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度第3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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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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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度第1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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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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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果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其基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2、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向直销客户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账手续费,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直销客户的现金分红款小于2元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客户的现金分红款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
4、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获配赛微电子(300456)非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就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了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45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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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9月8日数据。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5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发行202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票面利率2.33%,期限91天,兑付日为2021年9月8日(详见公司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2021年度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21年9月8日,公司完成本期短期融资券兑付,本息合计人民币3,017,427,123.29元。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9日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深圳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8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深圳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完成深圳办公地址搬迁工作,公司在深圳的办公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一路8号中粮创芯研发中心A1栋27楼”。
除以上变更内容外,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保持不变。公司最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13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85017888
办公地址2: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一路8号中粮创芯研发中心A1栋27楼
邮政编码:518101
联系电话:0755-23999288
传真号码:0755-23999009
电子邮箱:000031@cofco.com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3月,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供货商,以下简称“神码上海”)、原告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购货方,以下简称“凯良公司”)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凯良公司购买神码上海的货物,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当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额不足100%时,凯良公司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向原告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借款利息,同时神码上海向原告退回差额款项。上述协议到期后,三方于2017年又新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签订了《融资授信协议》,合作期限一年,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
2016年3月及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陈斐、肖珣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斐、肖珣为凯良公司与原告在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天际公司对凯良公司在原告保兑仓敞口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2018年2月起,原告出现银承垫款。2019年1月,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赣民初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9,791,589.98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后续利息;被告神码上海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84,402,787.42元向原告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16,635.99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并于2019年1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被告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被告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良公司追偿;被告凯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2,355.0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577,355.07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神码上海、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共同负担571,355.07元。
神码上海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神码上海的所有诉讼请求,即神码上海不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违约金;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神码上海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1)最高法民终479-1号《民事调解书》和(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
(一)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神码上海(乙方)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甲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最高法民终479-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一审判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为84,402,787.42元,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确认:一审判决后,本协议生效之日止,未存在神码上海、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归还案涉任何款项等情况,即案涉欠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仍为84,402,787.42元,未发生变化。
2、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神码上海依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给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则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再要求神码上海支付全部违约金,以了结双方案涉全部债权债务。另,如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作了虚假确认,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案涉欠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已经减少的,则神码上海有权从84,402,787.42元本金中扣除该减少款项,并且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应承担该减少金额2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神码上海分四期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1,635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1,365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20日内(且最晚不超过2021年12月15日),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3,000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0日内(且最晚不超过2021年12月15日)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2,440.278742万元。
4、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收到神码上海支付的每笔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全部款项结清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神码上海的结清证明(但不影响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追偿的权利)。
5、如神码上海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完84,402,787.42元款项的,双方之间因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得再以其他任何事由要求神码上海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款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神码上海因本案所涉事实发生的纠纷再无任何争议、全部了结。
6、如神码上海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84,402,787.42元中的任何一期款项的,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权要求神码上海立即付清全部款项从而不按分期付款方式清偿债务,还有权要求神码上海支付违约金3,916,635.99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未付本金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571,355.07元,且不予解除任何冻结、查封;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神码上海立即付清全部未付款项,但已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应予以扣除。
7、本协议不代表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放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相关义务的追索权,包括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避免重复执行,对于神码上海依照本调解书已经支付的款项,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承诺不依据(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重复执行。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根据(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履行或被执行的本金,应从神码上海依照本调解书应付的款项中予以相应扣减。
在神码上海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期间,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得违约对神码上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违约对神码上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应承担违约金300万元。本协议不代表神码上海放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相关义务的追索权。如有需要,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应予以配合。
(二)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如下: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视为撤销,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按照本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
2、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9,791,589.98元(截至2019年1月7日),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后续的利息;
3、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127.5元,由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2,355.0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577,355.07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6,000元,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71,355.07元。
