。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卖方: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1、本框架合同的含税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567.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柒万元整),增值税税率为13%。
2、产品概述:本合同具体产品为Wi-Fi5千兆双频路由器。Wi-Fi5千兆双频路由器专门为家庭市场运用于大中小户型无线网络,部署环境可以是公寓宿舍、大平层、小商铺等环境,能够满足多用户,广覆盖、高带宽等各种复杂环境的无线接入需求。
3、本框架合同由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框架合同项目属于深圳兆能的主营业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促进作用;框架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能够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形成业务依赖。
四、风险提示
1、上述合同系深圳兆能中标以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深圳兆能签订的框架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以具体订单为准,公司最终可实现的销售收入以实际完成的订单金额为准,上述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2、框架合同虽已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框架合同履行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履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公告所述的框架合同为公司子公司和运营商签署的确定金额或数量上限的合同,因采用运营商统一模板,该类合同均命名为框架合同,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深圳兆能日常经营合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与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的《路由器产品代工生产协议-2021年第二批采购框架合同(兆能)》。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