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上接68版)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各相关产业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2年4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4)假设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100,000,000股计算,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5)2020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23,490.48万元、1,838.63万元,由于2020年度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为21,465.62万元,金额较高,且不具备持续性,故扣除2020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后进行假设。假设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24.86万元、1,838.63万元。在2021年假设净利润基础上,假设2022年净利润分为下列三种情况:1)与2021年度持平,分别为2,024.86万元、1,838.63万元;2)较2021年度增长10%,分别为2,227.35万元、2,022.49万元;3)较2021年度增长20%,分别为2,429.83万元、2,206.36万元。
上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假设情形1: 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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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形2: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227.35万元,2,022.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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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情形3: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分别为2,429.83万元,2,20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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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计算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分别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助力公司业务升级与转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公司以印刷包装为主业,兼营大健康等多元化产业,公司主要为食品、饮料、书刊、电器、医药、快消品等行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披露的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状况数据,经科印传媒产业研究中心分析:2021年1-6月,印刷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8.8%,行业持续向好;同时,2021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中下游企业利润承压,盈利恢复相对较慢,印刷企业仍需坚定发展信心,增强发展动力,在经济恢复与产业洗牌的交织推进期努力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
未来公司着眼于绿色经济发展趋势,积极促进印刷产品的升级改造,重点开发健康食品、药品包装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此外,公司还将加快印刷产业物联网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团队搭建,全方位推进传统印刷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印刷产业智慧新生态,保持公司在印刷包装行业的领先优势。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生产经营所占用的营运资本将不断增加。
同时,公司抓住转型发展契机,在保持原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军大健康产业,致力于发展为以印刷业务为基础,大健康业务为未来发展方向的复合型公司。
未来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对公司的运营资本提出更高要求,能否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撑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能够助力公司业务升级与转型,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2、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除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拓展外,还采用了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渠道进行营运资金的筹措,以满足公司日常的营运需求。上述筹资手段的资金成本较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够有效的解决公司的财务压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3、扩充资金实力,应对行业竞争
根据国内印刷及大健康行业的发展现状,下游行业客户通常会将供应商的资金实力作为考量其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资金实力已成为决定相关企业市场地位的核心要素之一。公司作为印刷行业的领军企业以及新兴的大健康公司,为实现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发展,扩充资金实力成为公司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公司近年来多次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同时也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方式,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利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公司在相关领域积极稳妥布局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公司内控体系完善,保障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建立了以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将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优化主营业务的结构,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印刷业务。印刷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包装印刷、出版印刷及其他印刷业务,其中以包装印刷业务为主,主要为食品、饮料、书刊、电器、医药、快消品等行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
在经营规模方面,公司名列国内纸类印刷包装业知名上市公司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全国纸类印刷门类齐全、品种丰富、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之一。2020年8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公司抓住转型发展契机,在保持原有业务优势的同时,进军大健康产业,致力于成为一家以大健康为方向的多元化发展的上市公司。
公司未来将不断做大做强公司主业,并探索和扩充大健康领域业务,优化升级公司业务经营模式,实现公司业务的多元发展,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奠定良好基础。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已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爱红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71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2018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界龙实业、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界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界龙集团为界龙实业控股股东。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界龙集团除通过自有的“界龙集团”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外,还通过借用的“孙某波”、“费某娟”证券账户持有“界龙实业”股份。其中费某娟分别为界龙实业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东;孙某波分别为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九大股东,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八大股东,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无限售条件第十大股东。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界龙实业提供的《关于股东之间相关关系的征询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界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警示函
1、2021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1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号),因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和1126.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关于上述事项,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26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2021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出具对公司《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21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了《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028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号)查明的事实,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总会计师薛群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清涛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兼总会计师薛群、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清涛予以监管关注。
(二)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年12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8]8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3、24、25、46、47、48、49号)中查明的事实,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或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存在隐瞒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界龙集团未将通过“孙某波”“费某娟”账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情况告知公司,且在公司发函征询时隐瞒了对“孙某波”“费某娟”账户的控制情况,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上述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另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借用上述证券账户系为了进行证券交易,相关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且违反了“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界龙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了控股股东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等有关规定。界龙实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界龙集团持股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股东持股情况部分不真实,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相关规定。费钧德和费屹立是对界龙集团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费钧德、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费屹立予以公开谴责,对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三)监管工作函
1、2020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出具《监管工作函》
2020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了《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的监管工作函》,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拟以14亿元向丽水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7.23%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更。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发易连未能按约定向界龙集团全额支付10.44亿元股权转让款,并将付款安排延后。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前期浙发易连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显示,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价款14亿元,普通合伙人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玛贸易)及其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商务)合计拟出资4亿元,上海裘裴贸易有限公司拟出资3亿元,其余7亿元拟通过银行贷款及引入其他合伙人出资。同时,西格玛贸易及其实际控制人王爱红承诺,若有关款项未能在2020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缺口部分将由西格玛贸易及其子公司新玛商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出资。截至目前,浙发易连仅向界龙集团支付2.96亿元股权转让款。请浙发易连核实资金到位情况及筹资进度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督促西格玛贸易及其实际控制人王爱红履行前期出资承诺。如出现资金无法筹措到位等难以继续推进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实质性障碍投资者致歉,以明确市场预期。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密切关注收购方浙发易连资金到位情况,督促西格玛贸易及其子公司新玛商务履行出资承诺,评估收购方是否具备相应资金实力。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披露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3)公司控股股东界龙集团应当与收购方浙发易连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收购方资金资信变化情况,如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出现重大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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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607号),监管工作函问及以下内容:
(1)你公司公告称鉴于客户及供应商配合度不高,无法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供所需的审计资料,公司改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请公司自查并核实后说明:①公司客户及供应商不配合上会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分歧所在,分歧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科目和金额造成的具体影响;②列示报告期公司新增的前五大客户的交易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交易项目和背景、交易金额等;③公司与上会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是否存在分歧,上会与公司沟通过程中是否存在其它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争议事项;④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不配合审计的情况,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行为;⑤公司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内控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2)请公司核实并说明:①前后任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沟通的具体过程,沟通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分歧;②立信中联在审计过程中对换所相关事项的关注情况及审计应对;③说明公司报告期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改聘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差异及同比变化的原因、合理性。
