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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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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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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不存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鹿城路支行、交通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如下:

国力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国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黄文雯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了国恩股份IPO项目;金科股份、国恩科技、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金科股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

徐露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参与了中石科技IPO项目;大族激光可转债项目;东宝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7、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国译投资的承诺

股东国译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的承诺

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黄浩、覃奀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黄浩、覃奀垚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7、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平、张雪梅的承诺

公司财务总监李平、董事会秘书张雪梅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殷琴、李清华的承诺

监事李清华为公司股东,监事殷琴通过国译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遵守本承诺函第一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4、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公司股东张跃康的承诺

公司股东张跃康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黄友和、卢山、瑞华投资、程志中、长江晨道、昆仑乾禧、庞丽荣、江苏省高投、姚细辉、黄炳泉、南京金永正、科创融智、黄毅、颜建涛、张立云、王照强、田宝安、深圳东方汇、魏军锋、超兴投资、贺军、马风香(继续遵守张平安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朱立红、李强、肖向东、鲁明炎、杨振球、方华、龚国建、崔守君、蔡爱玉、饶秀琴、高建国、李雅彬、邓书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3、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拟将长期、稳定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国译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业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企业将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5)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合伙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减持股票。

(6)若本企业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自发行人处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企业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财金复星惟实基金作出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业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每股净资产价格。

(3)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和减持限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黄友和、卢山及瑞华投资作出以下承诺: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声明与承诺函》,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①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数量或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将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或终止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得减持。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约束条件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公司全体董事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薪酬,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

3、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如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己或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和管理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真空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经过近二十余年发展,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子真空器件研发生产平台和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可开发出一系列具有高附加值的电子真空器件产品,已成为国内电子真空器件领域中产品种类丰富、规格齐全、规模领先的生产企业之一。未来,公司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同时,借助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管理,有效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已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请参见本节“二 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和“(三)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在上市后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先生承诺如下:

1、如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事宜作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本人将自己或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认的金额确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审计及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八、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已采取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关于防止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提供担保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本人在国力股份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本人及关联方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利用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义务,国力股份可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本人财产,若本人不能以现金清偿所占用的资金,应通过变现所持国力股份股票偿还所占用的资金。国力股份亦有权以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抵偿本人占用的资金。

(四)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者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本人将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五)关于未办理产权资产情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剑平承诺:

如因未办理产权资产导致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等资产,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的,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因未办理产权资产遭受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场所、搬迁导致的损失或赔偿、罚款等损失,本人将就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公司完全消除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暂停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4、在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6、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除财金复星惟实基金)、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三)公司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财金复星惟实基金出具《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企业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因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5、本企业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十二、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东和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不履行承诺的情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