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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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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 案(修订稿)

2021-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9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一)《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对照表:

(二)《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对照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彩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安彩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全文。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安彩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彩高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根据增删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二)上述修订后制度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全文。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46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23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3日

至2021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00(2.01一2.05、2.07、2.09、2.10)、7、10、11、12、13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4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00(2.06、2.08)、3、4、5、6、8、9、15、16、17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8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8月14日、9月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4、6、7、8、9、10、11、12、13、15、1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6、7、8、9、15、1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9月15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6:30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资料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等持股证明资料,信函上请注明“安彩高科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三)登记地点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邮政编码:455000 联系电话:0372一3732533

传真:0372一3938035 联系人:杨冬英、朱玉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安彩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预 案(修订稿)

二〇二一年九月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除河南投资集团外,其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58,880,000股(含本数),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7、河南投资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河南投资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9、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公司当前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充分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本公司制定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1、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注意投资风险。

12、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最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释 义

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背景下,光伏产业具有更广阔的市场前景。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国家能源局统计,2008-2020年,我国光伏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由0.14GW迅速发展至252.2GW,累计装机规模提升超过1,800倍,其中2020年我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为48.2GW,同比上升59.50%,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持续保持全球第一。光伏玻璃作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是太阳能发电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随着太阳能能源的推广利用而快速增加。

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公司不断加大业务规模及产品研发投入力度,资金需求量随之增加,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提高资本实力,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1、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供应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公司是我国最早进入光伏玻璃产业的企业之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先发优势。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光伏产业,全球产能向国内转移,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原材料以及产品价格波动也随之加剧。

公司目前仅有一条900吨/天的光伏玻璃生产线投产,产能利用率已经趋于饱和。公司拟通过实施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在稳固目前竞争地位的同时不断提升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

2、提升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河南投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除河南投资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河南投资集团外,其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投资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河南投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其中,河南投资集团拟认购金额为20,000.00万元,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其余股份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除河南投资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河南投资集团外,其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河南投资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未有有效报价等情形,则河南投资集团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为P1。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8,88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中,河南投资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除此之外,尚未确定的其他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河南投资集团直接持有公司407,835,6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26%,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258,880,000股(含本数),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河南投资集团拟认购金额为20,000.00万元,发行完成后预计河南投资集团持股比例将不低于40%,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河南省财政厅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预案的实施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预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已履行完毕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河南投资集团承诺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河南投资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

除河南投资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河南投资集团外,其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一、河南投资集团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河南投资集团持有公司 47.26%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二)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河南投资集团是由河南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河南省财政厅,相关控制关系如下:

(三)主要业务情况

河南投资集团为河南省省属的重点投融资平台,主要通过参控股的方式对河南省内重要行业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及运营管理。目前其投资业务集中于电力、交通、水泥、造纸、金融等行业,受益于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及国家“中部崛起”战略规划的实施,近年来河南投资集团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指标稳步增长。

(四)最近一年简要会计报表

河南投资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认购资金来源

河南投资集团本次认购资金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最近五年,河南投资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河南投资集团拟参与认购,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不对导致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等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之间产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内,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重大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分别于2021年7月签订《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21年9月签订《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河南投资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河南投资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二)认购数量、金额和方式

河南投资集团确认用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和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公司进行主动调整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河南投资集团认购股票的数量和金额相应予以调整。

河南投资集团将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河南投资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河南投资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一河南投资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河南投资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河南投资集团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安彩高科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河南投资集团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河南投资集团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安彩高科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河南投资集团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安彩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3)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4)安彩高科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河南投资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6)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同意。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3、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予以修订并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的先决条件。

4、如因本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赔偿责任。

(五)支付方式

在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河南投资集团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款项足额缴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公司将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支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如双方均有过错,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协议变更及终止

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作出的修改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协议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

2、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3、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本项目将新建光伏轻质基板玻璃生产线,窑炉日熔量约为900吨/天,计划在18个月完工,项目总投资95,455.00万元(包括建设期利息1,921万元),除建设期利息外全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供应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公司是我国最早进入光伏玻璃产业的企业之一,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先发优势。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光伏产业,全球产能向国内转移,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原材料以及产品价格波动也随之加剧。

光伏玻璃行业的成本优势主要来自于规模优势,单炉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低。因此,光伏玻璃企业唯有持续规模化经营才能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此,公司拟实施本募投项目,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在稳固目前竞争地位的同时不断提升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紧抓行业发展机遇,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光伏玻璃作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的必备材料,是太阳能发电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需求随着太阳能能源的推广利用而快速增加。

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国家能源局统计,2008-2020年,我国光伏累计并网装机容量由0.14GW迅速发展至252.2GW,累计装机规模提升超过1,800倍,其中2020年我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为48.2GW,同比上升59.50%,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持续保持全球第一。

