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6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
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9月14日(星期二)15:00-16:00
● 会议参与网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 投资者可于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DSL1999@dslyy.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8月30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本公司拟定于2021年9月14日15:00-16:00召开业绩发布会,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发布会类型
业绩发布会通过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本公司将针对2021年半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召开时间:9月14日(星期二)15:00-16:00
2、参与网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http://roadshow.sseinfo.com)
3、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柯云峰先生、总经理柯国强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景荣先生、财务总监彭广智先生、证券事务代表陈国圳先生及梁润世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于2021年9月14日15:00-16:00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直接与公司参会人员进行互动沟通交流。
2、投资者可于2021年9月13日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DSL1999@dslyy.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电话:020-81689688
电子邮箱:DSL1999@dslyy.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7 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65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担保情况: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子公司河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参林”)、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大参林”)、西安欣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康大药房”)向银行申请总计16,4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2021年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为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内的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为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3.6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
“河南大参林”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2,4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由本公司为“河南大参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2,400万元人民币。
“茂名大参林” 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由本公司为“茂名大参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共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尚未使用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2.16亿元人民币,此额度根据子公司实际需要的情况分配,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欣康大药房”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额度为扣除保证金或存单、票据等质押后的敞口额度),由本公司为“欣康大药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度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授信业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承贴现、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保理等业务,授信业务、期限及额度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由公司授权董事长柯云峰代表公司签署本次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1、河南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晋付祥
主要业务:药品及健康相关商品的零售等
本公司持有“河南大参林”100%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河南大参林”资产总额为20,921.53万元,负债总额为17,229.6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17,229.6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691.93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29,065.44万元,净利润-475.59万元。
2、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茂名市双山二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辉燕
主要业务:药品及健康相关商品的零售等
本公司持有“茂名大参林”100%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茂名大参林”资产总额为137,608.62万元,负债总额为82,910.4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82,910.4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4,698.16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78,674.81万元,净利润16,695.41万元。
3、西安欣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80万元
注册地址: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房志明
主要业务:药品及健康相关商品的零售等
本公司持有“欣康大药房”51%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欣康大药房”资产总额为6,604.06万元,负债总额为3,883.0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3,883.05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721.01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4,751.91万元,净利润640.03万元。
三、担保主要内容
■
注:欣康大药房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51%,公司本次为欣康大药房银行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欣康大药房剩余49%持股股东并未签署连带责任担保协议。
四、股东大会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为子公司担保事项已经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计16,4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
五、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3,7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额度合计120,100万元人民币,担保总额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21.55%。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月7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 8,000万元人民币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32天
● 履行的审议程序: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2021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2021-060。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16,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情况: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55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7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89.6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210.3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6月8日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51ZA001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相关理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投资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投资产品不得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同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4)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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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此次购买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是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本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系保本型,在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1166),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77%,公司货币资金为19,993.90万元,本次认购银行结构性存款分别为8,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6月30日货币资金比例为40%。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本次认购结构性存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将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属于短期保本浮动收益的低风险型产品,但由于产品的收益由保底收益和浮动收益组成,浮动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仍存在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2)尽管前述对预计收益有所预测,但不排除受市场环境影响预计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2020年10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2021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主营业务发展,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6,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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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16,5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董事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6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8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8月发行新股8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36,64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0,104.56万元。