(3)根据年报,2020年7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与现实际控制人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等相关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调整了与控制权转让相关的标的股份各期支付价款及时间,原协议约定第三期末转让价款金额累计为13亿元,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变更为10亿元。请公司:①结合公司终止收购哈尔滨五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核实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情况和风险;②结合公司在浙江省建德市投资新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的事项,说明公司落实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4)根据年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约22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36%;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接近14亿元,达到全年三分之二,同期公司经营现金流净额为负;公司2020年后三季度营业收入基本平稳,同期经营现金流净额均为正但波动极大。请公司结合房产板块确认动迁收入、预收房款等情况,说明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与经营现金流变动趋势存在明显背离的原因,并核实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或更正事项。
(5)根据年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有原值3.8亿元,净额3.1亿元的房屋及土地未办妥权证,其中账面价值1.8亿的浙江外贸新建厂房因报告期规划发生变更而未办妥产证,请公司说明:(1)报告期浙江外贸新建厂房规划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变更原因;(2)目前公司相关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
公司对该监管工作函问及的相关内容一一进行了回复。
(四)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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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1-077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由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
(5)业务资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天津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为12010023)、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88),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
2、人员信息: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李金才;截至2020年末,合伙人40人,注册会计师3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12人。
3、业务规模: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0,013.01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2,773.9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270.62万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0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324.60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0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2,019.27万元,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截至2020年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涉及人员9人,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任2021年度项目合伙人
俞德昌先生,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杭州分所所长,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于1999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拟任2021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
陈凌燕女士,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部门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于201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3)拟任2021年度质量控制复核人
杨铭姝女士,合伙人,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2、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均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也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系基于立信中联提供审计服务所投入的专业服务,综合考虑项目团队专业能力和经验以及实际投入项目的工作时间协商确定。
二、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胜任能力,同意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机构独立性,聘请其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对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项目成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胜任能力,能够保障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完成。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同意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监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三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票,占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同意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公告编号:2021-078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27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7日
至2021年9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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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第十届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1-066)、第十届第三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临2021-067)及公司公布的其他相关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前述非累积投票议案第1-4、6-8、10-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前述非累积投票议案第1-4、6-8、10-1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请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6:00时)。
3、登记地点:瑞明大厦12楼(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
4、联系人:许轼
电话:021-68600836
六、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会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轼
电话:021-68600836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号
债券代码:128123 债券简称:国光转债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6月26日。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90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5.2504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737,442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14.58%,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436,371,545股的0.1690%。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35,634,103股。
公司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办理完毕,现公告如下:
一、概述
公司2018年5月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18年5月22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8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6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03元/股。
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9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51.09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9年6月2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19年7月11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19年7月17日届满,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4,524股,回购注销432,638股,回购价格由19.03元/股调整为6.3548元/股。并于2019年8月11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工作。
2020年7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0年7月31日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0年7月17日届满,此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2,706股,回购注销364,693股,回购价格由19.03元/股调整为5.4704元/股。并于2020年9月11日完成了回购注销工作。
2021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2021年8月11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9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7,442股进行回购。
前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16日和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17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占总股本的比例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90名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7,442股,详细情况如下: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2020考核年度(即第三个限售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799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对激励对象2020考核年度(即第三个限售期)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考核,需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8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共计636,643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2018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期间,公司实施了一次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为5.2504元/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690%。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验资情况
(一)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737,442股,回购价格为5.2504元/股,共计支付回购款3,928,519.87元,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验资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21)第0068号验资报告的验资情况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21年8月12日止,贵公司已减少实收资本人民币737,442元,股份回购款均以货币支付。”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
注:变动前总股本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1年8月20日提供的股本数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以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号
债券代码:128123 债券简称:国光转债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国光转债”转股价格为:13.48 元/股
2、调整后“国光转债”转股价格为:13.49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1年9月9日
一、“国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依据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发行了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国光转债,债券代码:128123),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国光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二、“国光转债”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国光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4日起由初始转股价格13.70元/股调整为13.4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5月27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国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原因及结果
2021年7月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2021年8月11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共计737,442 股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2504元/股。公司于近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最新总股本由436,371,545股减少为 435,634,103股。
前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国光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1=(P0+A×k)/(1+k)=[13.48+5.2504×(-737,442/436,371,545)×100%)]/[1+(-737,442/436,371,545)×100%)]=13.49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9月9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份产、销快报数据如下:
■
■
注:①2021年1-8月,长安汽车销量1,543,931辆,同比增长32.49%;自主品牌销量1,220,159辆,同比增长38.47%;自主乘用车销量838,380辆,同比增长49.51%。
②上述销量数据为快报数,未经过本公司审计师确认,或会予以调整并有待最终确认。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8月份产、销快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21-7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8月份产、销快报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上诉状》;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7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