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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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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1、2020年4月1日,公司以货币出资2,550万元,成立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51%,该子公司主要业务为贸易,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4.65亿元,其中大部分贸易是为公司内部采购,合并抵销后公司的贸易收入为9,998.29万元。公司开展贸易业务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能较好的整合各方的优势资源,拓展公司新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公司多年从事有色金属采购、销售,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市场信息渠道,公司营销人员对市场供求信息有自己的了解和把握。公司2020年开始开展有色金属贸易业务,交易是基于双方生产经营需求产生,有客观的交易背景和基础,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公司2020年度对外贸易的品种情况为:

2、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驰宏锌锗等的贸易业务信息,与公司合并口径贸易业务对比情况为:

可以看出,公司的贸易规模较小,尚处于起步阶段;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贸易业务毛利率总体较低,大部分在1个百分点以下,公司的贸易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但也属于正常情况。

3、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53亿元,主要原因为期末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取得的现金1.32亿元,取得该款项性质实为向银行融资,故公司将其计入筹资活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列示,加上该公司支付采购款增加,该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53亿元,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请结合贸易业务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说明你公司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及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说明:

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报告期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数据包含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经抵销内部交易后,合并口径的贸易业务品种情况见三(一)1。

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国内贸易;其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该公司进行的贸易收入大部分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采购和销售,少量为与外部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公司的贸易业务未来还将持续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有色金属贸易相关,并非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公司的贸易业务收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均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所交易商品,公司在转让商品前承担了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根据合同享有销售的定价权,如果无法实现对外销售,公司将承担该等商品的全部风险,故按照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相关的交易证据有购销合同、货物交接单证(放货指令、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重量证书、提货证明等)、货物化验单证(收货方的、北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过磅单、结算单、货款收取的单证、发票等。公司采取总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三)请说明贸易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子公司前五名客户及前五名供应商销售及采购金额及占比、产品名称及类型、收入确认政策、结算周期及方式、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等,并说明是否存在销售对象同时为采购对象情形,如是,请披露涉及的采购或销售业务具体金额,以及与同一对象同时发生采购、销售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在市场上获取的供求信息进行询价比价,进行采购和销售,结算方式通常为先款后货,根据合同约定先支付预计货款总值的70%、80%不等,结算单价按照上海有色金属网市场报价为基准价,同时根据金属含量、升贴水约定等对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1、前5名供应商情况

单位:元

2、前5名客户情况

单位:元

公司采购、销售的结算方式有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3、销售对象同时为采购对象的的情况

单位:元

如上所示,公司虽存在与同一对象同时发生采购、销售业务的情形,但购销业务对应的具体商品并不相同,交易时间、合同约定、款项收付等信息并没有相关性,采购、销售交易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1、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贸易业务,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其商业背景,对照准则核实其商业实质;对其现金流量的逻辑及总体合理性进行分析,注意到公司将年末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实为向银行融资,关注其现金流量列报合理性和公允性。经核查,公司上述相关说明符合该子公司的贸易及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了贸易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对照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其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核实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货物交接单证、货物化验单证、过磅单证、商品作价结算单证、款项收付的单证、购销发票等。经核查,公司的贸易收入按总额法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贸易的交易对手存在既是客户又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为核实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定价原则、相关合同及货物交接证据、款项收付情况,查询交易对手的工商信息,核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函证交易及余额等。经核查,上述与同一对象同时发生采购、销售业务的交易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的,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询函四、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个人投资者诉讼与合同诉讼等未决诉讼。对于个人投资者诉讼,你公司根据已经判决(和解)案例的赔付比例情况,按剩余在审案件的标的金额乘以预计赔付比例进行预计,报告期计提投资者诉讼赔偿预计负债1,396.33万元。对于合同诉讼,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请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包括不限于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审理进展、诉讼结果(如有)等内容,说明相关预计负债的测算过程及依据,并说明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说明:

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签收相关诉讼案件227件,诉讼标的合计23,683,582.08元。其中6件经一审判决后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由公司支付和解款项合计1,105,522.31元,诉讼相关原告在收到和解款后已撤回起诉。2件于2021年2月24日由昆明中院分别作出判决,合计判决赔偿损失726,360.52元,我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建兴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21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共收到相关诉讼案件227件,诉讼标的合计23,683,582.08元。其中6件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剩余221件个人投资者索赔金额19,947,530.7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公司分析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负债已经属于现时义务;为了合理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代理律师对案件结果可能性进行沟通,结合已判决6名诉讼的处理结果,根据已经判决(和解)案例的赔付比例情况(最高71%,最低42%,平均比例50%),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按剩余221个在审案件标的金额的70%计提了预计负债1,396.33万元。

(二)请补充说明对于合同诉讼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和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第一项、富春定增承瑾1号资产管理计划仲裁

2017年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通基金-富春定增承瑾1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财通基金”)与公司签订《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由财通基金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4,868,450股,其中财通基金代表管理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承瑾1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971,730股,每股价格16.71元。