募集资金于2021年8月3日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2021〕7-7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11,245.87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源循环”)增资的议案,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年产5万吨高端三元锂电前驱体(NCA、NCM)和1万吨电池氢氧化锂项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芳源循环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相关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芳源循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芳源循环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67023900001231,截至2021年8月27日,专户余额为11,245.8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万吨高端三元锂电前驱体(NCA、NCM)和1万吨电池氢氧化锂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甲方及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泉泉、张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及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或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0109民初2852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5月10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91民初2852号),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5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6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2021年7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辖终302号)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7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年9月6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191民初285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下列会议决议无效: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2日,并于2010年1月6日在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31。西藏景源持有公司74,816,394股份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18.16%。2021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包括: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决议认定西藏景源存在违规增持行为。
西藏景源认为:首先,认定西藏景源是否存在违规增持系证券监管部门职责及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这一公法项下的权力。
其次,限制股东权利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该规定明确了作出相应处罚的机关系“中国证监会”而非公司董事会。并且,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中并无限制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虽然知晓该规定,并在决议中明示西藏景源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但其仍然作出决议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限制股东表决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是根本性的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不应受到非法的限制和剥夺。西藏景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登记,其取得了相应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系以表决权的方式体现,公司董事会在西藏景源的股东身份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限制西藏景源股东权利,违反了前述《公司法》的规定,亦属无效。
综上,为维护西藏景源合法权益,西藏景源诉请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西藏景源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藏景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191民初2852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 B 公告编号:临2021-010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江苏大丰汇丽工业园厂房租赁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等(截至2021年8月31日)暂计人民币4,744,686.8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江苏大丰汇丽工业园租金所占公司收入比重较小,预计本次诉讼产生的影响也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汇丽公司”或“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同时,中远汇丽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201号3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邦鹰
被告:江苏臣生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中央大道北侧经五路东侧2幢
法定代表人:张奇雄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1、2017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的大丰分公司签订《大丰汇丽工业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摘要如下:
租赁厂房及土地坐落地址:大丰市港区中央大道北侧经五路东侧。
租赁用途:生产经营及仓储。
租赁期限: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租金标准:前三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80万元,第四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租金的105%标准计算当年度租金。
租金支付:需先付后用,被告应在每一季度起始日的10日前(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原告大丰分公司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违约责任:1)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需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被告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3)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在该租赁土地、厂房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直接无偿归原告所有。4)未经原告同意逾期返还租赁土地、厂房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租期届满前适用租金标准的1.5倍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2、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作为出租方的相关义务,被告在2018年正常履约,但受中美贸易摩擦及新冠疫情的持续影响,被告资金状况变差,租金给付困难,具体如下:
2019年起,被告经常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且多次出现将应付租金拆分多笔延迟支付给原告。
2019年9月20日之后,被告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更是持续恶化,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拖欠未付。
3、2020年4月16日,原告委托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函告要求被告应于:2020年4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积欠租金合计人民币40万元;及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委托人支付2020年度第一、二季度积欠租金合计人民币90万元;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积欠租金,则在相应期限到期之次日起租赁合同即告解除。
4、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并未按要求支付积欠租金,故租赁合同应于2020年4月26日解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因被告承租厂房后有较多的改造及投入,租赁合同被解除后仍不时通过支付小额资金希望能继续租赁,公司也给了被告较长的时间准备和周转。现被告经营形式仍未有好转,为保护公司利益,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
三、诉讼案件的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4月27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迁让租赁厂房及土地,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土地、厂房及其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3、判令被告支付租赁合同解除日之前一日止(即2020年4月26日)的欠付租金160,327.87元及该欠付租金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9,440.66元(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
4、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占用费4,166,918.36元及至实际迁让之日止的占用费(按对应年度占用费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
5、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终止违约金378,0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公告起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明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但预计影响程度较小。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预计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如实施上述担保,公司累计为宁夏亚东提供的担保额为5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额有效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鉴于上述担保额有效期已经到期,为进一步满足宁夏亚东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节约其融资成本,公司拟为宁夏亚东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继续提供担保。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上述拟担保额有效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4、法定代表人:李华
5、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2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噻唑、2-氯-5-氯甲基噻唑、转位三酮、2-(2-甲基苯氧基甲基)苯甲醛甲酸甲酯、三嗪酮(3-硫-4-氨基-叔丁基-1,2-三嗪-5-酮,4-三嗪-5(4H)-酮)、硫代卡巴肼(硫卡巴脲)、氨基钠、二氯频呐酮、樟脑磺酸(别名:D-樟脑-10-磺酸、L-樟脑-10-磺酸、DL-樟脑-10-磺酸)、尿嘧啶(别名:2、4二羟基嘧啶)、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危险化学品使用范围:液氯、甲苯、哌啶、水合肼、盐酸、硫酸、石油醚、甲醇、丙酮、乙醚、二硫化碳、甲醇钠、三氯氧磷、丙酰氯、2-丁烯醛、一甲胺、醋酸酐、乙酸,有效期至2019年1月1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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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宁夏亚东股权结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宁夏亚东100%股权,宁夏亚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额度签订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仍需与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担保协议签订情况和具体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孙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3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7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无其他的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