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11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概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召集人于2020年8月3日召开了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上海千年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换领营业执照、印章及2019年度利润分配等议案。本次上海千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决议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5月23日、7月14日、7月18日、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人员的公告》、《关于变更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人员的进展公告》、《关于发布召开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关于完成召开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20年8月8日,召开了上海千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上海千年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聘任董事会秘书、资金财务主管、法务主管以及办理工商变更、换领营业执照、印章等议案。
其后,仲成荣、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汤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2020年8月3日《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2.请求确认2020年8月8日《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8月8日会议决议》无效。
二、本次判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2民初950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仲成荣、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汤雷
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二、确认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相关事项
1、2020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千年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告知上海千年监事会于2020年7月25日已自行召开了股东大会。其后,公司以上海千年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千年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1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2民初23565号,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沪01民终465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为维护公司作为上海千年股东之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能力,且鉴于上海千年第三届董事会已于2021年5月届满,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先后向上海千年董事会、监事会发函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1年8月收到上海千年监事会发出的会议通知,上海千年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将于2021年9月2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出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控进展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影响公司作为上海千年股东所应享有的法定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2、公司已于2020年8月宣告上海千年失控,目前上海千年仍处于失控状态。
3、因上海千年处于失控状态,虽上海千年监事会同意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该股东大会能否顺利召开尚具有不确定性。
4、公司将持续跟进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2民初950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