2018年9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认定罗平锌电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财通基金根据《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向昆明仲裁委员会就其与公司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申请仲裁;截至目前,最终确认的本次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合计人民币15,258,284.54元(2018年6月26日卖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6,198,185.19元与2018年6月26日未卖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9,060,099.35元之和);(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人民币17,584.86元;(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96,961.12元,其中:①以人民币6,215,770.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共计519日,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25%计算,利息为人民币30,934.10元;②以人民币9,060,099.35元,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共计760日,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利息为人民币66,027.03元;(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截至本回函日,该案件尚等待昆明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

经与公司仲裁律师沟通,公司认为:虽本案系因证券虚假陈述这一事实衍生的仲裁案件,但本次仲裁案件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法律基础关系、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且无相关案例可以参考,因此现阶段暂无法根据财通基金的主张预估公司因本案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公司认为该合同诉讼属于潜在义务,且金额尚不能可靠计量,故公司没有计提其预计负债是符合准则规定的,是合理的。

第二项、定增宝安全垫11号资管计划仲裁

相关案件背景事实同“富春定增承瑾1号资产管理计划仲裁”所述。定增宝安全垫11号资管计划仲裁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1,066,237.19元;(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合计人民币3,618.50元;(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69,855.69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LPR计算,自2019年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为人民币178,926.77元;(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截至本回函日,该案件尚等待昆明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

经与公司仲裁律师沟通,律师及公司认为:虽本案系因证券虚假陈述这一事实衍生的仲裁案件,但本次仲裁案件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法律基础关系、损失计算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且无相关案例可以参考,现阶段暂无法根据财通基金的主张预估公司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公司认为该合同诉讼属于潜在义务,且金额尚不能可靠计量,故公司没有计提其预计负债是符合准则规定的,是合理的。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的上述诉讼纠纷案件及其影响,经获取并了解有关诉讼信息,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与律师沟通及获取律师回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公司管理层讨论或有事项涉及的或有负债是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或有负债金额是否能可靠计量等。

经审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有案例事实基础,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参考判决的案例确定的计提比例及金额谨慎合理。

而对于上述合同诉讼,由于因为没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属于准则规定的潜在义务,且无法可靠计量其影响金额,未计提预计负债也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具有合理性。

问询函五、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为8,893.30万元,较期初增加542.45%,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预付账款占比98.28%,前五名预付账款合计金额约6,607.51万元,占比74.29%。

(一)请结合公司以前年度预付情况、当期业务需求、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结算方式以及同行业情况说明你公司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为减少资金占用,公司以前年度年末预付账款一直较低,2020年年末由以往的1,000多万突然增加到近8,893.30万元。原因有两方面:2020年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的贸易机会与公司加工生产相比更不容易把握,尤其2002年也是业务开始探索的第一年,故该公司年末有4,735万元的预付款项,预付金额较高。此外,2020年年末子公司罗平富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增一笔预付购建资产款2,955万元。

公司报告期预付账款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罗平富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期末预付账款为竞买云南罗平丰瑞粮油产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预付的购买价款。

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期新成立的子公司,由于有色金属原料的结算方式通常为先款后货(公司销售锌锭、锌精矿产品的时候就是先收款后发货),根据合同约定先按预计货值预付货款,比例为70%、80%不等,待供货完成且化验无争议后再结算,结算单价按照上海有色金属网市场价为基准价,同时根据金属含量、升贴水约定等对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驰宏锌锗等公司2020年年末预付款项的情况,各家的预付款项占总资产的比例差距较大,主要与原料自给率有关,原料自给率高的公司预付款项偏低,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年末预付款项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77%,扣除购买资产的2,955万元后,该比例降低为2.51%。公司预付款项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没有明显异常。

公司预付账款均为根据采购合同支付,增加原因合理。

(二)请补充说明前五名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内容及金额、约定及实际付款时间、预计交货时间及期后结转情况等,说明预付对象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发生损失的风险,并自查预付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报告期末前5名预付账款情况

单位:元

预付账款报告期期末前5名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预付云南泰运拍卖有限公司的2,955.00万元为购买资产预付款,相关资产期后已完成交割,预付款项已经结转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其他预付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预付款项均为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根据采购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采购业务普遍需预付货款,预付金额占交易额的比例与不同供应商商议的条款略有不同,综上,锌隆胜亿公司期末预付款余额符合其业务实际的需要;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公司预付账款余额较上年有较大增长。

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为:获取或编制预付账款明细表,检查预付账款相关交易合同、交易记录、交易发生的原始证据;与管理层讨论其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函证供应商往来余额;查询对方工商信息,检查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注期后交货清账的信息;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预付款项情况,对比分析公司预付款项的合理性等。

经核查,公司年末预付账款增加原因合理,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公司的上述说明符合相关交易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六、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654.74万元,较期初增长49.96%,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06.03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60.80%,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为436.55,同比下降52.24%。

(一)请说明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公司说明:

第一、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系本期合并范围新增子公司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云南锌隆胜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其销售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应收账面余额变动情况:

单位:元

新增子公司的期末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元

上述应收账款均在2021年1月份全部结清并收回。

第二、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系期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算术平均数。

如上所示,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原因主要是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应收账款的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增的子公司胜凯锌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锌合金导致。

(二)请说明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不同账龄计提比例及其判断依据,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公司说明:

公司年末没有按其他组合的应收账款,全部为按账龄组合的,其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依据为: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基础上,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公司的销售业务,因新增子公司业务模式有所变化,年末赊销金额增加。公司2020年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了合理评估原有账龄分析法的合理性和谨慎性,公司采用信用风险矩阵模型以2015-2019年应收账款数据为基础,计算各账龄段的转化率(迁徙率)和预期损失率如下:

单位:元

计算预期损失率水平如下:

注:由于账龄超过五年的回收风险较大,故对5年以上的转化率进行手动调整,全部调整为100%。

使用上述信用风险矩阵模型测试的预期损失率计算预期损失,与按公司目前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对比如下:

单位:元

从上述两种计算结果对比可以看出,按公司目前坏账准备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相比按照预期损失率计算出的坏账准备金额,计提的金额更为谨慎和充分。公司目前的坏账计提比例能充分反映坏账风险。

为了评估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公司查阅了同行业驰宏锌锗等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各公司的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没有较大差异,计提比例谨慎、适中,具有合理性。

(三)请说明不存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你公司的会计政策。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

公司的会计政策中“以单项工具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可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比如无法联系对方、对方破产清算、债务人死亡等,本公司可以单项分析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以该项工具的预期损失率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可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较低的充分证据,比如各类业务保证金、代垫职工社保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欠款等,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将其预期损失率确定为0,不计提损失准备。”

以前年度披露的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系对云南鼎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账面余额1,354,847.51元,因对方经营异常无法取得联系、收回可能性甚小,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该款项期末账龄已达5年以上,报告期已并入账龄组合披露;其余款项根据公司坏账政策判断,不存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关注到新增子公司的销售模式有所不同,也关注到应收账款增加及周转率下降情况,审计人员重点检查年末新增应收账款的交易依据,通过函证或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加以印证;对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款项坏账政策进行复核,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也查阅并对比了同行业上市公司驰宏锌锗等公司的坏账准备政策;与公司管理层讨论以前年度披露的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在本年的列报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动符合公司报告期交易的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没有较大差异,坏账准备计提合理;期末不存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的上述有关说明符合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

问询函七、 你公司近期披露玉合铅锌矿、富乐铅锌矿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停产,目前已恢复生产。请你公司说明上述铅锌矿停产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你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范流程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说明:

玉合铅锌矿、富乐铅锌矿均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停产经营业绩影响

1、根据“普定县人民政府“4·23”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不对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因此本次玉合铅锌矿安全生产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

2、罗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公司“5·02”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公司富乐铅锌矿在事故中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因两矿山均停产整治一定时间,结合年产矿石量和年运行时间预算,事故造成玉合铅锌矿当月出矿量减少约2000毛吨,金属吨约54.6吨;造成富乐铅锌矿当月出矿量减少约2500毛吨,金属吨约300吨。玉合铅锌矿减少的出矿量占年计划总产量约0.23%,富乐矿山减少的出矿量占年计划总产量约5.55%。减少的原矿产量结合矿石品位和锌精矿市场价测算,预计减少当月净利润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预案分别成立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处置小组对事故进行处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全面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逐条研究,确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时定标准立行立改;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对外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排查审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规范流程及其内控执行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要求逐级落实,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相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序、扎实开展。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多元化的培训方式跟“传、帮、带”相结合,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各级人员综合素质。

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及综合检查,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清单、隐患整改责任清单,把各类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4、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宣贯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完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配足配齐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其适用性和可靠性。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及有效性。

6、通过对外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核查,强化外包队伍建设,提升外包队伍规范化管理,切实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7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上述公告中出现差错,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六、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二、《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二、主营业

务分析/2、收入与成本/(1)营业收入构成”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三、《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二、主营业务分析/2、收入与成本/(2)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四、《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39、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对上述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以及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定期报告编制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78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为了进一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本公司各位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现将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发布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3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本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新建富锌油菜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议案;

2、关于《硫酸厂厂区提质改造项目》的议案;

3、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二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三项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4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新建富锌油菜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和2021年7月27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将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法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认真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请在2021年9月9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来信请寄: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邮编:65580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21年9月9日17:00 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时间: 2021年9月8日至9月9日

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赵 静、杨银兴

联系电话:0874-8256825

传 真:0874-8256039

电子信箱:948534951@qq.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 编:655800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9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14

2、投票简称:锌电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例如:如股东先对某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该议案以先表决的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若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无法再对本次会议任何议案作出相反的表决意见。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1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1年9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意见表

注:1、每一议案均有“同意”、“反对”、“弃权”三种意见,请在确定意见的□内表示你的意见。

2、每一议案只能有一种意见,多选意见或不选意见均视为对该项议案弃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