受益于光伏产业的高速发展,光伏玻璃的需求也将得以高速增长,本项目的建设将新增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玻璃的产能,能够满足与日俱增的市场需求,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突破产能瓶颈

公司目前仅有一条900吨/天的光伏玻璃生产线投产,现有生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已经趋于饱和,如果不尽快实施产能扩大方案,公司将难以把握本次行业发展的历史机遇进而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本募投项目,将大幅度提升公司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公司生产水平,增加光伏玻璃成品产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基本情况

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28,745.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持续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光伏玻璃行业是资本密集行业,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较快,除本募投项目外,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项目包括焦作安彩光伏玻璃项目、榆济线连接工程等,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较高。未来,随着上述项目的投产,公司业务规模将持续增长,营运资金需求也随之提高。公司需要补充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满足自身持续、健康的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公司具备可靠的技术保障

公司具有 20 多年电子玻璃和 10 余年光伏玻璃制造经验,在光伏玻璃领域已获得多项专利,在其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技术储备充足。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依托于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稳定,安全性高,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2、公司具备丰富的生产经验

公司从事玻璃产品的研发、生产及制造约20余年,具备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成熟的技术工艺,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方面,公司已在计划、生产、采购、设备、质量等各环节制定了较成熟的控制标准,生产过程中良品率一直能控制在行业先进水平,提高了自身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公司经过多年的反复验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自动化技术,不断更新优化生产工艺并提升工艺技术的先进程度,能够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并对生产过程中的人、机、料等因素进行严格控制。

3、公司具备稳定的客户资源

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十分注重供应商的评审,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和行业经验有较高要求,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因此,一旦光伏玻璃企业成功进入大型光伏组件合格供应商名录,双方就会达成较为稳定且持久的合作关系。

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公司已经树立了良好的“安彩高科”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性能均位于行业前列,成为广大客户认可的品牌。公司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众多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包括晶澳太阳能、阿特斯光伏、隆基股份、韩国LG等国内外知名品牌。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众多合作良好的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市场空间,有效降低了运营风险。

综上所述,经过20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在技术工艺、生产管理、品质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和体系保障,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技术基础、管理基础及市场基础,具备可行性。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可用于支持新增产能运营,降低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将得到显著增强,提升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2、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光伏玻璃业务规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一定程度的摊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随着上述措施的执行,募投项目实现运营,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将显著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水平将得到提高,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将使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运营,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相应增加,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并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保证经营活动平稳、健康进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经济效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已经襄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备案,备案号为2020-411025-30-03-103281,本项目涉及的其他审批、备案事项尚在进行中。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涉及投资项目报批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系现有业务的扩展和补充。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结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股本总数与股东结构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河南投资集团,河南省财政厅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最终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高管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本次发行后,若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4,800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可用于支持新增产能运营,降低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将得到显著增强,提升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光伏玻璃业务规模。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一定程度的摊薄。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随着上述措施的执行,募投项目实现运营,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将显著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水平将得到提高,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将使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运营,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相应增加,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机构配置完整,具有自主的独立经营能力,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不存在重大变化。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因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促使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健,进而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一)市场波动风险

光伏玻璃行业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对下游的光伏组件企业依赖度较高,宏观经济变动、产业政策调整都将对光伏玻璃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在经历了2018年“531光伏新政”的冲击后,光伏玻璃的价格和销量出现大幅下滑。2019至2021年一季度,国内市场逐步回暖,加之海外市场需求增长,光伏玻璃呈现了量价逐步回升的局面。但是,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或者产业政策再次出现大幅变动,可能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竞争加剧的风险

中国目前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光伏玻璃生产国,2020年产能占全球90%以上份额,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市场。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驱动下,全球将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力度,随着全球光伏装机量的增长,带动光伏组件重要原材料光伏玻璃行业持续发展。

过去几年中,光伏玻璃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呈现寡头垄断的局面,在下游需求刺激下,行业内头部企业纷纷投产扩建,布局新的产能,行业竞争将愈趋激烈。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规模较小,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整体背景下,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市场占有率,则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三)环保风险

玻璃生产制造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主要为含尘气体、玻璃熔窑排出的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持续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通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清洁生产。但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8,941.87万元、26,372.02万元、23,007.81万元和28,562.72万元。公司通过规范客户授信审批、订单审核及产品发货流程,对应收账款及考核制定详细的管理要求,完善公司逾期账款考核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以降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近三年来应收账款余额持续下降,但金额较大。如果未来公司客户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公司应收账款将可能出现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进而引起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这将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条件,但未来仍然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使用募集资金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经营业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发行完成后的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股价波动风险

股价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公司股票可能会产生脱离其本身价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安彩高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下转1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