(三)另据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神码上海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神码上海的结清证明,不要求神码上海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重大诉讼详见 2021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神码上海需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402,787.42元,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再要求神码上海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包括全部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公司将冲回截止2020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余额91,152,023.21元与上述金额的差额,预计增加本年利润6,749,235.79元,具体金额将以审计师审定的数据为准。
公司后续将向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行使追索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减少神码上海的经济损失。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1号《民事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1-118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9月1日、9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及相关业务安排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现发布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证券保险,扩位证券简称:证券保险ETF,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070,一级市场申赎代码:512071)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拆分
1、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9日。
2、份额拆分日:2021年9月10日。
3、拆分对象:权益登记日在登记结算机构(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4、拆分方式
(1)拆分比例
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为3,即每1份基金份额拆成3份。
拆分后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拆分后的基金份额数量=拆分前基金份额数×3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拆分比例对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实施拆分,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份额拆分日进行变更登记,场外份额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变更登记。
(2)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拆分日基金资产净值÷拆分后的基金份额总数。
拆分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5、拆分结果的公告和查询
份额拆分日的下一工作日(2021年9月13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基金份额拆分结果,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并妥善处置自身权益情况,自公告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所属销售机构和指定交易的券商查询拆分后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交易、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安排
鉴于本基金场内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已开放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为顺利实施本次份额拆分,本基金将对份额拆分期间的基金交易、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办理做如下安排:
1、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9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正常交易,本基金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正常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份额拆分日(2021年9月10日),本基金场内份额停牌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外份额正常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份额拆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1年9月13日)起,本基金场内份额复牌且恢复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场外份额正常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基金份额拆分后,本基金场内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仍为100万份,场外份额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仍为100万元,场外份额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仍为5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于权益登记日前三个工作日(2021年9月6日)至份额拆分日(2021年9月10日)期间暂停办理以本基金为标的证券的约定购回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并于份额拆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1年9月13日)起恢复正常办理。
4、本基金于份额拆分日(2021年9月10日)暂停办理以本基金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业务,并于份额拆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1年9月13日)起恢复正常办理。
5、本基金于份额拆分日(2021年9月10日)暂停办理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转业务,并于份额拆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21年9月13日)起恢复正常办理。
三、其他业务提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证券公司在本基金停牌期间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非交易申报业务(具体包括:担保品划转、券源划转、还券划转和余券划转)时,应注意:
(1)在权益登记日操作上述业务,由于本基金尚未进行份额拆分登记处理,所以其当日可用于办理业务的份额为份额拆分前持有的可用份额;
(2)在份额拆分日,该类业务申报时可用份额为份额拆分前持有的可用份额,因此应尽量避免在拆分日申报上述业务。如在份额拆分日申报该类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证券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于份额拆分日后再次提交业务申请。
上述可用份额为可以用于清算交收的份额,如有疑问,可咨询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对于除上述与融资融券相关的非交易申报业务,包括:司法冻结,司法轮候冻结、司法冻结质押、证券质押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业务申请人应注意:
(1)在权益登记日操作上述业务,由于本基金尚未进行份额拆分登记处理,所以其当日可用于办理业务的份额为份额拆分前持有的可用份额;
(2)在份额拆分日操作上述业务,由于该类业务日终根据有效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而业务申报时可用份额为份额拆分前持有的可用份额,因此需根据实际情况于份额拆分日后再次提交业务申请。
上述可用份额为可以用于清算交收的份额,如有疑问,可咨询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3、在权益登记日日终已冻结或质押的基金份额,因份额拆分产生的新增份额将一并被冻结或质押。
四、风险提示
1、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拆分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因基金份额拆分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由于本基金在实施份额拆分的过程中,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及场内交易等相关业务,投资者会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赎回或卖出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而面临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提前做好交易安排并关注暂停业务期间证券市场、本基金标的指数以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
4、本基金若被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在本次基金份额拆分操作过程中,因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发生折算等情形的,将导致其在新增份额登记前作为担保物的名义价值显著降低,造成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融资融券客户将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追加担保物,如无法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进而可能会给该等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5、本基金若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在基金份额拆分过程中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6、本基金若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在基金份额拆分过程中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以及由于本基金作为质押物的名义价值可能降低,导致融入方客户的履约保障比例达不到证券公司补充质押要求的风险。
7、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份额拆分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博时裕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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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发放红利0.110元人民币 。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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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21年9月13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分红方式修改只对单个交易账户有效,即投资者通过多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须分别提交分红方式变更申请。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并在2021年9月13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其账户余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低于1份时,本基金将自动计算其分红收益,并与赎回款一起以现金形式支付。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或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博时荣丰回报三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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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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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离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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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经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参与了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录”)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网下申购。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上海艾录于2021年9月7日发布的《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上海艾录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以下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上海艾录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元/股,现将本公司上述基金获配信息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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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陈浩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陈浩华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2,665,30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 %。
2021年9月6日,公司接到陈浩华先生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9月3日,较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已过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陈浩华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日,较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时间已过半,陈浩华先生未在上述减持区间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陈浩华先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目前,陈浩华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陈浩华先生不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继续关注陈浩华先生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陈浩华先生提供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及相关业务安排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0 证券简称:奥美医疗 公告编号:2021-029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